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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工程款必须打入集团帐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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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申工程款必须打入集团公司帐户的通知

  **建[20**]第8号

  各分公司、项目部:

  根据集团公司“三统一”基本制度和各分公司承包合同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通知如下:

  一、凡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款必须打入集团公司帐户,浙江片工程款除嘉兴分公司打入上海总部外,其它分公司打入上虞办事处帐户,江苏片打入上海总部帐户。

  二、集团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扣除应交管理费、税金、质安基金等费用后,争取一天内最长不超过三天划到分公司帐户。

  三、如果分公司违约,并违反通知精神,总部将采取:1、罚款合同总价的10%;2、停止对分公司的服务;3、解除承包合同;4、其他措施。

  希望各分公司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年三月十六日

篇2:房产经纪工程款抵房款销售佣金的计提办法

  房产经纪公司工程款抵房款销售佣金的计提办法

  为适应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施工款、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折抵购房款的需求,同时减轻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压力,加快销售速度,特制定工程款抵房款(房款为销售房屋全款)销售佣金计提办法,以提高公司员工介绍购房单位的积极性。

  一、计提原则

  佣金计提总额不超过成交总额的4‰。

  二、佣金的分配原则

  工程款抵房款销售,其各相关人员的佣金计提比例如下:

  1、工程款抵房款销售,介绍人(经办人)计提房款总额的1-3‰(商业提1‰,办公提2‰,住宅提3‰),其中大部分情况为公司行为,由公司领导(总监以上级别)直接与抵款购房单位进行谈判。

  2、公司员工自行洽谈的抵款购房客户,经公司审核同意后,经办人计提房款总额的1-3‰(商业)。

  3、销售代表与工程部经办人计提房款总额的0.5-1‰(商业提0.5‰,办公提0.75‰,住宅提1‰),成交额不计入指标完成额,不参与月度、年度销冠和小组冠军的评选,销售主管及经理按底线比例提佣。销售代表与工程部经办人平分佣金,各提50%。

  4、各种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销售代表及工程部经办人提取佣金的80%,预留20%待客户办理完入住手续后次月底发放。介绍人(经办人)的佣金于客户入住后次月底一并发放。

  5、由公司领导指派的,签约额可计入当月指标完成率,但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及公司领导均不计提佣金。

  三、其他

  1、凡工程款抵房款,不允许打折,不允许退房和代卖。

  2、如施工方代表直接来售楼处看房未有任何人介绍,视同无介绍人,工程款所抵房屋的提佣比例为原核实提佣比例的中值。销售代表和工程部经办人各提50%。

篇3:山东省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通知

山东省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国家清欠政策,尽快建立健全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防范新的拖欠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项目审批,强化建设资金审查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坚持规范运作,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各项法定制度。自20**年7月1日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主导项目),在批准列入投资计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资金支付渠道及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周期和可行性研究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进行公示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列入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建设。

(二)严格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或申请投资计划时,必须按资金来源提交该项目全部概算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明确列出资金支付渠道,保证不留缺口。对所有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要核实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已经批准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不再审批、核准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对于因原承诺资金不到位而发生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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