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学校学生免学费和助学金告家长书

1829

  学校关于学生免学费和助学金的告家长书

  贵家长:你们好!

  根据国家最新学生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从20**年秋学期起,国家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免学费和助学金的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确定。

  按照国家规定,各校必须将20**年秋学期已经缴的学费予以退还,退费标准为:一、二年级学生每生2200元/年(1100元/学期),三年级学生每生1100元/年。对于少数未缴足学费的学生,应补缴不足的部分。

  目前,我校20**级学生的银行资助卡已经办理妥当,并已根据退费标准将学费打到卡上,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600元),也已经一并打入各个学生的资助卡中,请各家长查收。

  由于学生本人对资助卡往往不能妥善保管,损坏和遗失现象比较严重,给银行、学校和家长带来诸多不便。特别是部分学生经常避开其家长乱支乱用,会导致不良的消费习惯。为此,学校要求各位家长凭身份证或户口簿与各班主任联系,领取资助卡。

  以上事宜请各位家长积极配合。

  谢谢!

  **中等专业学校学工处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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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执

  班级

  学生姓名

  家长签字

篇2:师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经过学生代表大会听证,ZZ师范学院团员(学生)二届五次代表(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具有法定效力。

  第三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奖助结合的方式,积极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营造优质的育人环境。

  第四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新生励志奖学金、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育为先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生奖助学金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运作,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除外),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八条 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一经评定,不得违规操作。奖金发放采取上卡的方式,并分春秋两季学期发放。在此期间若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没收春季学期奖金,并按规定另评他人。

  第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否则视为弃权,不再另行评定。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ZZ师范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ZZ师范学院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工作。各学院下设学院奖助管理办公室,分管院级奖助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外联络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进行调研,负责制定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的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监督及学生投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经费的管理。奖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分为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和院级评审领导小组。校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学工部聘请专家组成,负责各类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审核、评定和监督工作。院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委书记牵头,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党委书记为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监督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 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作为省级以上奖助学金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0月

  3、评选条件

  3.1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专业成绩需达到各学院规定的要求;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3.3 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年度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4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两年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5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4.1特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评定, 奖金6000元/人/年;

  4.2一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奖金3000元/人/年;

  4.3二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6%评定, 奖金2000元/人/年;

  4.4三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5%评定, 奖金1000元/人/年。

  5、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学业奖学金的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及专业要求排名从高至低依次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九条 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助学金的推荐要求

  1、国家、云南省政府奖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同等条件下向贫困生倾斜。

  1.1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特等专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1.2 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一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

  1.3 国家一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二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特困生;

  1.4 国家二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一般困难学生;

  2、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3、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可参加学校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的评定,奖金按单项(国家奖助金、省政府奖助金、孤烈儿资助项目、特少数民族资助项目、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项目、新生励志奖学金等等)最高奖助金额领取,并追加500-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新生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新生励志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新生中优秀贫困大学生

  1、评选时间:每年10月

  2、评选条件:

  2.1 热爱学习,刻苦钻研,高考学习成绩优异;

  2.2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简朴;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评定比例为入学新生人数的25%,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4、评选程序:

  4.1个人申请,班级评议,院级审核,学校认定;

  4.2虚报个人情况、经查实的或年度内有违规违纪现象的没收奖金。

  5、获得新生励志奖学金者具备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6、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五章 学业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年度内学业成绩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在籍满一年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1.2 学年度经过本人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有明显进步,但未获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者,学业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明显提高(提高5名以上)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评定等级及奖励金额

  学业进步奖学金分三等。

  排名提高5名以上奖励为300元/人/年,排名提高10名以上奖励为400元/人/年,排名提高15名以上奖励为500元/人/年。

  3、评选程序

  学业进步奖学金每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分为外语过级奖学金、计算机过级奖学金、普通话过级奖学金,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其他专业职业资格过级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用于奖励单项职业能力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全国计算机三级考试者;

  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一级乙等以上;

  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

  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

  2、奖励金额

  200元/人

  3、评选时间及程序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当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成绩单或等级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七章 毕业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奖学金分为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评定对象:在籍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条件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努力、成绩优异,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被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参考其四年内的智育成绩和个人综合测评成绩)。

  4、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8%评定,奖金1000元/人。

  5、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获得者。

  第二十六条 考研奖学金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1.2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违纪处分的毕业生取消评定资格。

  2、奖励金额:按玉师院[20**]85号文件精神执行,3000元/人。

  3、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享有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奖金不另计发。

