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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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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社会***为指导,全面贯彻***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年下降15%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年下降25%以上;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省份,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应在“十三五”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三)重点区域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四)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重点区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各地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责)
  (五)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提高重点区域过剩产能淘汰标准。重点区域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施“以钢定焦”,力争20**年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20**年,河北省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以内;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六)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年底前全面完成;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20**年底前基本完成。(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七)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生态环境部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基本完成治理任务,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20**年底前完成,全国20**年底前基本完成。(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商务部等参与)
  (八)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等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九)有效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集中资源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限时完成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打通“南气北送”输气通道。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年采暖季前,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参与)
  (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年,全国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五省(直辖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年下降10%,长三角地区下降5%,汾渭平原实现负增长;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年全国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5%以上。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1000亿度以上。(发展改革委牵头,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参与)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限时完成重点输电通道建设,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到20**年,京津冀、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年显著提高。(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十一)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等参与)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年底前,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重点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十三)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四)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年,全国铁路货运量比20**年增长30%,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增长40%、长三角地区增长10%、汾渭平原增长25%。大力推进海铁联运,全国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参与)
  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加快完成蒙华、唐曹、水曹等货运铁路建设。大力提升张唐、瓦日等铁路线煤炭运输量。在环渤海地区、山东省、长三角地区,20**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年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年重点区域达到50%以上。(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参与)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参与)
  (十五)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200万辆左右。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重点区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年底前,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重点区域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以上。20**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参与)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交通运输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十六)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提前实施。研究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能源局、财政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十七)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构建全国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20**年底前完成。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重点区域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20**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重点区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重点区域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交通运输部、民航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能源局等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八)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建设北方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太行山绿化、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自然资源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参与)
  (十九)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自然资源部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二十)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重点区域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参与)
  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长三角地区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其中苏北、皖北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东北地区要针对秋冬季秸秆集中焚烧和采暖季初锅炉集中起炉的问题,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强科学有序疏导。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负责)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二)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城市。各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以北京为重中之重,雄安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要力争达到北京市南部地区同等水平。统筹调配全国环境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能源局等参与)
  (二十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能源局等参与)
  (二十四)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地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行业规范,修订完善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提高重点区域排放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二十五)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年下降10%以上。(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参与)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六)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继续发挥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作用。相关协作机制负责研究审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以及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部署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年底前实现7—10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要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生态环境部牵头,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八)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生态环境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九)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年底前,完成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20**年7月1日起在重点区域率先执行。研究制定石油焦质量标准。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制修订制药、农药、日用玻璃、铸造、工业涂装类、餐饮油烟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定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和更加严格的汽柴油质量标准,降低烯烃、芳烃和多环芳烃含量。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管理办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司法部、税务总局等参与)
  (三十)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增加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试点城市范围,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全部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财政部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出台对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的金融支持政策,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金融支持清洁取暖试点工作。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参与)
  (三十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研究将致密气纳入中央财政开采利用补贴范围,以鼓励企业增加冬季供应量为目标调整完善非常规天然气补贴政策。研究制定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完善跨省跨区输电价格形成机制,降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增送电量的输配电价,优化电力资源配置。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能源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参与)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研究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二)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年底前,东部、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的区县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年底前,重点区域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各城市和其他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重点区域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研究发射大气环境监测专用卫星。(生态环境部牵头,国防科工局等参与)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生态环境部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年底前,重点区域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其他区域20**年底前建成。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重点区域20**年底前基本完成。研究成立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建设区域性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实验室。(生态环境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科技部等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城市和区县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十三)强化科技基础支撑。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重点区域及成渝地区等其他区域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科技攻坚。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等重点项目,要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开展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等技术研究。常态化开展重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科技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部牵头,公安部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三十五)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并针对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对地市督察全覆盖。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有关地方和部门的落实情况,纳入国务院大督查和相关专项督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强化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严肃追责问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生态环境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生态环境部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生态环境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等参与)
  (三十八)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各地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范围,包含重点区域和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地区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依据重点因素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差的20个城市和最好的20个城市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鼓励对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生态环境部负责)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十九)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环境治理,人人有责。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地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篇2:全民节水行动计划(2016年)

