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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文件办理工作规定

2027

学院文件办理工作规定

学院文件办理工作规定

  文件办理工作是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对于沟通信息、做好各项工作起着重要保障作用。为提高办文工作质量和效率,使办文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现对学院党政等文件办理工作中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起草文稿的部门和单位应对所拟文稿内容负责。凡学校党政行文的文稿,须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核稿、签名后送院办公室统一编号、送签、付印、盖章和存档。

  二、院办公室有责任对文稿进行修改或确定要否行文,并对文稿从政治思想、政策法规、行文格式规范以及语言文字等方面进行把关,努力确保文件质量,避免差错。

  三、各党政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办理文件。各部门办文人员在办文时,首先应将文稿送院办办文人员处登记、编号并负责对文件打印稿进行认真校对。文件盖章后由各拟稿部门或单位负责分发,底稿和文件一式3份交院办办文人员存档,重要的、须加以贯彻执行的文件应建立登记、签名收发制度,确保文件及时、准确地发送到位。需向上级和院外报送的文件可交院办公室送发。

  四、按上级规定和要求,文件底稿封面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不得使用纯蓝墨水或圆珠笔书写、签名。

  五、凡未经院办公室登记、编号和阅签的文稿,一般情况下,院党政领导应不予签发(包括会签),以使行文工作规范化。

  六、文印人员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按规范要求打印文件,确保文件印制质量。

  七、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办文工作规定,并督促、检查和指导部属认真规范地做好办文工作。

  八、各部门、各单位办文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自觉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力争准确、规范、及时地做好文件办理工作。

采编:www.pmceo.cOm

篇2:学院机要文件管理工作规定

学院机要文件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机要文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机要文件的处理程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凡上级或下级单位寄送或交换至我院的机要文件,均由机要人员负责收文、启封。一般函件除注明院领导个人和各处、室以外,要根据文件内容、密级和传阅范围,送有关领导或有关处室签收和阅处。

  2、机要人员对所有来文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主任阅处后,送院领导传阅。机要人员与各位领导办理文件传阅手续。

  3、院领导在文件的批阅过程中要做到迅速、及时,不得积压、横传;机要文件一律不得带出办公室阅批,因公出差或参加两天以上会议时,应将传阅文件退还机要室,未看完的文件,待回院后再阅。阅文时,对于文件的批示和签名不要用铅笔和圆珠笔。卷内文件不得随意抽走、留存。

  4、对院领导批示要求职能部门办理的文件,机要人员应立即将文件送达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院办公室并报告分管院领导。

  5、对于急件的处理。主管领导需要部门即刻办理的急件,也应先退回院机要室,由机要人员按照院领导的批示,立即送职能部门并办理文件借阅手续,而不能在传阅过程中“横传”,以避免造成文件丢失。

  6、文件传阅、处理结束,承办部门要在文件处理单上写明处理结果,并签名和写清楚处理日期后,退回机要室统一保管。有关业务文件,各处、室需要暂时保留备用的,可在机要室办理借阅手续,但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7、上级来文的复印,按照中央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的规定办理;凡标有密级的文件不得私自翻印、复制、摘录和外传文件传阅、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摘录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办理。复印件按照文件、资料的保密等级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三密”资料。

  8、凡发到各部门的机要文件,各单位必须认真管理、清理。使用完后,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退交机要室。

  9、凡涉及机要文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条例,严防失密、泄密。要维护机要文件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保密性。按规定,文件传到哪一级就要保密到哪一级。送抵各单位的文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对丢失文件或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篇3:学院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及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吊唁的规定

  学院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及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吊唁的规定

  为规范教职工去世的殡葬办理及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吊唁办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规定

  (一)教职工去世的殡葬事宜,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其亲属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规定以及遗体火化、丧事从简的具体要求,在zz市区内去世的教职工,一律在zz市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并火化。

  (三)遗体告别仪式的组织实施

  1、厅级(含享受待遇)干部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校领导主持,学校主要领导介绍生平,各机关部(处)、各学院派、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学校党、政、工及机关部(处)、各学院、直属单位敬献花圈。

  2、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职工和正处级干部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分管校领导介绍生平,各机关部(处)、各学院、直属单位派人参加,学校党、政、工及相关部门敬献花圈。

  3、其他教职工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所在单位领导主持,单位主要领导介绍生平,相关单位派人参加,校工会和所在单位敬献花圈。

  (四)教职工去世地点在zz市区以外的,遗体到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其告别仪式的组织由去世者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和亲属协商确定;

  (五)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校工会发放祭奠金400元。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吊唁办理规定

  (一)吊唁范围:教职工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去世。

  (二)教职工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去世,校工会发放祭奠金200元。

  (三)丧事举办地在zz市区内的,相关单位可派人前往吊唁,丧事举办地在zz市区以外的,原则上不派人前往吊唁,可致吊唁电文,寄托哀思。

  三、其他

  (一)教职工去世后,其所在部门工会应及时报告学校工会。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机关大院办理承办文工作程序

机关大院办理承办文工作程序

  为及时准确地完成由区四大办批转和区领导直接交由我局承办的各类文件,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凡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承办文,统一由局办公室收文、登记、传递。且要随到随收即办,做到不耽搁、不漏收、不重收。

  二、对不予受理的承办文,由局办公室负责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由区四大办批转、区有关部门转交我局承办的,但反映内容非我局职权范围的承办文,退回区四大办及区有关部门并提出建议承办单位。

  (二)未经批转,直接发文到我局要求承办,但反映内容非我局职权范围的承办文,退来文单位,并告知应受理单位。

  三、对应受理的承办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办文由局办公室负责收文登记,填附“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承办单”,并按承办内容报送职能科室承办,如承办内容涉及两个科室的,一般按主要事由和多数事由分办的原则确定主办科室。

  (二)职能科室收到局办公室送达的承办文后,应及时拟办意见,报送分管局长,内容重要的,还应报送局长。

  (三)对时间要求紧迫,或领导同志直接批示件,局办公室签收后,可按承办内容直接送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然后根据审批意见,交职能科室承办。

  (四)承办文一般应在受理承办之日起七天内办结,办结难度较大,七天内难以办结的,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必要时应赴来文单位协调。对区府办直接交办的有关车辆购置的审核应在两天内办结。对紧急事项等特急承办文,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天。

  (五)承办文办结后,局办公室应将办结的承办文复印交来文单位、分管局长、职能科室,重要的承办文办结后还应复印交局长。

  (六)对未经局办公室签收的承办文,局领导一般不签署意见,职能科室不应受理。因特殊原因局领导已签署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及时送局办公室补办登记签收手续。

篇5:机关大院文件收发、轮阅制度

机关大院文件收发、轮阅制度

  一、局办公室收发人员应做到收文当天拆阅、分类登记、特件特送,并做到迅速传递,按时归档。

  二、各办、科室收到传阅文件后,应及时传阅,阅后签名,并要求当天阅毕归还办公室;对交办的文件,还应签置办理日期。以便查考。如无时间阅读,应即交办公室送其他办、科室先阅。

  三、传阅者不得擅自载留文件和有关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留用一些文件资料的,应向收发人员注明该文件复印的份数及去向,复印的文件资料不得外借、转借,妥善保管。

  四、轮阅文件如当天不能交收发人员时,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五、各办、科室在参加各类会议后带回来的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局办公室收发人员登记、传阅。

  六、文件收发、轮阅必须做到安全、迅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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