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安管员培训: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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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安管员培训: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管理的任务、目的、方针和原则

  1、消防管理的任务

  ①建立健全各级消防管理机构,选择、考核、培养各种消防人员。

  ②制定消防管理计划,选择并决定近期或远期消防管理目标。

  ③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动员每个社会成员参加消防管理活动。

  ④研究如何利用最少的人力、物力、时间,采取现代化的科学方法,为社会提供最佳安全环境。

  ⑤建立健全消防法制、实行依法管理、从严管理。

  ⑥对消防事物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协调工作。

  2、消防工作的作用

  ①消防工作是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需要

  ②消防工作是保卫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

  ③消防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3、消防工作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消防工作的原则

  ①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②专门机构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③安全与生产相一致的原则

  ④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消防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专职消防班组

  为加强物业的消防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安全保卫部门设立一个专职消防班负责此项工作。选择消防班人员时,注意要选择年轻力壮、身体素质好、反应灵敏、行动迅速、责任心强、勇于献身又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选定人员后,还要对其进行思想品德和消防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能够掌握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度,熟悉并能使用多种消防设施设备。

  2、制定完善的消防制度和规定

  消防中心值班制度

  ②防火档案制度

  ③防火岗位责任制度

  ④其他消防规定

  要搞好消防管理工作,还要广大用户的配合,因此还要制定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3、管理好消防设备

  现代建筑物内部都设有基本的消防设备,以保证其内部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防管理的的基本知识

  燃烧

  燃烧是物质的一种放热发光的化学反应,大部分可燃物质的燃烧是与空气中的氧或氧化剂进行剧烈的化合反应。化学反应是否发热、发光、生成新物质等三个特征,是区分燃烧和非燃烧现象的依据。

  燃烧的条件

  a、可燃物

  b、燃物

  c、着火源

  灭火的基本方法

  a、隔离法

  b、窒息法

  c、冷却法

  d、抑制灭火法

  火灾的一般预防

  a、减少可燃性物质。

  b、预防着火源,严格控制明火的使用、解决。

  c、建立防火分隔区。

  四、高层建筑消防管理

  我们国家规定8层以上或者高达24米的建筑物为高层建筑。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消防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

  高层建筑消防的特点

  a、耐火极限低

  b、火险因素多

  c、火势蔓延快

  d、扑救难度的大

  e、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的主要措施(防火、安全疏散、自动报警、事故照明)

篇2:盟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标准

  盟东城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标准

  序号项目“z城”管理标准

  1)综合管理

  1.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安全负责人,逐级逐岗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2.每年组织2次有员工、业主或使用人参加的消防演练。

  3.设置消防安全宣传专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员工进行2次消防安全培训。

  4.每日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检查2次,按照规定每年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立即纠正、排除的,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6.消防控制室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2人,及时处理各类报警、故障信息。

  7.发生火情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遇险人员,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

  2)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每日巡查1次设备运行情况,保证24小时连续正常运行;每月检查测试1次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的报警、联动控制、显示、打印等功能;每年机柜内部除尘1次。2).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每月抽查测试1次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的报警、警报功能;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每3年由专业清洗单位清洗1次。3).备用电源每月检测切换1次主、备电源;每季度备用电源、蓄电池充放电试验和表面除尘1次。

  2.消防广播系统每月检查测试1次消防专用电话、重要场所的对讲电话、对讲电话主机、播音设备、扩音器、扬声器的联动、强制切换功能,并测试音量;每年机柜内部除尘1次;每年机柜内的设备内部除尘1次。

  3.防排烟系统每月检查测试1次防排烟风机、排烟阀的联动功能,核对风速;每年养护防2次排烟风机、电源控制柜、风口、排烟阀等。

  4.防火分隔设施每月抽查测试1次防火门的启闭功能、防火卷帘的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电动防火阀的联动关闭功能;每年在防火卷帘门的电机转动、齿轮链条传动部位补充1次润滑油,电控箱内部除尘1次;每年维修养护2次防火门附件,在门的转动部位补充1次润滑油。

  5.水灭火系统消防泵、喷淋泵每月盘车1次,每季度检查1次润滑情况;每年养护1次室内、外消火栓。

  6.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每月测试切断正常供电1次,测量1次照度和供电时间。

  7.消防电梯每月检查测试1次按钮迫降和联动控制功能,轿箱内消防电话。

  8.灭火器每日巡查1次灭火器数量、位置情况,每月检查核对1次灭火器选型、压力和有效期,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篇3: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4修正)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修正)

  (1993年1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6号)文件批转199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部门组织实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凡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

  第六条 人防部门和使用人防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法制教育;

  (二)定期培训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四)制定消防预案;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

  (七)建立和保管消防安全档案。

  第九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第十条 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和标牌,必须保证完好。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潮湿处必须采用防潮型灯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高温照明灯。

  第十三条 将使用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场、旅馆、医院、舞厅、展厅的,或者将人防工程用作库房、变配电房、通信设施用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内的照明灯具、动力线和电气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担任。

  第十五条 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负荷或者加接电线,必须经所在地电业管理部门和人防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内部装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业。

  确需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所在地人防部门批准,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第十八条 除指定的地点外,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和电气开关处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内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间不得锁门。疏散用大厅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盖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货物和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开办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作为残疾人员工作场所。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发生火灾,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将起火原因、受灾情况、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人防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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