  发改环资[20**]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经信委(经委、工信厅、经发局)、科技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全民节水行动计划的要求,推进各行业、各领域节水,在全社会形成节水理念和节水氛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我们组织编制了《全民节水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全民节水行动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  业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年10月28日

  全民节水行动计划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人均水资源量较低,供需矛盾突出,加之受经济结构、发展阶段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瓶颈制约,高效合理利用水资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实施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领域,城镇、乡村、社区、家庭等各层面,生产、生活、消费等各环节,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凝聚社会共识,动员全社会深入、持久、自觉的行动,以高效的水资源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农业节水增产行动

  (一)优化调整种植业结构。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在严重缺水的地下水漏斗区开展休耕试点,严格限制种植高耗水农作物,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控制或压缩华北、西北等地下水超采区种植面积,鼓励华北、西北地区种植耐旱作物,适当调减东北地区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

  (二)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在旱作区,充分利用自然降水,突出农艺节水与工程节水措施集成配套,积极发展集雨节灌,大力推广覆盖保墒、膜下滴灌、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开展土壤水库、集水窖池和设施棚面集雨等工程建设。结合灌溉设施建设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提高水肥资源利用效率。到20** 年,全国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5 亿亩。

  (三)发展农业节水灌溉。加快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建设与配套改造,开展灌区现代化改造试点,加强田间渠系配套、“五小水利”工程、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因地制宜普及推广喷灌、微灌等先进适用节水灌溉技术,全面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缺水地区大型及重点中型灌区和井灌区率先达到国家节水灌溉技术标准要求。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农业节水倒逼和激励机制。到20** 年,完成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任务,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 亿亩左右。

  (四)完善养殖业节水配套建设。加快牧区水利建设,配套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饲草基地。实施规模化养殖场的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工程,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施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开展废水适度再生利用试点。

  二、工业节水增效行动

  (一)优化高耗水行业空间布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据水资源条件,确定产业发展重点与布局。在生态脆弱地区、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控新上或扩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推动高耗水行业沿江、沿海布局,并向工业园区集中。

  (二)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将用水效率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加快建设节水型企业,在缺水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行业增长。制定国家关于工业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鼓励和淘汰目录。推动企业通过整体设计、过程控制和深化管理,挖掘节水潜力,提升用水效率,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改造。到20**年,规模以上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1%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48 立方米以下。

  (三)加强工业节水管理。根据水资源赋存情况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科学制定工业行业的用水定额,逐步降低产品用水单耗。探索建立用水超定额产能的淘汰制度,倒逼企业提高节水能力。完善企业节水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企业节水管理机构和人员,实施企业内部节水评价,加强节水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加快智能水表推广使用,鼓励重点监控用水企业建立用水量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管控系统。

  三、城镇节水降损行动

  (一)推行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改造。科学制定和实施供水管网改造技术方案,完善供水管网检漏制度,加强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对受损失修、材质落后和使用年限超过50 年的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到20** 年,在100 个城市开展分区计量、漏损节水改造,完成供水管网改造工程规模约7 万公里,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二)推动重点高耗水服务业节水。推进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在安全合理的前提下,积极采用中水和循环用水技术、设备。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种用水范围,执行特种用水价格。

  (三)实施建筑节水。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民用建筑集中热水系统要采取水循环措施,限期改造不符合无效热水流出时间标准要求的热水系统。20** 年起大型新建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住宅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鼓励居民住宅使用建筑中水,将洗衣、洗浴和生活杂用等污染较轻的灰水收集并经适当处理后,循序用于冲厕。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在新建小区中鼓励居民优先选精品源自 物业管理条例 用节水器具。

  (四)开展园林绿化节水。城市园林绿化要选用节水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加强公园绿地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建设,严格控制灌溉和景观用水。

  (五)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强化规划引领,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节水要求,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实施城镇节水综合改造,全面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资源化利用。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 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四、缺水地区节水率先行动

