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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物业人员敲门入室抢劫将八龄童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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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管案例:物业人员敲门入室抢劫将八龄童打伤

  11月30日,雨花区茂华国际湘小区(以下简称茂华小区)发生一起恶性入室抢劫案件:8岁小女孩妍妍(化名)独自一人在家时,一歹徒敲门入室,用羊角锤多次锤击妍妍头部,致其受重伤,生命垂危,目前仍然昏迷不醒。12月3日晚,长沙雨花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在岳阳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抓获。

  昨日,本报记者在社区、学校和家长的配合下,对独自在家的娃娃们进行了一番安全防范意识调查,结果10个孩子中竟有6个上当,这说明长沙部分学生的安全意识有待加强。

  八龄童在家中被打成重伤

  11月30日晚9时许,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接到受害人家属陈女士报警:其家在茂华小区A1栋的某室进了小偷,家中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8岁的女儿被打成重伤。

  受伤的小女孩名叫妍妍,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事发当天,她放学后,家人接送她到小区门口后便外出办事,留她独自一人呆在家中。

  陈女士说,晚上8时多,当她回家时,看到卧室的灯是打开的,听到保险柜在不停地响,她就知道出事了。她鞋子都没脱就进去了,一看就发现女儿躺在厕所里,浑身是血。她慌忙拨打了120和110。

  “女儿头上被锤子锤了好大一个洞,我看到她的时候,已经流了好多血。”说起歹徒的凶残,陈女士气愤不已。

  凶手竟是一物业工作人员

  到底是什么人对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女孩下此毒手?事情发生后,雨花警方迅速介入此事的调查。经过调取案发地的监控,警方很快就找到了劫匪留下的蛛丝马迹。

  警方发现,受害人家的门锁都没有损坏,因此很有可能嫌疑人是敲门入室的,很可能是熟人。经排查,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邓某已于案发前请假3天(11月29日至12月1日),案发后不知去向,有重大作案嫌疑。

  调取茂华小区的视频监控后,民警发现:11月30日下午3时42分,邓某在休假期间着物业工作人员制服出现在茂华小区的地下车库,与茂华小区保洁主管戚丽碰见且有交谈。下午3时53分,邓某从地下车库铁门进入A1栋,后在A1栋的1楼大厅徘徊。下午4时20分,受害人妍妍出现,邓某与其一同进入西侧电梯。下午4时55分,邓某左肩挎背包匆忙离开。

  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邓某有重大嫌疑并已逃往岳阳。雨花刑侦大队民警立即赶往岳阳,12月3日下午6时许,在岳阳警方的协作下,追捕民警在岳阳火车站附近一无名旅店内,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抓获。

  凶手与受害人有点脸熟

  邓某,1991年1月17日出生,家住湖北监利县尺八镇桥头村三组。办案民警萧扬介绍,邓某17岁时在华容县伙同他人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邓某交代说,他此前在岳阳做厨师,是通过一网友引荐来长沙茂华国际湘小区做物业工作的,距案发时只上了8天班。邓某说,应聘时,他只被要求登记了身份证,关于他是否有犯罪前科,招聘方没有做核实。

  邓某说,在岳阳的3天里,他躲在招待所内,每天都失眠,小妍妍血流满面的样子不时浮现在他眼前。“我对不起她,不过现在说什么都晚了。”昨日,面对媒体镜头,邓某一开口就对受害人道歉,但脸上看不出多少惭愧和后悔的表情。

  邓某交代,案发前一天,小妍妍下午放学回家,因忘记带钥匙,曾向正在值班的他借用电话给母亲打电话。也就在这个过程中,他与小妍妍相识,并了解到其父母经常不在家的信息。11月30日下午4时多,他看到妍妍回家后,便上前敲门,说是检修水管。妍妍因为认识他,就把门打开让他进去了。他在厕所看了一下后,便说水管漏水,妍妍过来后,他便用锤子把妍妍打晕了。“我当时脑海中一片空白,我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下手,也不知道锤了多少下。”邓某交代说。随后,他来到卧室,想打开保险柜,但输了两次密码都错了,保险柜开始发出警报声,他慌忙拿起屋里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跑了出来。

  现场测试

  “小兔子乖乖”轻易开了门

  孩子放学,而家长没下班,这一段空隙时间,家中只有“小鬼当家”,如果碰到陌生人敲门该怎么办?孩子们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懂得自我保护?昨日下午,记者在一些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利用水电工、卫生清洁人员、远房亲戚、孩子父母的朋友等各种身份,对独自在家的小朋友进行了一番安全防范意识测试,结果10名小朋友中有6人被“灰太狼”轻易骗开了门。

  在新星小区,记者冒充小皮(化名)爸爸单位的同事,说他爸爸生病了。小皮一点疑虑都没有,立刻将门打开,让记者进去,一边给记者倒水一边要记者等一下,他赶紧给妈妈打电话。没想到的是,就连小皮的妈妈接到电话后,也信以为真。小皮的父亲刘先生躲在楼下,看到儿子这么容易就被骗了,哭笑不得。“孩子心善,平常教过他多注意一点,看来还是不够,还需要加强教育!”刘先生说。

