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大学因公短期出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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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因公短期出访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因公短期出访的管理,规范短期出访的申报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我校教职医护员工和学生因公赴国外(境外)考察访问、学术交流、研修进修、技术培训等,在国外(境外)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均属于因公短期出访。

  第二条 外事办公室负责行文报批、办理出国手续、审核在外开支等工作。党委组织部及各部门总支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党总支分别负责教职医护员工和学生的出国审查。

  第三条 我校借调给外单位人员申请出国须由借调单位出具同意安排出国的公函,其余手续与在校教职工出国申请相同。

  第四条 对前往未建交国家或外交部确定的热点国家的访问,应严加控制,须由省外办审批或征得有关使领馆同意。

  第五条 凡因公出国者须填写《z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附件1)。

  第六条 属我校组团的,应事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参团单位须出具同意参加团组的公函。

  第七条 参加外单位组团出国须事先征得所在院系及学校的同意,申请出国时应同时递交有出国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其余手续与一般申请出国相同。

  第八条 出国执行公务不得擅自绕道、增访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也不得擅自经停香港和申根协议国家(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等国),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按照规定报批。

  第九条 原则上不得持用www.pmceo.com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十条 出国人员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向外事办公室递交出国书面总结(总结格式见附件2),属重大出访活动回国后应根据需要安排专题报告会,同时,缴回本人公务护照,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财务处报帐,结清出国费用。

  第十一条 推荐因公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有针对性地对出国人员进行教育。出国人员须遵守《z医科大学出国人员在外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特定身份人员(如财务、机要、档案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因公因私出国(境),均须向学校请示报告,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及严重违纪违法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外事办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z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

  2:z医科大学出国人员总结

篇2:大学因公短期出访管理规定

  大学因公短期出访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因公短期出访的管理,规范短期出访的申报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我校教职医护员工和学生因公赴国外(境外)考察访问、学术交流、研修进修、技术培训等,在国外(境外)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均属于因公短期出访。

  第二条 外事办公室负责行文报批、办理出国手续、审核在外开支等工作。党委组织部及各部门总支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党总支分别负责教职医护员工和学生的出国审查。

  第三条 我校借调给外单位人员申请出国须由借调单位出具同意安排出国的公函,其余手续与在校教职工出国申请相同。

  第四条 对前往未建交国家或外交部确定的热点国家的访问,应严加控制,须由省外办审批或征得有关使领馆同意。

  第五条 凡因公出国者须填写《z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附件1)。

  第六条 属我校组团的,应事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参团单位须出具同意参加团组的公函。

  第七条 参加外单位组团出国须事先征得所在院系及学校的同意,申请出国时应同时递交有出国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其余手续与一般申请出国相同。

  第八条 出国执行公务不得擅自绕道、增访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也不得擅自经停香港和申根协议国家(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等国),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按照规定报批。

  第九条 原则上不得持用www.pmceo.com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十条 出国人员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向外事办公室递交出国书面总结(总结格式见附件2),属重大出访活动回国后应根据需要安排专题报告会,同时,缴回本人公务护照,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财务处报帐,结清出国费用。

  第十一条 推荐因公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有针对性地对出国人员进行教育。出国人员须遵守《z医科大学出国人员在外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特定身份人员(如财务、机要、档案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因公因私出国(境),均须向学校请示报告,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及严重违纪违法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外事办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z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

  2:z医科大学出国人员总结

篇3:业主委托管理财物的工作规定

  业主委托管理财物的工作规定

  1.目的

  妥善保管业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对其发生情况进行记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服务项目。

  3.定义

  无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负责人负责识别顾客财产问题,与业主明确责任

  管业部负责对委托管理的钥匙、业主(顾客)档案等进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对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等进行管理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业主或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财产,如房屋主体、各类设备、设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钥匙、车辆等、房屋租售信息、业主、顾客档案(业主、顾客的身份、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职业等)

  5.2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公司检验的顾客财产

  5.2.1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接管验收,执行《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5.2.2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防护管理,执行《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执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业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处需由专口负责人对物品进行确认,业主所委托的物品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如有必要须事前签订相关协议。

  5.3.2托管物品应首先检验物品的外观、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使用等,登记在《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5.3.3《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由业主与管理处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物品托管。

  5.3.4非业主本人领取物品,必须持有业主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

  5.3.5业主委托钥匙管理,执行《钥匙管理程序》

  5.4业主档案

  5.4.1业主入住时,管理处应对该业主建立档案,执行《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5.4.2管业部主管指派专人对业主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归档。

  5.4.3业主档案需经管业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阅,登记《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如需复印须经管理处负责人同意。

  5.4.4如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业主进行调查,管理处应验明证件并登记后予以配合。

  5.5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生不适用的情况,应管理处负责人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业主,并保持相关记录。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钥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7.质量记录

  TJVKWY7.5.4-K02-F1《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TJVKWY7.5.4-K02-F2《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

  TJVKWY7.5.4-K02-F3《顾客财产丢失、损坏记录》

  TJVKWY7.5.1-K02-F5《顾客委托(收回)钥匙登记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设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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