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租赁物租赁合同

4260

  租赁物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 邮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 邮码:_______ 电话:_______

  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名称

  甲乙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租进__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3.1 租金以租赁物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总成本包括租赁物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相关费用。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3.2 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______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华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3 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3.4 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4.1 在租赁期内,由于中国政府或租赁物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4.2 租赁物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4.3 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货和验收

  5.1 租赁物在附一第4页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国家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赁物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5.2 租赁物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5.3 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5.4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6.1 租赁物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6.2 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3 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7.1 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7.2 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失灭

  8.1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项)和灭失的风险。

  8.2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复原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固定的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的保险

  9.1 FOB或CFR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9.2 租赁物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的毁损风险。

  9.3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保险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保险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0.1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10.2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10.3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11.2 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1.3 租赁物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按( )项处理: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按该委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2)由中国______省_____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1. 租赁合同附表(略);

  2. 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 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 甲方购货协议副本(略);

  5. 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用中、英文写就,自甲方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持一份外,其他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15.2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篇2:租赁物租赁合同

  租赁物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 邮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 邮码:_______ 电话:_______

  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名称

  甲乙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租进__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3.1 租金以租赁物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总成本包括租赁物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相关费用。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3.2 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______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华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3 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3.4 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4.1 在租赁期内,由于中国政府或租赁物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4.2 租赁物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4.3 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货和验收

  5.1 租赁物在附一第4页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国家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赁物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5.2 租赁物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5.3 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5.4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6.1 租赁物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6.2 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3 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7.1 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7.2 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失灭

  8.1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项)和灭失的风险。

  8.2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复原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固定的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的保险

  9.1 FOB或CFR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9.2 租赁物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的毁损风险。

  9.3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保险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保险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0.1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10.2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10.3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11.2 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1.3 租赁物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按( )项处理: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按该委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2)由中国______省_____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1. 租赁合同附表(略);

  2. 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 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 甲方购货协议副本(略);

  5. 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用中、英文写就,自甲方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持一份外,其他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15.2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篇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注意要点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注意要点

  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应以政府颁布的示范文本为基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遵循公平、诚实信用与合法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

  物业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除可遵循签订一般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外,还要注意以下四个要点:

  (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

  为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各目的责任、权利、义务,减少日后的纠纷,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对合同进行谈判洽商时,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即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要进行细致的充分协商,取得一致,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更要从微观上给予明确。 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委托的管理服务应包括五个层次的约定:

  1.委托项目  委托哪些管理服务项目应逐项写清。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委托最主要的是公共性服务项目,应逐项给予明确;同时哪些项目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分包,对分包的原则要求和限制条件,也应给予明确。

  2.各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

  各委托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表述清楚,越详细越好。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环境卫生包括哪些部分,楼梯、楼道、场地、庭院哪些委托,哪些不委托。

  不同性质的业主和不同类型的物业在某些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些差异和区别除在招标书中明确提出外,还应在合同谈判时给予准确界定。如部队和一些政府机关在"保安服务"这一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与普通住宅区和写字楼就是有较大区别的。

  3.服务质量与标准  各委托项目具体内容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在定性的基础上能量化的尽可能给予量化。这种量化标准有两个层次,一是工作量的量化,二是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量化。如垃圾清运要一天一次,还是二天一次,这是对工作量的量化;而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则属于质量检查评定的标准。要注意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整洁",因为是否整洁不易作出准确判断。

  目前,不少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对质量标准阐述不准确。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1号),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颁布了各地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这些可作为合同谈判签订时的参考和依据。

  4. 管理和服务费用

  各委托项目在上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相应合理的成本或支出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明确了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和讨价还价的焦点。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无论是采用包干制取费,还是酬金制付费,双方都应经过一定的测算和对比。各地物价局颁布的指导价应视作一个参考依据,各物业区域的规模大小与构成均不同,对最终取费标准还应详细讨论确定。

