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之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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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37-45

37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如何办理?
问:公积金贷款已经还了一部分,剩余部分现在准备一次还清,如何办理手续?利息如何计算?
答:请您与当时办理贷款的银行联系,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利息以原贷款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38如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款?
问:我现已经办理完住房公积金,但对于如何提取我本人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帐户的存款以及如何与我现还款所使用的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相联系起来,不太清楚,现请专家给予详细解释。
答:支取住房公积金一般需要通过单位到本人住房公积金交存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个人需要提供本人购房合同及首会款发票。支取出来的住房公积金作为现金,还贷款方式与其他现金一样,需在还款日前存入银行储蓄卡即可。

39住房公积金,其贷款比例是不是因各城市的不同而不同。其贷款的最快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由于各个城市具体情况的不同贷款比例也不一样。贷款办理手续,一般应在一个月左右,但会因借款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40住房补贴如何领取?
答: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
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40什么是住房补贴?
答: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41消费者用贷款购买商品住宅后,是否可以用租金偿还贷款?
答:目前,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都在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而位置好、档次高的商品住宅甚至要在百万元以上。由于商品住宅的总价格高,即使是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买房后每月所需偿还的数额对于购房者而言还是有相当大的压力,因此许多人对贷款买房还是望而却步。
  消费者如果用贷款买到商

品住宅以后,在偿还贷款期间,能够将所购买的商品住宅在
一定期限内出租,用所得租金收入偿还贷款。这对于以自住为目的购房者来说不仅可以减轻单纯劳动收入,逐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给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带来的负担,同时也可以利用出租房子的收入,加大逐月偿还贷款本息的数额,缩短还款期限,减少利息负担。至于以纯粹投资为目的贷款购房者把租金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更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在这里我们算一笔帐,譬如北京市某家庭的月收入为8000元,在东三环附近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住房,每平方米6500元,房屋总价为52万元。首付款为15.6万元,其余的36.4万元通过申请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而获得,其中公积金贷款20万元、商业付贷款16.4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那么,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为4284元,占家庭月收入的54%。如果将房屋出租,租金净收入大约在每月2500元,如果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在不改变每月偿还贷款本息数额的情况下,每月的还款额降为1784元,只占家庭收入的22%,这就大大缓解了因还贷款给家庭正常生活带来的压力。
  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算一笔帐,在10年中,这个家庭共需偿还贷款本息是(4284元×12月×10年)=514080元,加上购房首付款15.6万元,共是670080元。而10年内的房租金收入为300000元,因此,这个家庭购买这套住房实际支付额仅为370080元。
  从这些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以租金偿还贷款确实是减轻贷款购房者还贷压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这种作法是否合理?银行方面是否允许呢?贷款购房者在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下,房屋在抵押期间,也就是贷款期间是可以出租的。
  具体做法是:首先应向银行提出出租申请,同时应提交与承担人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上,一般明确三个问题:一是明确房子是为了取得贷款已进行了抵押,二是明确房子出租的期限;三是明确贷款人不能及时还贷时,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银行的决定。

42怎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可分为抵押权因债务如期被履行时的注销登记,与房地产权因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过户登记,后一项严格来说不属于抵押登记,而是产权变更登记。
  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有,经注记的权属证书发还抵押人保管。登记机关将有关材料复印存档,登记资料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43共有房地产如何设定抵押?
答:共有房地产,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对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但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以抵押人本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全部房地产均为抵押财产,抵押物变卖时,其他共有人员负连带责任,在以变卖款偿还债务后,其他共有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44用抵押贷款购买房屋后,如确实无能力归还贷款怎么办?
答:房地产抵押合同经过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抵押权人,还是抵押人,都必须依照抵押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有关问题。作为抵押人来说,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个人购买房屋的贷款,数额相对较小,而且归还时间较长,银行在计算每一期应当归还的数额时,已考虑了贷款人逐年应当支付的利息。因此,每一期归还的数额都是相同的,如果贷款人没有特殊情况,一般都能按期归还。
  但是,遇到特殊情况,如工作变动、家庭收入突然减少或疾病等原因,有的贷款人确实无法按期归还贷款。
  作为贷款银行来说,要维护银行的利益,就得向贷款人催还贷款。假如贷款人和银行原来约定15年全部归还贷款本息,这并不是说银行要等到15年期满后方能行使抵押权。如果一期、二期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并不一定立即行使抵押权,但积累到一定程度,银行就会行使这一权利。
  这时,贷款人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如果贷款人已大部分归还,就可以考虑临时接济,归还其余的贷款本息。如果不是临时的困难,就应考虑采用其他办法来解决。比如,征得银行同意,将购买的房屋转让,用转让所得的款项归还贷款,并征得银行同意,由新的购买者与银行订立抵押合同,由新的购买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这虽然不是理想的方法,但比之银行通过拍卖或是诉讼来解决,要主动得多,经济损失也更小。