  在昨日下午的暗访中,记者这只“灰太狼”随机试验了10名小朋友,结果只有4位小朋友和“灰太狼”交谈后仍能保持警惕,另外6人都轻易就给开了门。

  专家提醒

  孩子独自在家,熟人也不能开门

  中小学生独自在家,犯罪分子很可能趁这个时机蒙骗孩子,入室抢劫盗窃,孩子可能面临人身危险。

  “这孩子平时很乖。我和她爸爸经常教育她不要随意给陌生人开门,唯独这事不上心。因为没有家中的钥匙,有时候她出门连门都不关。”陈女士悲痛欲绝,后悔自己的安全教育没有落到实处才导致女儿出事。

  中华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国内著名安全教育专家王大伟说,孩子一个人在家,千万不能给陌生人开门,最好也不要给熟人开门。有的家长临上班时会告诉孩子,一个人在家如果有人叫门就问问是谁,生人不能开门,熟人才开门;或者告诉孩子拿不准是生人还是熟人的时候就给家长打电话。其实这种做法本身都是有问题的,因为不少案件都是熟人作案。他的建议是,孩子一个人在家,像只有几面之缘的“熟人”,如社区内工作人员等,就是叫门也不要开。

  另外,家长要教导孩子对“父母同事”、“推销员”、“

维修工”等都要提高警惕。切记不要主动将父母的电话号码告知对方,以免对方利用电话再出什么花招。

  教你五招

  面对歹徒,孩子首要是逃生

  王大伟教授提醒,家长应教育孩子提高警惕,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如果犯罪分子已经进门,孩子首先是要想法设法逃生,可依不同情况使用以下五招逃生术:

  第一招——欺骗。家长一般都教导孩子不能说谎话,还要教会孩子“如果面对凶徒要随机应变”。比如贼一进门孩子就说,“我妈妈出去买菜10分钟就回来,我爸爸也马上就回家”,这么一来犯罪分子就会心虚,不敢继续作案。

  第二招——逃跑。在犯罪分子刚进门没来得及关门的时候拔腿就跑,外面有邻居,如果及时逃出屋就可以得救。

  第三招——报信。家长要教会孩子随机应变,学会报信,如果听到门外有邻居走过,要想办法把信息传达出去。

  第四招——舍钱。家长应该告诉孩子,生命第一,财产第二,家里哪个地方有钱,犯罪分子拿了钱后一般就会走人。虽然钱没了,但毕竟孩子的安全和生命更重要。

  第五招——不要叫喊。如果楼道里没人,呼救不仅没用,而且会惹怒盗贼。盗贼本来只求财,紧张刺激下可能激情杀人。

篇2:歹徒入室抢劫,物业承担什么责任之案例

  钟先生是某花园小区的业主。2000年5月的-天上午,其在家洗澡时,3名歹徒从属于共用面积的楼梯间的窗户爬进他们家的厨房,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并用菜刀威胁,抢走价值2万多元的现金和首饰。事发后,他们一家人找到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

  钟先生认为其厨房的窗户与楼梯间的窗户仅有1米左右的距离,楼梯间的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窗防护,导致歹徒得以进入业主家,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钟先生认为,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起了责任。业主在自己的家里被抢劫,无论怎样,物业管理公司都负有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大小有区分而已。他举例说,如果歹徒是从小区的大门或翻墙进来实施抢劫的,则物业管理公司负有直接赔偿责任;如果是小区内的人员实施抢劫,则物业管理公司也负有间接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无法对业主、住户的每件事负责。这并不是说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着小区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这种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是由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律的规定来追究的。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低或注销物业管理的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注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小区的业主、住户被歹徒入室抢劫,主要应该看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保安防范上是否做到了尽职尽责。如果是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到位,那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承担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或物业管理主管机关等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如果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疏忽,没有问题,那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应该负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

  从法定职责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在治安防范职责上,与一般人民群众并没有什么区别。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给予物业管理公司超越其他人民群众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对于犯罪行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只有制止和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不仅没有使用任何电警棍、警械的权利,甚至可以说就连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权利都没有。因此要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超越安全防范行政责任以外的赔偿责任,显然是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要求。

  如果按照钟先生的观点,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就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有赔偿责任,那么,物业管理公司给国家交纳了税费,首先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国家,是公安机关。因为无论是依照宪法还是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安机关都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事实上,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国家、公安机关对类似于本案的治安事件的发生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因为国家、公安机关与公民之间不具备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关系,不存在将公民人身、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和排他占有权交付给国家、公安机关的客观事实,不符合构成保管、保险关系成立的要件,国家、公安机关只承担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因此,在20**年陕西省发生多次安全事故之后,国务院可以对陕西省省长给予记过处分。何况,给楼梯加装防盗窗并不是法律规定或建筑的规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要求,何况加装防盗窗还会破坏了建筑物外观的美观,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对业主造成侵害,相应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也只具备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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