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商场(商铺)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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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场(商铺)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一、处理职责

  各部门客户投诉案件的处理职责。

  1、商管部

  ①客户投诉案件的调查、提报与责任人员的拟定。

  ②详查客户投诉投诉要求及客户投诉理由。

  ③协助客户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④发生原因及处理、改善对策的检查、执行、督办、提报。

  ⑤客户投诉质量的检验确认。

  ⑥迅速传达处理结果。

  2、客服部

  ①客户投诉案件的登记,处理时效管理及逾期反应。

  ②客户投诉内容的审核、调查、提报。

  ③客户投诉改善案的提出、洽办、执行成果的督促及效果确认。

  ④协助有关部门与客户接洽客户投诉的调查及妥善处理。

  ⑤客户投诉处理中客户投诉反应意见提报有关部门追踪改善。

  二、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1、服务中心接到客户投诉将情况反馈到商管部。

  2、客户投诉的调查。将投诉的原因、责任,确定处理决定告知客户。

  3、上门维修或退回处理。

  4、客户投诉的改善。

  5、客户服务跟踪、记录。

  三、客户投诉案件处理期限

  1、原则上客户抱怨处理期限自商管部受理起24小时内给客户以回复。

  2、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期限。

  四、客户投诉责任人员处分及奖金罚扣

  1、客户投诉人责任人处分

  客户部每月10日前应审视上月份结案的客户投诉案件,凡经批示为行政处分者,经整理后送人事部门处罚并公布。

  2、客户投诉奖金扣罚

  责任归属商户或个人同投诉案件发生的原因决定责任归属商户,并开立“奖罚通知单”呈总经理核准后复印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会计商户查核,一份送罚扣部门罚扣奖金。

  五、处理时效逾期的反应

  客服部于客户投诉案件过程中,对于逾期案件应开立“催办单”催促商管部处理,对于已结案的案件,应查核处理时效,对于处理时效逾期案件,得开立“洽办单”送商管部追查逾期原因。

篇2:地产售楼部客户投诉处理规定

  

  房地产售楼部客户投诉处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客户针对售楼部相关业务工作的有效投诉处理。

  2 受理

  2.1 售楼员负责投诉现场的接待工作和接收投诉。

  2.2 售楼主管负责处理一般轻微投诉和每月的投诉统计、分析、汇报工作,并及时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2.3 销管部负责处理客户的重要投诉和对售楼员的投诉。

  2.4 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处理重大投诉和客户对项目经理的投诉。

  3 工作程序

  3.1 处理投诉的基本原则

  接待投诉时,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礼貌、乐观、热情、友善、耐心、平等"的服

  务方针,严禁与客户进行辩论、争吵。

  3.2投诉的接收

  A) 当客户上门投诉时,接待员首先代表被投诉部门向客户表示友好,并根据投诉类型和内容提交相关部门责任人现场处理,如果现场无法处理的,给客户承诺处理时间,并在《客户投诉意见处理表》中作好详细记录。

  B) 售楼员在接到电话投诉时,应作出必要的解释,告知投诉人处理的时限,并立即填写《客户投诉意见处理表》交被投诉部门负责人,该部门负责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3.3客户投诉处理

  A)投诉处理流程图

  B)内部工作程序

  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客户投诉意见处理表》后交给售楼主管,售楼主管按《客户投诉意见处理表》上的意见答复客户,得到客户的肯定后,将《客户投诉意见处理表》交销管部;重要投诉及重大投诉由销管部经理或副总经理答复客户。

  3.4 投诉界定

  A)重大投诉:下列投诉属重大投诉

  公司承诺或合同提供的条款没有实施或实施效果有明显偏差,经客户多次提出而得不到解决的投诉;

  由于公司责任给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有效投诉在一个月内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投诉;

  B)重要投诉

  指因公司的代理销售或接待工作不到位,有过失而引起的投诉;

  C)轻微投诉

  是指因公司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水平有限给客户造成轻微不便,可以通过改进而较

  易得到解决的投诉;

  D)内部投诉

  是指售楼员因售楼主管对公司制度落实不到位、售楼员分工不合理、售楼部矛盾处理不恰当等问题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投诉。

  3.5纠正和预防措施

  A)对客户提出的每宗投诉, 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或处理结束后应组织责任部门进行原因分析, 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防止问题再次出现的纠正措施。所进行的原因分析及拟采取的措施应记录在《客户投诉意见处理表》中;

  B)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根据提出的措施和要求进行整改。

  4 罚则

  4.1 轻微投诉:给予警告且做书面检查;

  4.2 重要投诉:发黄牌且作通报批评并做书面检查;

  4.3 重大投诉:发红牌通报批评并做书面检查或发黑牌;

  4.4 内部投诉:给予警告且做书面检查。

  5投诉记录表

  附表3、《客户投诉意见处理表》

  附表4、《投诉处理记录表》

篇3: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电监会18号令

  20**年1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编号。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受理的投诉(来自:www.pmceo.com),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办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认为投诉情况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理。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 其他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终止办理,并告知投诉人终止办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和解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撤回投诉。

  电力监管机构作出是否准予撤回投诉,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经查明有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投诉,并继续调查处理;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终止办理。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

  (二)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直接执行的,予以执行;本机构不能直接执行的,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一)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间的。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其选出的代表。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投诉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对自己所投诉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被投诉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电力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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