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旧城改造办公室)公开承诺书

4633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旧城改造办公室)公开承诺书

  按照“学整树”活动第二阶段的要求,按照我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剖析自查出的主要问题,切实解决我办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经我办党总支部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职能承诺和整改承诺。通过公开承诺活动开展,全面推进我办职工队伍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满足我市城市建设和全市“两改一建”工作的新要求,树立我办良好形象,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办现作出以下公开承诺:

  一、职能承诺

  (一)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对各区征收办提交的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进行审核、复函和备案工作。同时,按照我市“区为主体,部门联动”房屋征收工作模式,从项目调查摸底、编制预算、方案制定等环节,对各区征收项目及其它拟启动的征收项目进行指导,并适时研究制定征收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现场解决疑难问题,帮助各区想办法,出主意,确保各项目快速推进。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

  (二)积极推进我市“两改一建”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协调各区完成我市确定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

  (三)做好全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制定全市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目标考核,对本市(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初审、上报工作。

  (四)协助组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供给、使用监管。

  (五)编制本市旧城区论证已成熟项目的经济分析、实施方案,配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六)落实专项补助资金,会同财政部门收集上报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必要文件。

  (七)按照“专项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户区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八)编制本市旧城区论证已成熟项目的经济分析、实施方案,配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九)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对吃、拿、卡、要、拖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上班时间不脱岗、不从事非公务活动;对来访者热情接待、做好服务、有问必答、耐心解释。

  (十)认真受理网络咨询及信访投诉工作。对上门投诉、电话信函投诉及网络投诉及咨询,处理率达到100%,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以上服务承诺服务时限为20**年全年,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学整树”活动办公室将对承诺内容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督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偏差,严格落实奖惩,对不能落实承诺内容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追究其相应责任。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

  二、整改承诺

  (一) 加强房屋征收办公室(旧城改造办公室)干部作风建设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勤政为民、服务人民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全体干部职工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整改措施:加强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要坚持用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按照“三具两基一抓手”工作方法,深入开展“两转两提”,以“十问干部作风”和“四论”为契入点,扎实推进“学整树”活动,求实效、务发展,不断提高政风行风水平。

  责任领导:**

  完成时间:20**年内

  (二)坚持依法行政。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约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减少执法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

  整改措施:紧紧围绕“五大攻坚战”和“两改一建”工作大局,贯彻实施“六五”普法规划,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工作氛围。深入开展行政执法队伍“服务提升年”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责任领导:ZZ

  完成时间:20**年内

  (三)破解“两改一建”瓶颈,努力打造国际化旅游文化名城。

  整改目标:指导、协调各区破解房屋征收、保障房建设工作难题,全面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整改措施:一强力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破解征收难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相关的制度、措施及配套性文件,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科学、健康、有序进行;二是对各区“两改一建”项目的落实情况、征收补偿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进一步加大检查督导力度。

  责任领导:ZZ

  完成时间:20**年内

  (四)管理亟待加强和规范。

  整改目标:要改正在管理中不能解放思想,把思想停留在以前旧的管理方式和水平上方法带入到队伍管理中去,要想办法用各项规章制度和新的管理方式让队伍注入新的活力,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整改措施:我办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全面落实,努力提高执行力,使我办各项工作更加制度化、规划化。

  责任领导:ZZ

  完成时间:20**年内

  (五)狠抓廉政建设、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

  整改目标:进一步弘扬正气,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争做焦裕禄式的优秀干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增强廉洁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困难,积极服务全市“两改一建”工作。

  整改措施:带领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以“学整树”活动为契机,深刻领会“学习焦裕禄精神,整顿干部作风,树正气,树典型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精髓,坚持以***为指导,深入贯彻*xxx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副主席对兰考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学习焦裕禄精神、加强作风建设为主线,以实施效能为责为抓手,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力整治“庸懒散软”等问题。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办公开职能承诺和整改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旧城改造办公室

  二〇**年八月*日

篇2: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2008年)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政〔20**〕16号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旧城改造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三环”以内。

  第三条 旧城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旧城改造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房管、行政执法、拆迁、土地储备、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编制旧城改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旧城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及日常工作www.pmceo.com。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合理确定本辖区内的拆迁计划和建设规模,具体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拆迁补偿与安置,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旧城改造区域

  第六条 旧城改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划分为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和允许改造区域。

  (一)重点改造区域:市重点工程、城市景观道路建设涉及的周边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布局、城市形象必须进行改造的不协调区域。

  (二)支持改造区域: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大、中型企业生活区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区域。

  (三)允许改造区域: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改善,城市配套功能需要提升,按照旧城改造规划应当成片开发的区域。

  (四)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需要改造的区域。

  旧城改造项目所处改造区域,由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规划和土地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市政、房管、土地储备等有关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旧城改造总体规划或郑州市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导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旧城改造的依据。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旧城改造总体规划或郑州市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导则,按照渐次推进的原则,编制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旧城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编制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来自:www.pmceo.com),要以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总体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旧城改造项目的容积率应根据所处改造区域的不同情况具体确定。