45我能申请按揭贷款吗?需在哪些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按揭贷款是住房担保贷款的一种,是指购房者以所预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需要在保险公司、公证部门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房产保险、合同公证和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篇2: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之113-115

商品房销售培训113-115

113忽视《预售合同》附件,可能会惹出纠纷
1998年初,某市发生了两起商品房纠纷。其中一起是某发展商与预购人在《预售合同》附件“建筑结构、装修和设备标准”中约定该房屋“楼层高度2.6米”。7月,预购人入室装修发现房屋净高仅有2.5米,遂提出退房。另一起争议同样是因该附件产生。双方签约时,发展商的售楼小姐误将建成的一期商品房系为“框架结构”的《预售合同》的附页照样贴在了二期房系为“混合结构”的《预售合同》附件上。交房时惹出纠纷。
  从上述情况看,业内人士认为,不重视商品房交易时合同尤其是附件的签署,是产生这类纠纷的根源。附件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等同于主合同的法律意义,往往会被忽视。
  上述两起争议应该说是可以避免的。比如,所谓“楼层高度”,它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发展商在签约前就应注意,要么按建筑规范明确是“净高”还是“层高”,要么注写为“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之标准”。另一起承重结构争议中,根据许多间接书面材料综合分析,预购人在签署《预售合同》后半个月内,曾因欲调整屋内布局,在查阅和了解施工平面图并请专家自制改动承重墙体的图纸时,就已经明知建造中房屋是混合结构,而不是框架结构;也确实是售楼小姐随意地、不经心地误将一期商品房合同附件照样搬于二期非框架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而于合同签订八个月后,因其他原因引起要求退房的纠纷。
  可见,正确约定《预售合同》附件的内容同样不可忽视,发展商在附件中所作的任何说明,包括建筑结构、电梯、通讯系统、停车场、绿化率、公共设施等情况的约定,均将构成发展商对客户所作的承诺,成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之一。

114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所谓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它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按《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为明确双方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一致意见。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主体须是房产所有人;客体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房地产交付给受让方,并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经以合法形式转给受让方,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房地产并向转让方付有关费用。 在日常实践中,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应具备下列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如果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公民,则应写明姓名,如果是单位,则应写单位的全称。但同时注意,单位应当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有时为了联系上方便,写明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其拟转让的房地产应拥有一定权利,也应当有相应的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等。为了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和记录房地产权属的现状,就应当在合同中标明权属证书的名称及编号。 3、房地产的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合同中应具体标明房地产的位置,同时还就标明面积的大小及四至界限,标得越细越好,以免纠纷发生。 4、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时间及年限。在合同中,应明确转让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出让而取得还是通过划拨而取得的,什么时候取得的,政府准允使用年限为多长等。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我国对于土地或房屋采用的是规划许可使用制度。一块土地,政府在进行规划时,便对其用途作了规定,使用者不得随意变更。因此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在转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房地产的用途。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这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核心条款。成交价格就是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一般采用大写的方式,并应明确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支票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支付的时间等等。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及过户时间。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应写明转让方何时将房地产交付受让方。由于房地产是以产权过户形式来体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在合同中应约定双方办理权属过户的时间。 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地产,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有关费用等。 9、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写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中止、解除合同等。约定违约金的应写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115如何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最近买了一套房,为了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想做一个合同的公证,请问应如何办理?
  新浪房产频道答: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
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坐落、种类、间数、结构、质量、面积、附属设备等;
  (3)房屋价款数额、计价标准等,有国家统一价格的,应执行国家法定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由买卖双方参照评估价格自行议定;
  (4)付款的时间方式等;
  (5)房屋竣工及交付的日期;
  (6)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有关规定;
  (7)违约责任;
  (8)其他当事人约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对不可抗拒事件处理等;
  (9)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签字人等。

篇3: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之103-112

商品房销售培训103-112

103“70年土地使用权”等于房屋产权仅有70年吗?
购房者在与销售方签订合同时,正规的合同中一般都要有条款注明,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多少年(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根据此项条款,经常有一些购房者提出这样的疑问:既然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那么是不是我买的房子其所有权也只有70年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104哪些房产的房产税可以免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05出租房屋如何办理纳税手续?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房屋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可在办理正常纳税申报手续时缴纳各项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主动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如果未按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则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6什么是城市土地使用税?购房者如何纳税?
根据1988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作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此之前,许多城市一直是征收土地使用费,征税法规实施后,收费的做法即停止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城市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租住公有住宅的住户不交土地使用税,居住自购的商品房住宅、私有住宅者都应依法缴税。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地差收入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间的分配,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的实际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征收。购房者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仅仅是住宅外墙皮以内的建筑面积,还包括院、公共走道等等。业主分摊住宅楼宇的占地面积计税,税额的测定和分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测量,取得科学的依据,通过立法执行。为能使住户合理地负担税赋,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城市规模的大小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按每平米税额计算,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8元,县镇、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标准为半年、一季等等)。税收工作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缴纳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10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交哪些税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如下: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108 如何确定房屋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房屋的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签订房屋财产保险合同时,必须订明房屋的保险金额。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制度的规定,确定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将依据房屋属于企业还是家庭而有所不同。
  企业房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
  (1)按照帐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帐面原值指的是房产在建造或购置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按帐面投保是一种不足额的投保。
  (2)按照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帐面原值加成数即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房产帐面原值的基础上再附加一个成数,使之趋近于重置重建价值。这种投保为足额投保(即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
  (3)按重置重建成本投保。重置重建成本即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家庭财产由于没有帐册可依,因此家庭房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实际价值,自行估价确定。

