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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劳动争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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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员工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地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错误判决,依法应予改判。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上诉人擅自改变上班时间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也不符合事实。

  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一审认证工作时间安排的依据为员工手册及船期安排表。这两份证据都不具备证明力。

  第一,正如上诉人在一审质证过程中指出:员工手册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未有证据表明员工手册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告知上诉人。该员工手册不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上诉人不应受该员工手册之规定约束。

  第二,船期安排表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且没有相应的原件,其真实性不应得到认可。一审判决以其系“公司在管理中通常运用的文件形式”为由予以采信,不知一审得出“通常运用的文件形式”的结论的依据在哪里?是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吗?

  2、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 年 月份的每日上下班具体时间。

  一审认定上诉人具体上班时间的依据为考勤表。上诉人认为:

  第一,该考勤表为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并未经过上诉人的书面确认,也与事实不符。

  第二,证据表现为电脑考勤记录,系属复印件,未经过公证认证,更何况电脑主机在被上诉人掌握之下、被上诉人可能随时篡改记录,这样的证据形式缺乏起码的可信性。

  第三,上诉人一审庭审明确否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一审判决认证证据发生了明显错误。

  既然没有充分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上诉人上班时间安排及具体上下班时间,则上诉人擅自改变上班时间又从何说起?

  二、未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发出过所谓的警告信。

  这组证据均系电子邮件形式,被上诉人提供的均系复印件,未经公证认证,而且就其内容而言,也无从证明收件人系上诉人。

  一审判决同样以其系“公司在管理中通常运用的文件形式”为由予以采信,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

  三、被上诉人逾期举证,证据形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1、一审传票规定的举证期限为开庭之前。举证期限为按日计算的期间,那么被上诉人本应在开庭前一天完成举证。事实上,被上诉人当庭提供书证及证人,已构成逾期举证。这些都是明显的证据突袭,有失公允。

  2、上诉人至今未收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清单,证据内容也未编页码。证据形式不合法。

  总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这些错误事实最终导致了错误判决,请贵院严格司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之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签字、捺印)

  日期: 年 月 日

篇2:我这份劳动争议仲裁能否申请法院执行?

  我这份劳动争议仲裁能否申请法院执行?

  案例简介

  我于1999年到一私营企业工作,当时因不熟悉劳动法规未能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将近一年时,因业主拖欠工资与他发生纠纷。我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让业主补发拖欠的工资。裁决书送达后,我与业主在劳动法规定的"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均未到法院起诉。

  裁决书生效后,业主也不自动履行裁决事项,为此我想申请法院给予强制执行。可听人说,我在与业主发生劳动纠纷前未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也未订可以申请仲裁的条款,这样的话,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不会执行我的申请。不知这种说法对不对?法院能否接受我的执行申请?

  律师提示

  民诉法中确实有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对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时,发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仲裁条款或发生纠纷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而仲裁,给以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但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而言。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强制性仲裁,不以双方协议为前提,只要一方申请仲裁,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就得受理并作出裁决。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已给予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以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在该案件中,该劳动者与业主的这个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双方均未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这已是对仲裁裁决给予认可,是已生效的裁决。

  另外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合法性来看,劳动仲裁委申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作出裁决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劳动者和业主虽说未订有劳动合同,但是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陷,可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能否受理,劳动部在《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二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均应受理",该劳动者与业主是因工资而发生纠纷的。该纠纷是符合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所以该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是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执行该裁决书的问题,《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在法定期限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条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已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该劳动者提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人民法院也会受理他的申请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篇3: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简介

  刘某最近因一件劳动争议纠纷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被拒绝。那么,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诉权,积极处理好劳动争议仲裁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衔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

  12月发出《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通知》。"通知"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上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判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该"通知"还规定,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当事人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作为是否应交由仲裁裁决的先决条件,未区分劳动争议仲裁和商事仲裁或合同仲裁的不同性质,甚至出现了因当事人未订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应予注意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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