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法院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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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依法履行职责,使法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在编法官、干警、协警、合同制聘用人员、志愿者等在我院从事法院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严格实行签到制度,签到制每周一公布,每月一汇总(如有异议可在当月向督察组提出),年终统计张榜公布后作为评优、评先依据。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它事由不能按时签到、签退,需向分管领导及纪律督查组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第四条 上下班时间以考勤机时间为准。旷工一天扣罚工资200元;年内迟到、早退每次扣罚工资50元(聘用制人员按合同约定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全年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事假折抵休假后累计超过二十天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参与评先评优。

  第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擅离职守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条 上班时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玩游戏、炒股、串庭、闲谈打闹等)。严禁工作期间外出办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外出者,应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告知外出去向,保持通讯通畅。

  第七条 纪律督查组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发现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以上扣罚工资100元,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及请霸王假的,视为旷工。

  第九条 请病假、事假、休假半天以内的,由庭室负责人审批;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庭、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庭、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病假需附医院住院证明或门诊就诊交费凭证(可在销假时提交)。

  第十条 请假条经领导审批后由请假人交纪律督查组(纪检组)统一保管。若因请假人原因造成假条无法按时统计或遗失,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单位保障干警年休假权利,但不能与工作任务及工作安排相冲突。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单位一律不安排探亲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当年未享受休假或未休满休假天数的,年终按照全院当年扣发工资总额除以全院实际未休假天数平均奖励给未休假及未休满干警。

  第十二条 根据本院工作实际,事假应先折抵休假天数,折抵后累计超过当年应享受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并以事假论处(计算)。事假超过十天后从第十一天起按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扣发。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2天计算)计发。

  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第十三条 干警结婚可以享受婚假18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干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生育假,生育假为158天;男干警可享受陪护假15天。

  干警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事后可根据工作情况,按规定进行补休;由加班者自己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好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补休时间超过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方能补休。补休申请书上应完整填写加班部门、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姓名、加班时间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上班、外出办案及执行公务期间严禁参与赌博,违者扣罚工资500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上班、执行公务期间严禁饮酒,违者扣罚工资100元;饮酒后上班、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工资300元;饮酒后驾驶公务车辆,扣罚工资500元,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从下月起仅发放基本工资直至服从工作安排为止。

  闹待遇、闹地位、闹无原则纠纷,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严重影响工作团结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十八条 单位组织活动或参加州、县重大活动等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活动连续的,连续计算旷工天数;活动期间不按规定着装

文章 文章
或不遵守活动纪律,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50元。

  第十九条 单位组织活动需抽调各部门人员,被抽调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无故或找借口推诿者,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二十条 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会议,需在会议通知下达后,及时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便于会场布置。

  原则上每周五为全院政治、业务学习或召开全院干警会议日,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办公、办案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办公办案设备一律不得擅自带回家。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审判、执行纪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律督查组和部门负责人监督实施,对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由院党组决定。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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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院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实施办法

  法院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依法履行职责,使法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在编法官、干警、协警、合同制聘用人员、志愿者等在我院从事法院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严格实行签到制度,签到制每周一公布,每月一汇总(如有异议可在当月向督察组提出),年终统计张榜公布后作为评优、评先依据。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它事由不能按时签到、签退,需向分管领导及纪律督查组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第四条 上下班时间以考勤机时间为准。旷工一天扣罚工资200元;年内迟到、早退每次扣罚工资50元(聘用制人员按合同约定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全年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事假折抵休假后累计超过二十天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参与评先评优。

  第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擅离职守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条 上班时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玩游戏、炒股、串庭、闲谈打闹等)。严禁工作期间外出办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外出者,应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告知外出去向,保持通讯通畅。

  第七条 纪律督查组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发现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以上扣罚工资100元,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及请霸王假的,视为旷工。

  第九条 请病假、事假、休假半天以内的,由庭室负责人审批;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庭、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庭、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病假需附医院住院证明或门诊就诊交费凭证(可在销假时提交)。

  第十条 请假条经领导审批后由请假人交纪律督查组(纪检组)统一保管。若因请假人原因造成假条无法按时统计或遗失,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单位保障干警年休假权利,但不能与工作任务及工作安排相冲突。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单位一律不安排探亲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当年未享受休假或未休满休假天数的,年终按照全院当年扣发工资总额除以全院实际未休假天数平均奖励给未休假及未休满干警。

  第十二条 根据本院工作实际,事假应先折抵休假天数,折抵后累计超过当年应享受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并以事假论处(计算)。事假超过十天后从第十一天起按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扣发。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2天计算)计发。

  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第十三条 干警结婚可以享受婚假18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干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生育假,生育假为158天;男干警可享受陪护假15天。

  干警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事后可根据工作情况,按规定进行补休;由加班者自己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好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补休时间超过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方能补休。补休申请书上应完整填写加班部门、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姓名、加班时间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上班、外出办案及执行公务期间严禁参与赌博,违者扣罚工资500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上班、执行公务期间严禁饮酒,违者扣罚工资100元;饮酒后上班、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工资300元;饮酒后驾驶公务车辆,扣罚工资500元,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从下月起仅发放基本工资直至服从工作安排为止。

