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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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和指导,实现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应当为各级领导了解实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参考,立足全局,服务中心工作。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展示*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信息宣传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正面宣传、严守纪律的原则,实行逐级审核、分类管理、定量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信息宣传工作列入*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项目。

  第四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加强信息宣传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宣传工作队伍,完善工作机制,为信息宣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信息宣传工作受*检验检疫局党组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培训、考核,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宣传稿件,组织新闻发布及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信息宣传调研和大型宣传报道活动,编发*检验检疫局主管主办的刊物,起草拟定*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宣传工作。

  (一)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宣传工作,办公室或综合部门具体承办信息宣传工作,该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宣传组长,指定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通讯员,报*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备案。

  (二)信息宣传组长是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定联系人,协助配合*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约稿、调研、采访、检查等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稿件搜集、采编、报送、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总局政务信息直报点单位自行向总局办公厅信息处报送本单位一般性工作信息,敏感、重要信息须经*检验检疫局审核签发后再报总局。

  第九条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检验检疫局需要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的重要工作、新政策、新措施及需要对外说明、澄清问题,统一由新闻发言人或经*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其他人员发布。

  第三章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信息宣传工作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检疫工作的各项成果,杜绝假、虚、偏,不得假想推断,不得擅自引用未经核实的网络或媒体信息。特别是数据要精准、分析要全面深刻、建议要切实合理。

  (二)时效性原则。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编报信息宣传稿件。时效性滞后的信息,原则上不予采用。具体时效要求见“附件1”。

  (三)正面宣传为主原则。应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和舆论导向,正面反映*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工作成效,树立检验检疫良好形象。特别是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及时阻断谣言,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守工作纪律原则。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宣传稿件审核,严禁有偿新闻和借新闻宣传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微博及其他任何形式谈论涉及检验检疫敏感工作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宣传稿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一)一般性信息宣传稿件实行本单位领导、*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编辑和领导三级审核,重要信息宣传稿件须报*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报未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的稿件,不得越级上报。

  (二)通过审核的政务信息,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以*检验检疫局名义统一对外报送。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资料。

  第十二条调研约稿制度。*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不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要点,并适时对重要选题开展集中联合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有检验检疫特色的专题信息和宣传报道。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约稿及调研工作,积极配合调研,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高效地完成约稿任务。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宣传稿件内容要求和工作流程,做好信息宣传稿件编发、接受媒体采访、摄影摄像申报等工作。稿件内容要求见“附件1”,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四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宣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统计通报。

  第十五条信息宣传考评方法

  (一)分类管理。依据各单位所属序列、职能范围和业务量情况分类并结合职能、业务调整情况对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分类情况见“附件3”。

  (二)信息宣传定量任务。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完成所属类别相应信息、宣传定量任务。任务完成值以被采用的信息、宣传稿件计数。定量任务及分值标准见“附件4”。

  (三)责任追究。

  1、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扣1-5分:重大、突发事件迟、漏、瞒报,报送虚假信息,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做负面宣传,但未www.pmceo.com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重大信息宣传约稿,影响全局信息宣传整体工作的;未按要求完成《中国国门时报》和《中国检验检疫》杂志订阅任务的。

  2、出现下列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经*检验检疫局党组研究确定为报送虚假信息,做负面宣传,在全系统内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不良影响,被总局通报批评的,按工作质量事故处理。

  (四)信息宣传工作列入*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的内容,具体扣、加分标准依照*检验局每年度发布的绩效管理相关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局实行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制。*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制定稿酬标准,统一向局内各单位及为*检验检疫局主动做正面宣传的新闻媒体工作者计发稿酬,每年度计发一次。稿酬标准见“附件4”。各分支局可以参照该标准自行计发信息宣传稿酬。

  第十七条表彰和奖励。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评选*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季度评选季度好信息、好新闻1-3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信息宣传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辽检办[20**]56号)同时废止。

篇2: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和指导,实现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应当为各级领导了解实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参考,立足全局,服务中心工作。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展示*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信息宣传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正面宣传、严守纪律的原则,实行逐级审核、分类管理、定量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信息宣传工作列入*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项目。

  第四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加强信息宣传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宣传工作队伍,完善工作机制,为信息宣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信息宣传工作受*检验检疫局党组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培训、考核,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宣传稿件,组织新闻发布及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信息宣传调研和大型宣传报道活动,编发*检验检疫局主管主办的刊物,起草拟定*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宣传工作。

  (一)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宣传工作,办公室或综合部门具体承办信息宣传工作,该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宣传组长,指定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通讯员,报*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备案。

  (二)信息宣传组长是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定联系人,协助配合*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约稿、调研、采访、检查等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稿件搜集、采编、报送、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总局政务信息直报点单位自行向总局办公厅信息处报送本单位一般性工作信息,敏感、重要信息须经*检验检疫局审核签发后再报总局。