  (一)严格水资源刚性约束。以县域为单元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建立预警体系,发布预警信息。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的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用水和节水统计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

  (二)完善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在北京、天津等地区率先推行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DMA),到20** 年,缺水地区城市管网漏损率必须控制到10%以下。强化用水检测计量,提高用水计量器具配备率,缺水城市对使用自来水的市政杂用、园林绿化、消防等领域实现装表计量。

  (三)加快推进水价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和特殊行业用水水价政策,全面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政策,完善适时调整机制,健全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机制。

  (四)积极利用非常规水源。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应预留再生处理设施空间,根据再生水用户布局配套再生储存和输配设施。加快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标改造,增加高品质再生水利用规模。应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 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沿海缺水城市和海岛,要将海水淡化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海水淡化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鼓励地方支持主要为市政供水的海水淡化项目,实施海岛海水淡化示范工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降低硬覆盖率,提升地面蓄水、渗水和涵养水源能力。到20** 年,全国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五)推进苦咸水水质改良工程。重点在陕西洛河(吴旗段)、甘肃环江河(庆阳段)、新疆塔里木河、宁夏苦水河等流域开展河水淡化工程应用。在甘肃陇东地区、河西地区、新疆和田地区、若羌地区、内蒙古北部高原等区域开展地下苦咸水淡化、高氟水处理工程建设。推进苦咸水地区饮用水水质改良工程,基本保证苦咸水地区用水安全。

  五、产业园区节水减污行动

  (一)构建有利于水循环的园区产业体系。将节水及水循环利用作为园区资源循环化改造的重要内容。鼓励入园企业开展企业间的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建立园区企业间循环、集约用水产业体系。在大涌水量矿区,严格水资源论证,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将矿井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在满足煤矿用水的基础上,供给矿区周边工业企业用水。

  (二)提升园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率。新建园区必须规划建立适当的供排水、水处理及梯级循环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园区供、排水监测,提高园区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搭建园区节水、废水处理及资源化专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和服务平台,推动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

  六、节水产品推广普及行动

  (一)建立用水效率标识制度。研究出台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节水潜力大、适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用水效率标识制度。依据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产品水效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制定并公布水效标识产品目录和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强制列入目录的产品标注统一的水效标识。

  (二)推广节水产品认证。加强节水评价标准与认证技术规范的研究,增加节水产品认证覆盖范围。加大节水产品认证的管理与采信力度,扩大政府采购清单中节水产品的类别。选择部分节水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获证产品予以优先或强制采购。

  (三)实施高效节水产品“以旧换新”。制定和实施坐便器、水嘴、洗衣机等用水产品“以旧换新”政策,结合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和水效国家强制性标准,推动非节水型产品换装改造。鼓励生产厂家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地方政府投入专项资金,激励用水户和生产企业广泛参与。

  七、节水产业培育行动

  (一)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以节水效益分享、节水效果保证、用水费用托管为模式,在公共机构、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高效节水灌溉等领域,率先推行合同节水管理,鼓励专业化服务公司通过募集资本、集成技术,为用水单位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节水服务模式。鼓励节水服务企业整合市场资源要素,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型现代节水服务企业。探索工业水循环利用设施、集中建筑中水设施委托运营服务机制。

  (二)推进节水技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20** 年底前修订完善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整合科技资源开展专项攻关,建立综合节水理论与方法,研发一批先进适用的节水新技术与新产品,提高节水关键技术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建立“节水适用技术成果库”。积极开展节水技术、产品的评估及推荐服务,鼓励形成节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成果转化应用,大力推广成熟高效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产业化,支持节水产品设备制造。修订并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扩大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范围。推动用水精确测量、计量传感器及相关配套设备开发及产业化。

  八、公共机构节水行动

  (一)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改造。完善用水计量器具配备,推进用水分户分项计量,在高等院校、公立医院推广用水计量收费。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鼓励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 式实施节水改造,提高节水器具使用率,强制或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水产品。