109什么是契税?购房者如何纳税?
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1、征收范围及纳税人。由购买、承典、受赠或交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交纳。
  2、税率。1997年4月23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市确定的税率为4%,目前为推动居民住房消费,按2%税率减半征收。

110什么是印花税

?购房者如何纳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凭证。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了13类。房屋因卖买、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发生产权转移时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便是其中之一。印花税由应纳税凭证的书立人或领受人缴纳,具体地说,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缴纳,如果立据人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缴。
  2、税率和计税方法。房屋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3、减税、免税规定。房屋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4、纳税地点、期限和缴纳方法。印花税在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时缴纳,合同在签订时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在立据时缴纳。
  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整个缴纳完税的程序是:在凭证书立或领受的同时,由纳税人根据凭证上所载的计税金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相当金额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凭证的适当位置,然后自行注销。注销的方法是:可以用钢笔、毛笔等书写工具,在印花税票与凭证的交接处画几条横线注销。不论贴多少枚印花税票,都要将税票予以注销,印花税票注销后就完成了纳税手续,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一个时期,以便税务人员进行纳税检查。
  对有些凭证应纳税额较大,不便于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完税的,纳税人可持证到税务机关,采取开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印花税的办法,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111房产交易应缴纳哪几种税?
税费在房产买卖过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因此了解税费项目种类及缴纳的方式对买房者来说很有必要。
  房产交易涉及到的税共有8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和所得税。购房人交纳的主要是印花税和契税。

112签订一份严谨的房产买卖合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买房必须谨慎,不能盲目投资,更不能贪图小利或眼前利益。为使购房有所保障,没有后顾之优,购房者在买房时要与售房单位签订一份正式的经过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
  事先还要做一番详细的调查准备工作。这些调查准备工作的内容,首先是审查发展商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即指发展商是否具有合同签约的主体资格。一个合格的发展商应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证、开工证、内(外)销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还应有工程验收合格证。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合格证要认真审查,必要时复印留存。只有发展商具备了上述证照文件,才能证明其享有该房产开发的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才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购买商品房在审查使用证时,要注意看是否盖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公章,是否是“有偿使用”。若标有“临时”字样,则说明该单位还没有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制定了外销、内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制度,因此如果缺少销售许可证,则说明发展商的销售权利不具有合法性;另外在审查许可证时,还应查看上面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预售内容等条款。
  如果以上这些要检验的证照不齐,建议购房人最好不要与这样的发展商签订合同,因为买了这样的房子的后果,极有可能就是入住后拿不到房产证,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造成生活不方便,或者是购房人无法按时入住使用。
  当然,签订合同前仅了解这些手续文件是不够的,还要对房产所在位置、环境、交通、社区规划和物业管理及社区发展前景等多方面进行考察,只有这样,所签的合同才不致盲目。
  前期调查了解工作完成之后,购房人要与发展商签订正式的房产销售合同。这一阶段非常重要,如果购房合同签订得不够谨慎,条款不够清晰、准确,那么就会给以后留下许多后患,使自己受到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凡合同都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条款: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有关房地产购销合同的制定,目前可参考的是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即使是按照这一规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在必要的时候,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特别是有关房屋面积和购房人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一定要有细节性的明确约定。
  1、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及其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实用面积的比例;购买预售房屋的除应注意上述问题外,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因为设计施工图与建成后房屋面积存有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民法通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含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和合同中规定的单价进行结算。房号、单元在整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方面的条款。在一般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是比较明确的,每平方米多少钱。但购买期房的人应注意,条款中应有细节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而且房价中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发展商要求购房者付出的各种款项,税费,购房者可要求售房方出示有关规定和证明文件,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购房者有权拒付。另外在合同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

、数额等。
  3、房产销售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这一点购房人一般都不知其到底是如何含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际在房产交易中,现在有一些发展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主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的交房延期,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售房不能把发展商因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和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另外在合同中,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所以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畅通;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等上下内外的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
  再有就是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也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尚不健全,房产买卖双方责任确实不好界定,但购房人还是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如: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利;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确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等。具体的说就是业主如何选择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保证入住后水、电、气供应,保安、房屋维修、公用设施、邮政、通讯等项服务到位,并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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