  闹待遇、闹地位、闹无原则纠纷,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严重影响工作团结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十八条 单位组织活动或参加州、县重大活动等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活动连续的,连续计算旷工天数;活动期间不按规定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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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遵守活动纪律,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50元。

  第十九条 单位组织活动需抽调各部门人员,被抽调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无故或找借口推诿者,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二十条 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会议,需在会议通知下达后,及时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便于会场布置。

  原则上每周五为全院政治、业务学习或召开全院干警会议日,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办公、办案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办公办案设备一律不得擅自带回家。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审判、执行纪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律督查组和部门负责人监督实施,对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由院党组决定。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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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物业公司客服部收费绩效考核办法

  物业公司客服部收费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体现公司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费率,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2.1考核对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工作满二个月以上的员工,试用期人员不列入考核范围。

  2.2考核区域

  2.2.1涉及考核区域面积为:(客户服务中心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2.2.2不涉及考核区域面积为:(客户服务中心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2.2.2.1房产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个人考核范围,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2.2.2.2首次集中交房区域所应收物业服务费用及代收代支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标范围;

  第二章 绩效考核规定

  第一条考核内容

  1.1物业服务费、车辆服务费(机动车、非机动车)、代收代支、往年欠费收取、其他经营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车位出租、商铺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来访、档案管理、各部门协调配合、突发事件处理、业主及委托单位满意度;

  1.4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节能降耗;

  1.5秩序维护及车辆交通管控;

  1.6绿化养护、卫生保洁;

  1.7培训、仪容仪表、人才储备及员工流失率;

  1.8报销及报单、仓储管理;

  1.9合同执行跟踪情况、外委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

  1.10以上服务品质考核详见附件一;《客户服务中心品质考核细则》。

  第二条考核标准

  2.1物业服务费指标分配及参与考核人员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编制核定);

  2.1.2维修组: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编制核定);

  2.1.3安全组: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班长、主管);

  2.1.4环境组: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班长、主管);

  以上合计参与收费任务的人员共人,其余人员(计人,含行政办公人员等)可协助收费,但不列入单独奖励的范围,按统筹奖励。

  2.2考核基数(以金额为统计标准)

  2.2.1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储藏间、已售地下停车位等):按收费率完成%为考核基数;

  2.2.2代收代支费用:按季度收支金额完成 100%为考核基数;

  2.2.3地面停车服务费:按预算收费额定元为考核基数;

  2.2.4地下车库未售车位数:个,按出租率完成%为考核基数(根据客户服务中心实际情况额定);

  2.2.5非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按预算收费额定元为考核基数;

  2.2.6其余指标,以20**年年度预算最终确认的全年收支额为准;

  2.2.7前期介入的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地产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约定执行):按100%为考核基数;

  2.2.8人力资源成本按照年度预算核定的元为考核基数。

  2.3考核标准

  2.3.1经济指标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业服务费:以全年收费额完成元为考核基数;

  2.3.1.2以季为考核单位,全年的收费指标分解到每个季度:

  序号收费项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备注

  1物业服务费元%元%元%元%

  2地面停车费元%元%元%元%

  3地下停车费元%元%元%元%

  4非机动车停车费元%元%元%元%

  5其他业务收入元%元%元%元%

  6有偿服务收入元%元%元%元%

  合计

  第三条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时间

  3.1.1收集数据:下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考核数据提供方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客户服务中心经理按照工作审批单流程提交审核;

  3.1.3公布考核结果: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考核小组向员工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考核小组根据员工季度考核得分确定员工季度绩效工资,并将发放方案统一交付财务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时间: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时间: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时间: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时间: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间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评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小组成员:总经理、财务总监、运营副总经理、品质副总经理、财务经理、总经办经理;

  3.2.2指标分解,考核小组与被考核对象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户服务中心经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进行,超出该考核年度收取的费用不计入当年度考核业绩,计入下一年度的业绩考核;

  3.2.5考核奖金及绩效工资于本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第四条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4.1绩效工资及构成

  4.1.1涉及绩效考核工资的人员: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管、班长、客服管理员、维修工、内勤、收费员;

  4.1.2月绩效工资额定及构成:

  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员班长、维修工、内勤、收费员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个人工资计提500元/月、公司激励奖500元/月,合计1000元/月的绩效工资个人工资计提300元/月、公司激励奖300元/月,合计600元/月的绩效工资个人工资计提200元/月、公司激励奖200元/月,合计400元/月的绩效工资公司激励奖200元/月,合计200元/月的绩效工资公司激励奖100元/月,合计100元/月的绩效工资

  4.2考核规则

  4.2.1季度内完成考核目标的,绩效工资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全额发放;

  4.2.2季度内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当季度绩效工资暂时不予发放。在年终考核时完成全年度预算目标的则该季度绩效工资发放70%;

  4.2.3年终完成全年预算考核目标的,正常发放年终奖金(十三薪、绩效奖金、超额完成部分的奖励);

  4.2.4年终未完成个人全年考核目标的,绩效工资及年终奖不予发放,同时未完成定额指标进行淘汰;

  4.2.5考核期间内离职的人员或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员一律不予发放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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