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公司保安员CC处分通报

2785

  **物[20**]02号

  物业公司关于保安员CC的处分通报

  6月26日上午,**花园二期保安员**在执勤时无视公司规章制度,白天在岗位上睡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坏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是由于该队员平时对自身要求不严,作风散漫,同时也可见该保安队管理不力,放松对队员教育,导致该队连续发生睡岗现象。为严肃纪律,教育全体员工,经公司经理室研究决定,对保安员**予以开除处理。

  希望全体员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管理处应召开员工专题会议,认真讨论对照,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二0**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报:集团公司纪总、郭总、李总、人事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年六月二十八日发

  (共印25份 )

篇2:师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学校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逾

  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制作、贩卖、出租或者传播含有淫秽、*等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殴打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方面管理规定按《Z师范大学关于对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旷课,给予下列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研究生旷课按《Z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坏公私财物,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或转移的,视标的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偷窃、撕割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卖淫、www.pmceo.com嫖娼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住校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禁毒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故意破坏校园设施或违反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加直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加传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弄虚作假,为个人谋取利益和荣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 凡给本、专科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给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校授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原始旁证、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等)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存档,并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如对学院处分意见有异议,可要求学院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报校长办公会议裁定。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各学院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于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凡给本、专科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给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或解除请示和学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请书等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处)核实,报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等)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五)凡涉及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与有关学院联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校分管领导同意后,转各学院办理。

  (六)学生纪律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与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的,由其所在学院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并委托有关单位察看。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申诉期限及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福清分校、二级独立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经20**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Z师范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Z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和《Z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A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开除学籍(仅限于高中)。

  第五条: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各教学部并签署处理意见交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政教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后,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主管副校长会同政教处、各教学部集体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部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处分审批程序:www.pmceo.com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年级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决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政教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政教处通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组和政教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校长或政教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课任老师、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教学部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政教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内累计旷课8-16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翻越围墙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有其他应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17-24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挑拨离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五条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25-32节者;

  (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三)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身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六)侮辱同学,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八)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九)有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者。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www.pmceo.com计旷课32-40节者;

  (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或开除:

  1、一个月内两次记过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伤,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除处分外应负担医药费、营养费)

  3、结伙斗殴,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帮凶、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除处分外还应照价赔偿,并处以原价值的3-5倍以罚款)。

  5、盗窃行为。

  6、谈情说爱,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7、对教职工及保卫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报复行为。

  8、情节严重的流氓行为。

  第二十条:住校生违反住校规定的按《E中学住校生管理制度》处理。住借读生违反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借读费不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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