  5.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惩约定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的甲乙双方应争取双赢的结果。在物业服务合同谈判中,应对物业企业的工作有相应的奖惩条款。目前,各法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由于其工作不负责或失误给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均有一些惩罚性条款,但缺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励性条款。一些地方政府原则上同意物业管理荣获全国或省、市优秀(示范)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上浮10%~25%,但真正执行的并不多,执行起来也较难。考虑到政府不宜对比做出规定,因而在合同谈判时,业主可以设立一些奖励条款,以激励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员工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如,业主可设立业主奖励基金,对有突出事迹或表现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在酬金制的情况下,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管理服务的前提下,其物业服务支出有较大的节约,可适当提高酬金等。

  上述五个层次足物业服务合同不可少的必备的内容。为防止合同过长,可采用附件的形式。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包括《物业构成细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四个附件。此外,双方还可就具体问题增加附件。

  正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谈判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所以经过招投标确定了中标单位后,要有相对较长的(与一般招投标相比)的合同谈判时间。《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不应有无偿无限期的承诺

  除委托方对物业管理企业可无偿提供管理用房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应有无偿无期限的承诺。如对住用人无偿提供班车服务等。这是因为:

  (1)物业管理从本质上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偿服务,无偿提供服务是福利制的产物。尤其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广大消费者对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福利制管房体制是欣赏的。无偿的承诺不利于全社会全面、正确地理解、认识和实践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2)无偿提供服务导致住用人之间享受到的服务不一致。物业管理除了公共服务而向全体住用人,其他的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等都是面向部分或少数有此需要的住用人的,一般不可能所有的住用人都需要,都收益,如果无偿提供这部分专项、特约服务对那些不需要或未享受到该项管理服务的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3)无偿提供管理服务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行不通的。无偿提供的管理服务仍是有成本,需要支付费用的,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长期承担这笔费用。否则,最终导致的结果一是降低管理服务标准,二是将该成本费用转移或变相转移分担给全体业主。

  (4)物业管理的委托是有期限的,无期限的承诺从理论上讲是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难以做到的。无偿无期限的承诺通常出现在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为促销而作出的某些承诺,或物业管理企业为增加中标机会作出的承诺。这种承诺一旦作出,日后又无法全面履行,就给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带来困难,极易成为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在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中,有时开始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会自行出资做一些公益性活动,如新年联欢会、"六一"儿童付费活动等;或在某方面采取一些优惠措施,如对老人、儿童、困难家庭的一些取费项目给予优惠。这都是无可厚非的,这样做有利于物业管理的运作,是应该提倡的。但是,除经业主大会同意,这些内容不应在合同中明确是无偿提供,这些活动的费用也不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指出,只能由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支付。

  (三)实事求是留有余地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一旦签订,物业管理企业就要认真、严格地履行,凡做不到位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合同谈判中,既要实事求是,更要留有余地。下面几点应引起开发商,尤其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注意。

  1.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  在投标和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时,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不同的物业有不同的档次,这是客观条件;不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又有各自不同的情况,这时主观条件。在实施物业管理时,客观条件的约束和主观条件的限制是搞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性条件,管理服务的结果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要注意,对经过努力才有可能达到的一些标准,要留有余地,更不能说过头话。反之,则很容易成为产生问题的根源。

  2.对分期建设项目、分期建成使用时物业管理的承诺

  物业的开发建造是一个过程,有时又分期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尤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要充分考虑这点。例如,24小时热水供应,当最初个别业主入住时,一般无法提供,在合同中就要说明并给出该项服务提供的条件与时机以及未提供该项服务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适当减免;又如,当一个住宅区规划分期建造时,在首期不应把小区全部建成后才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合同。物业只有在具备入住条件后才能交付给业主入住,这个入住条件并不等于物业全部建成后提供的生活工作条件。这其中的差别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时尤其应注意。

  (四)明确界定违约责任与处理方式

  在物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这些问题、矛盾与纠纷既可能发生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业主相互之间;既有违法的问题,但更多的则属于违规、违约以及是非道德和认识水平的范畴。最然,对于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要通过不同的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解决。

  由于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生产与消费同时产生同时结束的特点,问题出现后不易取证,责任的界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导致解决这些问题比解决一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要更为复杂。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双方要对此有更为详尽的约定。首先,要明确当各类问题出现后,如何区分责任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其次,要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有时要事先约定解决的期限及费用的处理等条款。较之一般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更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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