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管理费可以抵偿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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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你好。我于去年买了一套期房,应该是今年7月交房,但是现在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迟迟不能交房。按照当初的预售合同。开发商应该向我们支付违约金的。但是,他现在提出用这笔违约金来抵偿今后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

我不知道他们这样做是否合理,我怕今后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引发新的纠纷。所以我想请你们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专家答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物业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的,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应该有两份不同的合同。开发商向由于自身延期交房而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与业主因享受物业管理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

《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抵消,但是,是基于相同的合同主体。虽然用物业费抵偿违约金符合“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这一点。但是,由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法律主体不同。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抵消。

如果非要这样处理,BOBO认为应该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开发商要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以折消一部分“物业管理费”,是要经买房人的同意。此外,为防患于未然,最好三方签订一个“债务转移协议”,以防今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反悔。

由于大多数买房人对相关的知识知之不多,所以在此提醒买房人,在开发商提出以物业费抵违约金时,应注意几点:

首先要知道我们卖房人有权拒绝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的行为;其次,根据有关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所以即使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最多也只能抵偿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即可,其余仍应要求支付违约金;最后,防止开发商日后否认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我们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

篇2:物业管理费抵违约金合法吗?


近来一些开发商在延期交房、应付业主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出以免收业主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来抵消。业主认为“背着抱着一般沉”,往往就答应了。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往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引发新的纠纷。究竟用物业管理费来折抵违约金的做法是否合法?买房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物业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刘晓琳律师明确指出,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也是两个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因此,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是不能相互抵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抵消,但是,是基于相同的合同主体。虽然用物业费抵违约金符合“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这一点,但是,由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不同,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抵消。“债务转移”应签协议

在北京市商品房买卖中,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应交的“物业管理费”相抵的情况很多。这种情况怎样解释呢?邓泽敏、刘晓琳二位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折抵一年或二年的“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买受人同意。而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的受让人——第三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因此,为防患于未然,最好由三方签订一个“债务转移协议”,以防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反悔。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

二位律师特别指出,债务转移后,如果折抵一年或二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现行有关法规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消一年或二年以上“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事实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提醒买房人在开发商提出以物业费抵违约金时,要注意三点:

第一、鉴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有权拒绝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的行为;

第二、鉴于有关法规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所以即使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最多也只要折抵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即可,其余仍应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三、鉴于开发商可能否认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相关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

篇3:开发商违约金可以抵消物业管理费吗


开发商违约金可以抵物业管理费吗

李女士20**年9月份购买了一套总价款180万元的叠拼别墅,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写明交房时间为20**年2月16日,如果逾期交房,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为总房价的万分之三。到了今年2月16日开发商没能如期交房,直到7月20日,开发商才通知李女士办理入住手续。当李女士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后,开发商却称违约金已经折抵了物业管理费,并许诺李女士入住后免收二年物业管理费。这令李女士非常疑惑。那么,开发商用违约金折抵物业管理费的做法合理吗?

李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在实际中时有发生。应当明确的是:开发商在延期交房、应付业主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出免收一段时间物业管理费折抵违约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因为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也是两个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是不能相互抵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抵消,但却是基于相同的合同主体。用物业管理费折抵违约金虽然符合“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这一点,但是由于合同主体不同,所以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抵消。

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折抵一年或二年的“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购房人同意。而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的受让人——第三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而开发商在没与业主协商的情况下就将违约金折抵成物业管理费显然是不合法的。

同时,北京市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消二年“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事实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

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在开发商提出以违约金抵物业管理费时,购房者有权拒绝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的行为;即使您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最多也只能折抵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余仍应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相关的书面违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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