  4、评选时间及程序

  考研奖学金每年6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录取通知书,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过期不受理。

  第八章 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设立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玉师院〔20**〕2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于奖励在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 玉师院〔20**〕29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 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三十条 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热心服务同学,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干部。

  1、评选对象:班级以上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团)干部

  2、评选时间:每年四月

  3、评选条件

  3.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热心为同学服务、大公无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出优异成绩、学生思想品德鉴定优良;

  3.2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4.1 40名以上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2名;40名以下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1名。

  4.2 学院学生会(团委)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按学生人数600人以下和600人以上两个档次划分名额。600人以下评选名额为10名,600人以上评选名额为15名。

  4.3 学校学生会、团委,校级社团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为其总人数的30%,总数不超过30名。

  5、奖励金额:300元/人

  6、省市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推荐人选需为本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获得者。

  第三十一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1、评选条件

  凡能够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利用节假日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并且能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2、评选时间:每年9月

  3、评选办法

  各学院在总结社会实践工作的同时向校团委推荐。由学校组成评选小组,根据各院系参加社会实践的人数比例和调查报告(论文)的比例以及优秀率,评选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4、奖励金额:按当年学校社会实践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章 专业素质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专业素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文艺或其它专业素质竞赛中的获奖者。

  第三十三条 年度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各类文体艺术及其他专业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第一名,以下类同)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获得省部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各类比赛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第四至八名者奖励200元。

  第三十四条 专业素质奖学金申请认定的时间为当年10月,奖励按项目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认定奖励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当年获奖文件或证书(举办单位需为学校认可的机构),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章 精神文明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德育标兵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年度民主测评优秀的学生党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正式党员。

  2、评选时间:每年7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按学生党员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元/人。

  第三十八条 优秀团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刻苦学习,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团员按学生团员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优秀团员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优秀团员的获得者。

  第三十九条 三好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1.2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和意志品格;

  1.3 热爱集体和社会工作,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1.4 生活、学习方面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年度内无补考科目、无违纪行为。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三好学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三好学生的获得者。

  第四十条 德育标兵奖学金

  1、评选对象和条件

  德育标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志愿服务等美德和突出事迹的学生。

  2、评选时间和办法

  每年10月集中评选。由各学院推荐,并上报事迹材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额评定,视情况给予100-3000元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章 特困生助学金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助学金是为了奖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刻苦努力的学生。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2月

  3、评选条件

  3.1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除外。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补考科目不超过两科;

  3.3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奖励金额:1000元/人/年

  5、评定方式: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各学院认定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章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用于鼓励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寻找就业机会的困难学生

  1、评定条件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刻苦,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的应届本专科经济困难毕业生。

  2、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按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0元/人/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凡在各项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同时追回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贫困生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十五条 除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特困生外,其他贫困学生年度受现金资助总额(不含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超过50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篇3: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做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91号),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评定内容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二、评定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期德育考核为优秀。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考试课成绩居本班前1/10名,考察课成绩优秀。

  4、关心他人、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院内外义务劳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积极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6、按期注册。

  (二)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期德育考核为良好。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他人、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院内外义务劳动。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考试课成绩居班级中上水平,考察课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积极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

  1、在校期间,有违纪记录(如旷课、旷宿、打架、偷盗、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

  2、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科目。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4、拥有高档手机、电脑等(国家励志奖学金除外)。

  5、有其它多次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三、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每学年开学初,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和预算,依据各系高职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具体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750元或1250元。

  四、评定时间和范围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学年开学后第四周进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评定。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进行。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三年制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和五年制在校的五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院高职在校生中一、二、三年级学生和五年制四、五年级学生。

  五、评定原则与程序

  励志奖学金评审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联合评审的原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向所在班提出申请。

  2、各系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由系主任、系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小组,依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并在班内公布推评结果,上报系评审小组。系工作小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讨论确定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向全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建议名单,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召开联评会议,确定全院拟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上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5、由资助中心发放励志奖学金。

  6、学院颁发证书,并将有关审批资料归档。

  (二)国家助学金评定依据《ZZ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咸职院发[20**]20号)第四章规定进行评定:

  1、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向所在班提出申请。

  2、各系成立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小组。成员由系主任、系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学生代表组成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并在班内公布推评结果,上报系评审小组。系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评议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建议名单要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上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召开联评会议,确定我院拟享受资助的学生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4、上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5、由资助中心发放助学金。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年1月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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