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学院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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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一、 认真分析在校就餐人数。

  二、 平时细心观察学生身体状况,特别是对在校就餐的个别学生有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要给予关心,及时到医疗部门进行检查,作好记载。

  三、发现学生在校就餐后有3人以上有腹痛、腹泻、头晕、恶心、呕吐且症状相同等,及时就近送医院检查治疗并作好记载,同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

  四、通过医生检查确认是食物中毒后,马上向院领导汇报,并向市卫生防疫部门打电话通报情况,然后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食堂立即对食物样品封存,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六、成立事故处理领导班子,统计中毒人数和中毒情况,建立中毒学生医疗记载档案。

  七、跟踪了解食物中毒事件的进展和中毒人员的康复、救护情况。

  八、进行事故整改,总结经验教训。

篇2: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1)

>  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一)

  为保证食物中毒事故的有效处理,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及社会安定,根据教育部14号文精神,特制定本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以备紧急之用。

  一、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校食堂供餐。

  二、及时报告:

  (1)条件

  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2)程序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即刻上报区教育局、卫生局。

  (3)内容

  ①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②学校的校名、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③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④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⑤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三、救治病人: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通知家长。

  四、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五、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六、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

  七、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学校

篇3:职工食堂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管理规定

>  公司职工食堂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管理规定样本

  1总则

  1.1为了规范职工食堂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的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指职工食堂在食品出售前,必须按规定留取样品以及发生食物中毒时及时进行报告。

  2职责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管理员负责执行。

  3内容

  3.1食品留样

  3.1.1每餐食品加工烹调完成后出售前由专人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消毒的餐具中,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置于留样专用冰箱中,并作好留样记录,以备检查。

  3.1.2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48小时后方可处理。

  3.1.3留样负责人每天作食品留样记录表并由餐厅经理签字确认。

  3.2食物中毒报告

  3.2.1职工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救人,同时向公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中心和莲湖区卫生部门报告。

  3.2.2立即停止食物销售,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关闭有关通道,控制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出、接触。

  3.2.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共同寻找中毒原因。

  3.3预防食品中毒的措施

  3.1遵守食品卫生“五四”制

  3.1.1由原料制成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与验收员不收;加工人员不用,服务人员不用。

  3.1.2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制度:生熟分开,食品与非食品,成品与非成品,食品与天然冰。

  3.1.3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开包干制度.

  3.1.4食品用具实行“四过关”制度:“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

  3.1.5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3.2遵守外来食品索证制度.(产品合格证和化验单)。坚持定行包装食品“五有”有品名、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方可使用。

  3.3遵守正确的食品储存制度,同时做到’四防”:防蝇、防鼠、防尘、防霉变。

  3.4坚持正确食品加工制度,同时做到食品工具(刀、墩、容器)生熟分开、每日清洁消毒.

  3.5坚持有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制度,,加工场所谢绝一切外来无关人员入内。

  4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经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考核。

  5.附则

  5.1本规定由总务管理处起草,解释权归总务管理处。

  5.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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