  第九条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检验检疫局需要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的重要工作、新政策、新措施及需要对外说明、澄清问题,统一由新闻发言人或经*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其他人员发布。

  第三章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信息宣传工作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检疫工作的各项成果,杜绝假、虚、偏,不得假想推断,不得擅自引用未经核实的网络或媒体信息。特别是数据要精准、分析要全面深刻、建议要切实合理。

  (二)时效性原则。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编报信息宣传稿件。时效性滞后的信息,原则上不予采用。具体时效要求见“附件1”。

  (三)正面宣传为主原则。应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和舆论导向,正面反映*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工作成效,树立检验检疫良好形象。特别是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及时阻断谣言,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守工作纪律原则。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宣传稿件审核,严禁有偿新闻和借新闻宣传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微博及其他任何形式谈论涉及检验检疫敏感工作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宣传稿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一)一般性信息宣传稿件实行本单位领导、*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编辑和领导三级审核,重要信息宣传稿件须报*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报未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的稿件,不得越级上报。

  (二)通过审核的政务信息,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以*检验检疫局名义统一对外报送。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资料。

  第十二条调研约稿制度。*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不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要点,并适时对重要选题开展集中联合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有检验检疫特色的专题信息和宣传报道。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约稿及调研工作,积极配合调研,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高效地完成约稿任务。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宣传稿件内容要求和工作流程,做好信息宣传稿件编发、接受媒体采访、摄影摄像申报等工作。稿件内容要求见“附件1”,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四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宣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统计通报。

  第十五条信息宣传考评方法

  (一)分类管理。依据各单位所属序列、职能范围和业务量情况分类并结合职能、业务调整情况对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分类情况见“附件3”。

  (二)信息宣传定量任务。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完成所属类别相应信息、宣传定量任务。任务完成值以被采用的信息、宣传稿件计数。定量任务及分值标准见“附件4”。

  (三)责任追究。

  1、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扣1-5分:重大、突发事件迟、漏、瞒报,报送虚假信息,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做负面宣传,但未www.pmceo.com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重大信息宣传约稿,影响全局信息宣传整体工作的;未按要求完成《中国国门时报》和《中国检验检疫》杂志订阅任务的。

  2、出现下列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经*检验检疫局党组研究确定为报送虚假信息,做负面宣传,在全系统内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不良影响,被总局通报批评的,按工作质量事故处理。

  (四)信息宣传工作列入*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的内容,具体扣、加分标准依照*检验局每年度发布的绩效管理相关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局实行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制。*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制定稿酬标准,统一向局内各单位及为*检验检疫局主动做正面宣传的新闻媒体工作者计发稿酬,每年度计发一次。稿酬标准见“附件4”。各分支局可以参照该标准自行计发信息宣传稿酬。

  第十七条表彰和奖励。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评选*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季度评选季度好信息、好新闻1-3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信息宣传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辽检办[20**]56号)同时废止。

篇3:业主委托管理财物的工作规定

  业主委托管理财物的工作规定

  1.目的

  妥善保管业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对其发生情况进行记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服务项目。

  3.定义

  无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负责人负责识别顾客财产问题,与业主明确责任

  管业部负责对委托管理的钥匙、业主(顾客)档案等进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对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等进行管理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业主或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财产,如房屋主体、各类设备、设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钥匙、车辆等、房屋租售信息、业主、顾客档案(业主、顾客的身份、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职业等)

  5.2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公司检验的顾客财产

  5.2.1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接管验收,执行《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5.2.2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防护管理,执行《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执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业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处需由专口负责人对物品进行确认,业主所委托的物品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如有必要须事前签订相关协议。

  5.3.2托管物品应首先检验物品的外观、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使用等,登记在《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5.3.3《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由业主与管理处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物品托管。

  5.3.4非业主本人领取物品,必须持有业主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

  5.3.5业主委托钥匙管理,执行《钥匙管理程序》

  5.4业主档案

  5.4.1业主入住时,管理处应对该业主建立档案,执行《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5.4.2管业部主管指派专人对业主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归档。

  5.4.3业主档案需经管业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阅,登记《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如需复印须经管理处负责人同意。

  5.4.4如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业主进行调查,管理处应验明证件并登记后予以配合。

  5.5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生不适用的情况,应管理处负责人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业主,并保持相关记录。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钥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7.质量记录

  TJVKWY7.5.4-K02-F1《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TJVKWY7.5.4-K02-F2《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

  TJVKWY7.5.4-K02-F3《顾客财产丢失、损坏记录》

  TJVKWY7.5.1-K02-F5《顾客委托(收回)钥匙登记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设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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