  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其主要内容还应包括产业定位,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建设要求,开发强度与综合经济分析、公共服务设施与空间环境分析、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城市基础设施支撑分析等。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本市年度用地供应计划。要加大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储备和供应,专项用于安置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成片改造开发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应当将拆迁安置方案和经正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用地条件。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单位未竞得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退还。退还费用计入土地拆迁安置成本。

  第十二条 对拆迁建筑密度大,享受优惠政策之后仍难以实施的项目,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与其它改造项目相结合统一实施。

  第十三条 旧城改造中,地块较小、无法原地安置被拆迁人的项目,可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安置后,腾空的用地统一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章 改造建设

  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保护,以及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进行改造,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主要包括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单位和住户分布情况,城市基础设施情况,文物保护情况,房地产评估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等。

  第十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实施拆迁或改造。异地安置时,安置住房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七条 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

  本文提要: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7号)规定的套型面积控制比例。

  第十八条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中,建设部分小户型简装修住宅,作为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出租给辖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管理。租用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配套建设的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建设规模,作为规划设计条件附加于土地出让文件中,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配套建设的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租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自管公房(含已售公有住房)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的房地产权属交叉、多元化,无法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市场化模式改造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经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以下或已达到使用年限、不成套、设施不全等简陋旧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以房改带危改、以危改促房改”的思路,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改造。

  第二十条 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出资改造的直管公房,安置被拆迁居民之外的多余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

  由原产权单位改造的自管公有住房,安置被拆迁居民后,优先解决本单位其他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仍有多余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旧城改造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城市道路、绿化、环卫、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二十三条 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市政府收益部分,按照不同的比例,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重点改造区域实行全额补贴,支持改造区域按照80%的比例补贴,允许改造区域按照50%的比例补贴。

  市人民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具体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报市发改委审核并下达城建计划,市财政根据城建计划拨付区财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配套开发商品房享受本章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按照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允许改造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旧城改造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报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

  第二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前期各种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所属区域及享受的优惠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20日起实施。

篇3: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20**〕61号)

  二○○八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即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和棚户区,以及按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涉及拆迁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须进行拆迁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级推动、区为主体、以人为本、安置为先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第五条 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办)负责本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市发改、城建、房产、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旧城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在市旧城办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作。其设立的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城办)具体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旧城办的指导。

  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国资委(工业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旧城办应当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来自:www.pmceo.com),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市旧城办商市发改委,按年度分批次进行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因城市发展急需的旧城改造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管委会随即上报审批后,组织限期改造。

  第十条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鼓励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方案,应当根据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搬迁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区旧城办组织编制。

  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区域内的旧城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

  旧城改造方案应当包括用地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现状或设立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方案由区旧城办报市旧城办批准。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区域内的旧城改造方案由管委会报市旧城办审批。

  旧城改造涉及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和企业就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人员安置等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出拆迁安置方案,经市区旧城办审查后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旧城改造涉及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的,由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拆迁安置方案,经市区旧城办审查后,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

  旧城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旧城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城中村改制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七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包括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规定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三条 旧城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在原有房屋占地范围内进行,确需增加,且周围有闲置用地的,可一并纳入作为改造项目用地,但增加用地面积人均不得大于35平方米。

  改造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比照经济适用房模式管理。其余旧城改造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第二十五条 实施改造旧城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旧城改造。

  第二十六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 旧城改造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明清城保护区的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八条 旧城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旧城改造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在 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全部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发展新墙体材料专用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自来水入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挖掘费、散装水泥押金、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查费、房地产交易费等一律免收。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环境影响评价费、防雷设施检测费、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费等企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旧城改造项目非安置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未建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减半征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旧城改造,应当按照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有房屋拆除工作应当在所在区旧城办、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的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有房屋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旧城改造主体应当按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旧城改造主体应当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旧城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旧城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在拆迁安置完毕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实施房屋拆迁,旧城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五条 旧城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三十七条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城中村村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八条 凡在20**年10月31日之前所建城中村被拆迁房屋两层以上(不含二层)的,按照房屋残值给予补偿,之后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综合造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 旧城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旧城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旧城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七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区旧城办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旧城办审批。棚户区改造项 目申请由区旧城办提出申请,上报市旧城办审批。企业改造项目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提出,市区旧城办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区两政府审批。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改造项目申请,由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市区旧城办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旧城办会同市建设规划局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经批准后提供给区旧城办。

  第四十五条 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区旧城办组织编制城中村、棚户区的改造方案,并在市旧城办的指导下,由区旧城办组织对现场进行踏勘,并召集相关专家和当事人等参与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依据论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区旧城办上报市旧城办审批。其中,企业的改造方案,由市区旧城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编制,并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的改造方案,由市区旧城办会同两级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并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区旧城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完成农民转居民、农村经济组织转城市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转城市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

  第四十七条 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市旧城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规划、拆迁、土地招、拍、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估、文物保护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 辖区旧城办负责对旧有房屋实施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有关政策对拆迁安置情况、工程投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全过程监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旧城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的旧城改造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旧城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咸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咸政发〔20**〕9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