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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附属医院评选和表彰青年岗位能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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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附属医院关于评选和表彰青年岗位能手的通知

  根据《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两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活动。为进一步推进我院“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活动, 动员和组织我院广大青年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提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经院团委研究决定于今年六月份举行院级“青年岗位能手”的表彰活动。

  评选和表彰细则如下:

  一、参评资格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院级青年文明号科室成员;

  2.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敬业爱岗,廉洁行医,团结同志,好学上进,优质服务;

  3.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知识和技能;在医技、护理、科研、后勤或管理等领域有突出贡献,作为青年团队的先进楷模和杰出代表;

  4.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任务,受到同事认可和患者广泛好评。

  二、设立评委会

  主 席:zz

  副主席:zz

  委 员:zzz

  三、评选和表彰程序

  评选分候选人推荐,候选人公示,投票评选,表彰宣传等四个步骤进行。

  1、候选人推荐

  由各青年文明号号长组织本科室成员进行民主酝酿推荐,并充分征求科室党、政领导意见,各单位限推荐一人。被推荐对象须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要求有详尽的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和成绩介绍,于20**年3月28日前报医院团委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逾期将视为弃权。

  2、候选人资格审查和公示

  评委会将对上交的预备候选人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为增强评选活动的透明度,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对符合参选资格的候选人简介和事迹,将在医院宣传栏或青年文明号网页上进行公示约两周时间。广泛征求全院职工的意见,如有异议,评委会将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组委会,公示期结束,产生正式候选人。

  3、投票评选

  正式候选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投票,网上投票点将设在医院青年文明号网页上(届时将由评委会公布具体网址),同时将发放一定数额选票到各青年文明号科室进行投票,网上投票和科室投票结果将按各占50%的权重计入总分。

  评委会成员根据有关推荐材料,结合投票结果,权衡科室、人员分布情况,确定当选人名单。

  4、奖项设置

  按照全院青年人数比例以及青年文明号科室设置情况,今年设“青年岗位能手”奖6名。

  5、宣传表彰

  利用宣传栏、《一院之窗》和网络等各种平台,在全院范围广泛宣传院级“青年岗位能手”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六月中下旬,召开表彰大会,对当选人颁发“青年岗位能手”荣誉证书及奖励。

  zz一院团委

  20**-3-19

篇2:雅智教育优秀校区及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方案

  雅智教育20**年7-8月优秀校区及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方案

  一、目的

  为表彰学校内7月-8月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团队和个人,树立榜样、争做先进、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学习榜样、人人争先进的良好企业文化氛围

  二、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

  三、对象

  所有校区、全职老师、市场部实习大学生、教务部实习教师

  四、奖项设置

  (一)团队奖项

  优秀校区1个 校区活动经费500元+"20**年度优秀校区"奖牌

  (二)个人奖项

  优秀教师5名 奖金200元+"优秀教师"证书

  优秀教育咨询师2名 奖金200元+"优秀教育咨询师"证书

  优秀共产党员2名 奖金200元+"优秀共产党员"证书

  优秀实习生2名 奖金100元+"优秀实习生"证书

  优秀实习老师1名 奖金100元+"优秀实习生"证书

  五、入围及评选标准

  (一)优秀校区

  1、7、8月至少有一个月超额完成业绩目标

  2、7、8月校区总课时费消耗、总业绩完成情况达到预期目标

  3、综合校区整体管理、团队建设、员工精神风貌等进行评选

  (二)优秀教师

  教师个人课时量,对校区建设所做出的贡献突出,其他综合表现

  (三)优秀教育咨询师

  个人新单业绩完成情况,对校区建设所做出的贡献突出,其他综合表现

  (四)优秀实习老师

  是否虚心学习、认真务实、踏实肯干,实习期间的总体表现及对校区的贡献突出

  (五)优秀实习生

  是否虚心学习、认真务实、踏实肯干,实习期间的总体表现及对校区的贡献突出

  (六)优秀党员

  1、*党员或*预备党员

  2、对校区建设的贡献突出,工作积极性高、服务意识强、关心集体、爱护同事,在校区起到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周围群众及领导的评价

  六、评选流程

  (一)入围优秀校区评选的校区校长发表参评讲话,由校长室、各校区校长及员工代表最终会议投票选出

  (二)各校区根据评选标准,推荐出本校区参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咨询师、优秀党员、教务部推荐出优秀实习老师、市场部推荐出优秀实习生,填写《优秀员工评选表》(见附表)

  (三)优秀员工评选步骤为:校区内部初评、分校校长填写参评意见、市场部及教务部审查后最终由校长室会议投票选出、所有校区进行公示、秋季员工大会进行表彰

  (四)所有材料在9月3日之前上交

  长沙雅智教育校长室

  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

篇3: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2003试行)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北京市

  【颁布日期】20**.06.19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01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京人发[20**]68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自1995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颁布以来,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坚持宏观管理与微观指导相结合,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并行,当前培训需求与长远培养使用并重的原则,继续教育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形成了可喜的继续教育工作局面。

  为推动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全面实施首都人才战略和努力建设人才之都,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力资源开发上来,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氛围,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制定了《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局拟于今年开展全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活动,请各单位按照《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条件和要求做好准备,有关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社会氛围,提高继续教育管理质量和水平,规范继续教育评选表彰工作,建设鼓励先进和树立榜样的学习型社会,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工作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评选表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设立北京市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北京市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和北京市继续教育先进个人三个奖项。

  第五条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其各项配套管理办法。

  (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建全,职责清楚,分工明确,任务具体。建立了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制定了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要与本单位的发展实际紧密结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具有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的培训活动。

  (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学习经费和学习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五)按规定达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比率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达到72学时的比率。

  (六)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取得了较好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继续教育工作,熟悉《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其配套管理办法。

  (二) 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在继续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方面有突出业绩,在本单位工作考核中评为优秀的人员。

  (三) 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比率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达到72学时的比率,出色完成继续教育统计工作和继续教育登记工作,上报的材料程序规范,内容翔实,数据准确。

  第七条 继续教育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热爱本职工作,根据其学科、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自觉完成每年72学时学习。

  (三) 所负责的工作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学用结合,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获得国家或市级科技、学术成果奖项)。

  第八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继续教育评选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评选表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经费从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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