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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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程序(12)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十二)

  1、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政首长。《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应当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3、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

  (3)告知;

  (4)决定;

  (5)送达。

  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5、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构管辖。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1)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法规,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违反消防法规的;

  (4)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的;

  (5)违法行为人死亡的。

  消防行政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7、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勘验或者鉴定。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者询问其他知情人。讯(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讯(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讯(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讯(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讯(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讯(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9、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执法人员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当事人、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鉴定或者认定,并提出书面的鉴定或者认定结论。

  10、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摄影、录像、抽样取证等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12、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结束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将受到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应当填写《告知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调查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

  13、调查人员应当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填写《消防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送法制员审核。

  14、法制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定性和适用法规是否准确;

  (3)量罚是否得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6)有关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附卷;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员审核后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得当、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证;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的,可以提出变更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15、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接到法制员审核上报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16、(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科股)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事先报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

  17、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8、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19、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听证依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20、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的机构分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5、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罚款收据。

  2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2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8、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9、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整理装订立卷。案卷的文书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内要填写文件目录,逐张编号;法律文书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内要填写文件目录,逐张编号;法律文书、票据、照片等纸张过小或者材料破损的,要使用16开标准纸张裱贴后装订整齐。

采编:www.pmceo.cOm

篇2:消防监督管理程序范例

  消防监督管理程序

  1、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3、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 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 宾馆、饭店;

  (3) 商场、集贸市场;

  (4) 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4、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通知书》;

  (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 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 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7)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8) 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9) 违反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0) 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5、 新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6、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 本程序第三条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2) 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 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4) 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5) 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6) 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7) 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9) 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10) 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11)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2) 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13) 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1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15)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7、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时间届满时,应当在5日内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8、 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者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9、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10、 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11、 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12、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篇3: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范本

  为落实学校消防工作责任,确保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与各部门管理责任人订立以下责任:

  一.积极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消防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防范火灾和应急响应的能力。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消防器材和设施。

  三.严格执行禁明火区域的管理,认真履行巡查和督促工作。对违反禁明火区域的人员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没收所用器具,并及时上报。

  四.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不擅自乱拉、乱接电线,不违规使用大功力电器。

  五.日常工作中密切关注电线、电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六.严禁在楼梯口、疏散出口处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处的畅通。

  七.下班前,必须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清场检查工作,及时清理烟蒂、切断电源,消除火灾隐患。

  八.因工作失职,措施不力,造成火灾事故,视情节轻重,处以扣除当月工作量津贴,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校长室、保卫科、责任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部 门

  责 任 人

  定责任书单位

  20**年9月~20**年8月

篇4:餐饮业消防制度范例

  餐饮业消防制度

  为了加强餐厅的消防管理工作,杜绝火灾发生,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认真贯彻"隐患隐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精神,按照"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餐厅员工的消防教育,加强监督检查,遵照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扎扎实实地把消防工作贯彻到各项管理工作中去,特将本餐厅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实行以下方法。

  第一节消防中心管理

  一.每个值班人员每天对本岗位本地段进行一次火情安全检查,排除本身能够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

  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否则发生事故则由本岗位当班人员负责。

  三.每天应将当班情况检查结果向部门汇报。

  四.接班应提前10分钟进入岗位,并向上班了解安全情况检查内容进行验收签名,发现问题一般由交班的处理。

  较大的问题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处理,不得忽视或拖延。

篇5:大酒店餐厅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酒店配有标准的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每一位员工都必须熟悉并了解正确使用火器和消防设备,熟记酒店消防楼梯和疏散通道。

  一、火灾预防:

  *遵守有关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严禁把烟蒂或其它燃烧留在电梯内、棉织品运送处或字纸篓里。

  *酒店内任何地方都不得堆积堆积废纸、脏毯、脏棉织品或其它易燃物品,以杜绝易燃源。

  *不准在灶台或高瓦数电灯附近放置燃易爆物品。

  *盛有易燃、易爆物的容器,不得存放在大楼内。

  *任何员工发现还在冒烟的烟头都应该立即把它熄灭。

  *如果发现电线松动、磨损、折断、电源插座和电器的破损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工程部,以便及时修复。

  *厨师上班前必须检查燃油管道、燃烧器、开关等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泄漏,应该关闭阀门,报告工程部。

  *厨师下班前必须检查所有厨房设备,关掉所有阀门的开关。

  二、志愿消防委员会:

  包括下列人员:

  1、 副总经理;2、安全部经理;3、行政管家;

  4、消防主管;5、工程部经理;6、前厅部经理;7、餐饮部经理。

  消防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项检查消防设备,确保消防工作落实。

  三、火警程序:

  当消控室火警报警时,消控中心值班员要立即查明火警指示方位板,并采取下列措施:

  1、通知巡逻安全员找出起火位置,并立即报告安全部经理和值班经理。

  2、 与楼面服务员保持紧密联系,随时准备提供帮助。楼面服务员将采取下列措施:

  1、 检查楼面指示板,确定哪一间房间发出火警。

  2、 检查有没有起火,起火时,通知接线员拨"119"报火警。

  3、如查明是假火警,巡逻安全员要立即报告安全部经理(白天)、值班经理(晚间),以便找出原因及时复位,解除警报。

  四、灭火程序:

  发生为灾后,在立即通知"119"的同时,由总工程师/安全部经理指挥灭火。酒店参与灭火的有关员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水工到维修中心报到,密切注意消防泵和供水系统工作。

  2、 电工到大厅报到,按指令切断电源。

  3、安全部人员到大厅报到,并接受总工程师/安全部经理的指示,协助灭火和人员疏散工作。

  4、电梯将停止使用,消防队来到后,由他们接替指挥灭火,直到火灭。

  五、疏散:

  由酒店总经理发布决定疏散,总工程师、安全部经理(白天)、值班经理(晚间)组织实施。

  1、客房服务员要敲门通知所有的客人并进行检查,通知客人立即离开房间。

  2、 阻止任何人使用电梯。

  3、客房服务员带领客人从楼梯疏散、撤离建筑物,到指定地点集合。

  4、楼层主管/员工要快速检查并关掉所有客房的门、窗、走廊门、边门,然后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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