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以表2.1.2的规定。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大类 | 大类 | ||
R |
| 居住建筑用地 |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
R1 | 村民住宅用地 |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 |
R2 | 居民住宅用地 |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 |
R3 | 其它居住用地 |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 |
C | 公共建筑用地 |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 |
C1 | 行政管理用地 |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 |
C2 | 教育机构用地 |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 |
C3 | 文体科技用地 |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 |
C4 | 医疗保健用地 |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 |
C5 | 商业金融用地 |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C6 | 集贸设施用地 |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 |
M | 生产建筑用地 |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 |
M4 |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用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 |
W | 仓储用地 |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 |
W1 | 普通仓储用地 |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 |
W2 | 危险品仓储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 |
T1 | 公路交通用地 |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 |
T2 | 其它交通用地 | 铁路、水运及其它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 |
S1 | 道路用地 |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 |
S2 | 广场用地 |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 |
U |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 |
U1 | 公用工程用地 |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 |
U2 | 环卫设施用地 |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 |
G | 绿化用地 |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 |
G1 | 公共绿地 |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 |
G2 |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 ||
E | 水域和其它用地 |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 |
E1 | 水域 |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 |
E2 | 农林种植地 |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 |
E3 | 牧草地 |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 |
E4 | 闲置地 | 尚未使用的土地 | |
E5 | 特殊用地 |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
篇2: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为了体现政府对实施城市规划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的职能作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必须分阶段地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要求经办岗位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一旦条件成熟,立即进入申办程序。避免将本作业转化到关键路线上去。
2.作业依据
规划管理部门张榜公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3.主管岗位总经济师:在申办过程中处理主办岗位解决不了的协调问题。
主办岗位土地开发:负责收集整理申办资料文件,具体经办申办手续。
4.紧前工作条件
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
5.作业描述
5.1主办岗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并同时附送下列文件:(带*号的为必送文件,所送原件在窗口交验后退还)。
5.1.1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1.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5.1.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5.1.4市测绘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六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5.1.5凡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副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
5.2规划部门对审核同意的项目由总窗口发出领证通知,本岗位持规划局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IC卡)办理领证手续。领取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5.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限为40个工作日。
5.4本岗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篇3: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为了体现政府对实施城市规划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的职能作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必须分阶段地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要求经办岗位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一旦条件成熟,立即进入申办程序。避免将本作业转化到关键路线上去。
2.作业依据
规划管理部门张榜公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3.主管岗位总经济师:在申办过程中处理主办岗位解决不了的协调问题。
主办岗位土地开发:负责收集整理申办资料文件,具体经办申办手续。
4.紧前工作条件
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
5.作业描述
5.1主办岗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并同时附送下列文件:(带*号的为必送文件,所送原件在窗口交验后退还)。
5.1.1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1.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5.1.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5.1.4市测绘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六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5.1.5凡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副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
5.2规划部门对审核同意的项目由总窗口发出领证通知,本岗位持规划局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IC卡)办理领证手续。领取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5.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限为40个工作日。
5.4本岗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