  (二)加强公共机构节水管理。完善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用水设施设备日常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开展节水培训,提高公共机构干部职工及用水管理人员的节水意识和能力。建立完善考核奖励体系。加强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开展节水型单位和节水标杆单位建设。

  九、节水监管提升行动

  (一)严格用水强度管理。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逐级分解到盛市、县三级行政区,明确区域用水强度控制要求。健全节水标准体系,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按照各地

  用水强度控制要求,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和行业节水规划,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节水型社会综合示范,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缺水地区率先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

  (二)严格节水考核和执法监管。逐级建立用水强度控制目标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严重缺水地区,突出节水考核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建立节水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

  十、全民节水宣传行动

  (一)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开展深度采访、典型报道等节水宣传,提高民众节水忧患意识。加大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节水新闻报道力度。开展“节水在路上”主题宣传和节水护水志愿服务活动。

  (二)加强节水教育培训。在学校开展节水和‘洁水’教育。组织开展水情教育员、节水辅导员培训和节水课堂、主题班会、学校节水行动等中小学节水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推进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举办节水培训班,加强对市、县级节水管理队伍的培训。

  (三)倡导节水行为。组织节水型居民小区评选,组织居民小区、家庭定期开展参与性、体验性的群众创建活动。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组织高效节水型生活用水产品走进社区,鼓励百姓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开展节水义务志愿者服务,推广普及节水科普知识和产品。制作和宣传生活节水指南手册,鼓励家庭实现一水多用。

篇3:YC中学控烟工作行动计划

  杨曹中学控烟工作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5号)和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积极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进一步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进一步完善学校禁烟机制,提高广大师生禁烟意识,督促烟民自觉遵守禁烟条例,并在校园内坚决杜绝吸烟现象。

  二、行动策略

  (一)注重宣传,营造禁烟氛围。

  利用校园网、教工大会、午间广播、宣传公告栏和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了解《条例》的内容,知晓烟草烟雾的危害,掌握必要的禁烟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形成全员参与营造无烟校园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禁烟职责。

  建立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和禁烟工作推进小组,建立禁烟检查督导队,根据年级、班组、学生等各层面具体情况,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同时将禁烟工作纳入文明班组、文明班级以及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的考核条例。以学期为单位开展自评并接受互评。

  (三)严格检查,落实禁烟措施。

  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识,并公布监督电话。校园内禁止摆放任何烟具。禁烟检查督导队每天定时巡视校园。对有老烟民的办公室,要求办公室成员相互提醒,相互督促。如有违反《条例》的现象,随时欢迎拨打监督电话举报。校园内坚决杜绝吸烟现象。

  三、具体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

  1、组织召开学校禁烟工作会议,成立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禁烟工作推进小组和禁烟检查督导队,制定学校禁烟工作实施方案。

  2、校园内张贴禁www.pmceo.com烟标识和宣传广告,开展禁烟禁烟知识宣传。明确各层面联络人和监督电话。

  3、组织开展禁烟宣传周系列活动,包括教工大会、校班会、班组自查、板报宣传等内容。

  4、认真检查校园环境,全面清理吸烟器具。

  (二)组织实施

  1、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修订《文明班组评比条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将禁烟内容纳入其中并实行一票否决。

  2、组织禁烟检查督导队每天定时巡视校园,检查禁烟情况,坚决制止违反《条例》的不当行为,并做好巡视记录。

  3、对老烟民所在办公室加强不定期抽查,并要求办公室成员相互提醒、相互督促。如有人违反《条例》,欢迎举报。

  4、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板报展示活动。

  (三)检查整改

  1、不定期开展班组之间的互查与互评。

  2、组织全校性的大检查,并进行意见反馈和禁烟经验交流。

  3、接受上级部门对学校禁烟禁烟工作的检查和督导。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和反馈,及时落实整改要求。

  (四)巩固提高

  1、禁烟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强调自觉性和自主性。

  2、结合文明班组评比和个人考评工作,将禁烟工作列入考核具体内容。违反《条例》的班组,将取消文明班组评选资格,个人将影响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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