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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备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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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备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切实改进队伍纪律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激发队伍活力,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 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 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大队领导、全体民警、职工、协警。

  第四条 大队每日安排一名大队领导值班(事故主管领导不参与正常工作日值班),值班表见附件。

  第五条 值班领导职责和要求:

  值班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值班期间需由领导决定的紧急、重要工作。值班领导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值班期间应24小时驻队值班,不得脱班、离岗,擅离职守;

  2、负责组织指挥重、特大交通事故、逃逸事故处置和追逃组织指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突工作;

  3、负责接待群众投诉、来访,认真答复来访群众。如一时不能答复的须详细记录,转相关领导或接待处理、回复;

  4、组织会同大队纪检人员对全队民警纪律作风、警容风纪和勤务进行督查,并作好值班和督查记录,作为每月奖惩的依据;

  5、值班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在3分钟内能接通紧急呼叫电话。

  6、值班期间未处理妥当的事宜,应及时做好交接班。

  第六条 交警大队民警、职工、协警实行值班备勤制。

  1、事故处理民警每天分成正班、副班和机动班三班进行值班备勤。正班民警二十四小时驻队值班;副班、机动班民警上班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八小时以外可以离队休息,但遇特殊情况,须立即赶回大队部待命。

  2、大队部其他所队民警、职工上班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八小时以外需安排一名警力在大队部二十四小时值班,担负夜间巡逻、处置突发事件、协助事故处理民警处理重特大、复杂交通事故现场等任务,听从值班领导的统一安排、调度。

  3、驻队值班民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班的,须报大队值班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但驻队人数不得减少。

  4、协警原则上在大队集中备勤,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须报大队值班领导批准。

  5、执勤中队民警、工作人员驻中队上班人数,原则上正常工作日不得少于80%,双休日不得少于50%,重大节庆假期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值班领导接到上级指令,应迅速指令相关所队值班民警出警,上级指令明确要求值班领导亲自出警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值班领导亲自出警的,值班领导应亲自带队出警。

  各所队值班人员接到值班领导下达出警指令,应及时迅速出警,不得因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和延误出警。确有特殊情况,应先出警,同时将有关特殊情况报告值班领导,请求值班领导处置。

  第八条 法定节日前各所队应上报值班人员名单,大队制作《值班备勤和警务工作安排表》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双休日应将大队值班领导和机关值班人员名单报110。

  第九条 所有大队领导、所队长、指导员、事故中队正、副班民警、中队值班民警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条 各农村基层中队要做好本中队的值班备勤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察、处理规定:

  大队每周对大队部各所队督察不少于两次,对农村基层中队督察不少于一次,对违反值班备勤制度的人员,将按照《警务督查考核办法》(另行下发)予以处理。

篇2: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备勤制度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备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切实改进队伍纪律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激发队伍活力,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 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 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大队领导、全体民警、职工、协警。

  第四条 大队每日安排一名大队领导值班(事故主管领导不参与正常工作日值班),值班表见附件。

  第五条 值班领导职责和要求:

  值班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值班期间需由领导决定的紧急、重要工作。值班领导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值班期间应24小时驻队值班,不得脱班、离岗,擅离职守;

  2、负责组织指挥重、特大交通事故、逃逸事故处置和追逃组织指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突工作;

  3、负责接待群众投诉、来访,认真答复来访群众。如一时不能答复的须详细记录,转相关领导或接待处理、回复;

  4、组织会同大队纪检人员对全队民警纪律作风、警容风纪和勤务进行督查,并作好值班和督查记录,作为每月奖惩的依据;

  5、值班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在3分钟内能接通紧急呼叫电话。

  6、值班期间未处理妥当的事宜,应及时做好交接班。

  第六条 交警大队民警、职工、协警实行值班备勤制。

  1、事故处理民警每天分成正班、副班和机动班三班进行值班备勤。正班民警二十四小时驻队值班;副班、机动班民警上班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八小时以外可以离队休息,但遇特殊情况,须立即赶回大队部待命。

  2、大队部其他所队民警、职工上班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八小时以外需安排一名警力在大队部二十四小时值班,担负夜间巡逻、处置突发事件、协助事故处理民警处理重特大、复杂交通事故现场等任务,听从值班领导的统一安排、调度。

  3、驻队值班民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班的,须报大队值班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但驻队人数不得减少。

  4、协警原则上在大队集中备勤,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须报大队值班领导批准。

  5、执勤中队民警、工作人员驻中队上班人数,原则上正常工作日不得少于80%,双休日不得少于50%,重大节庆假期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值班领导接到上级指令,应迅速指令相关所队值班民警出警,上级指令明确要求值班领导亲自出警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值班领导亲自出警的,值班领导应亲自带队出警。

  各所队值班人员接到值班领导下达出警指令,应及时迅速出警,不得因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和延误出警。确有特殊情况,应先出警,同时将有关特殊情况报告值班领导,请求值班领导处置。

  第八条 法定节日前各所队应上报值班人员名单,大队制作《值班备勤和警务工作安排表》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双休日应将大队值班领导和机关值班人员名单报110。

  第九条 所有大队领导、所队长、指导员、事故中队正、副班民警、中队值班民警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条 各农村基层中队要做好本中队的值班备勤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察、处理规定:

  大队每周对大队部各所队督察不少于两次,对农村基层中队督察不少于一次,对违反值班备勤制度的人员,将按照《警务督查考核办法》(另行下发)予以处理。

篇3:保安员外出请销假备勤制度(2)

  保安员外出、请销假及备勤制度(二)

  1.请假人应以书面形式逐级申请,批假人有下列权限:

  *保安经理有24小时批假权;

  *保安主管有12小时以内批假权;

  *保安班长有4小时以内批假权;

  *超过上述权限需逐级向中心领导申请,并根据人员在位情况予以安排。

  请假报告应注明离队时间.归队时间.班次调整安排及接受人应在请假报告单上签名。

  3.假期得到批准后应在外出登记表上登记并注明通讯方法,请假报告单应在外出时交予出入口保安。

  4.外出期间应着便装,不可佩带胸卡(牌)。

  5.相关岗位外出应做好交接工作,包括钥匙.对讲机.服饰及其它应该交接的保安器材等物品。

  6. 请假外出人员应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备勤,并不得超假,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归队的,应提前告之保安部相关负责人。外出归队后应向班长销假,并在外出登记本上注销。

  7. 各级批假人员应提示外出人员注意安全.遵守交通.社会秩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出人员应承诺遵守上述要求。

  8. 享受规定的年假应书面申请,并根据人员在位情况予以安排。

  9. 保安员应在下班后进入备勤状态,发生紧急情况应服从相关人员的指挥,备勤期间应保证至少保持一个班的最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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