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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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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建立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负责对已到期的档案逐卷进行鉴定、审核、销毁工作。

  二、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要重新组卷保存,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要抄列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进行销毁。

  三、销毁档案应造具销毁清册,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督人员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非经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严禁销毁任何档案资料。

篇2:(学校)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

>  小学(学校)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

  1、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文件归档范围,案卷类目及保管期限表》规定,进行鉴定档案材料和组装立卷。

  2、凡没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有收、发文簿上注明销毁标记后,保存二至三年时间即可销毁。

  3、对没有延期保管价值的案卷,经单位领导成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严格慎重的鉴别、审定登记后即行销毁。

  4、对于会计档案,声像档案以及图书资料的鉴定与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

  5、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损失者,按《档案法》有关条文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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