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商住项目物业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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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项目物业管理方式

  “对物业进行严格管理,为业主、开发商提供优质服务”是本公司的根本理念,规范化管理,贴心服务,维持品牌物业公司的信誉与形象。

  (一)标准化管理

  本公司从项目前期管理、入伙、二次装修、房屋维修与养护、给排水及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安全、保洁、绿化以及便民服务,均实施全面的、标准化质量管理,使本公司物业管理行为符合规范化的国际惯例,在内部管理上自律、制度上创新,以达到管理严格有序、服务质量高的管理目标,使开发商放心、业主满意、公司信誉度进一步得到提高。

  (二)沟通服务至上

  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是物业企业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素质,具备这项素质,工作中的各项矛盾往往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反之,则误会重重,隔阂加深。目前大多数物业公司受投诉主要在于沟通不畅所致。

  为此,本公司专门设置业主联络处,通过礼貌走访、接待业主投诉、较好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合理要求)、答复业主疑问、设置业主交流箱、公示栏、宣传栏等方式,发展与业主的良好关系。

  同时,鉴于物业管理是一项具体、繁琐的业务,公司要求管理人员亲力亲为,实行走动式管理,亲临服务一线,直接了解业主需求,认真负责,讲道德,重诚实,对业主有求必应,保证服务质量。

  凡是业主对入伙交房时提出的涉及与开发商有关的问题,我们将利用规范物业公司的耐心、亲切的服务优势对业主进行沟通、疏导和抚慰,有效化解部分业主似懂非懂的怨气、误解或投诉,并按物业管理的规范要求登记下来,书面呈报开发商。绝对禁止加剧业主与开发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错综复杂矛盾的做法与行为。

  (三)缔造亲善的社区文化

  创造一个和谐、文明、舒适、优美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是我公司与业主的共同愿望。因此,本公司提倡文明、礼貌、亲善的社区文化,与业主共建共荣、友好相处、相互信任,主导公司员工发展与业主、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的友好协作关系。不论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在工作区域之外,业主或员工的难处是否关系到本人,都要热心助人、温善相待,主动构架良好的关系。

  四、为开展华盈尚景小区物业管理所配置的人力及服务收费情况

  (一)人员设置

  根据所确定的管理档次及实地考察,按物业管理面积203732.02平方米计算,本公司“华盈尚景小区”管理处拟设置工作人员48人。

序号
部门
职务
定编(人)
1
综合管理部(3人)
项目经理
1
财务内勤
1
综合主管
1
 
2
 
工程管理部(6人)
工程主管
1
工程班长
1
综合技工
2
强电技工
2
3
客户服务部(6人)
客服助理
6
4
环境管理部(16人)
保洁员
14
绿化工
2
5
秩序维护部(17人)
秩序主管
1
安全队长
2
门岗
8
中控室
2
巡逻岗
2
机动岗
2
合计
48

  (二)服务收费标准

  华盈尚景小区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不带电梯)物业费:XX元/建筑平米·月;

  多层住宅(带电梯)物业费:XX元/建筑平米·月(含电梯费);

  高层住宅物业费:XX元/建筑平方·月(含电梯费);

  商业用房物业费:XX元/建筑平方·月;

篇2:物业管理行业风险及其规避方式

  物业管理行业风险及其规避方式

  物业管理是一个高知识、高风险的行业。相对其他行业,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属新兴行业、朝阳行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特别是新组建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不强,缺乏抗风险意识,导致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抗风险能力较弱。《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两年多来,业主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保障,物业管理企业也纷纷利用《条例》化解或降低各种风险。《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长期树立行业风险意识,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规避经营风险,是物业管理企业增强生存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又一关键因素。

  一、物业管理风险的表现形式

  当前物业管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物业管理的灾害风险

  假设一栋房子、一个停车场或是一个机电设备房被烧毁,仅靠物业公司来赔偿,有几家物业公司能赔得起?由于经济基础和财产保险意识两方面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几乎绝大多数物业资产都没有购买保险。按目前来看,购买保险对本来微利的物业企业来说,多数物业公司难以承受,况且多数业内人士认为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的物业资产保险也应由业主买单。如此一来,物业管理的灾害性风险因经济等因素还将长期存在。

  2、物业管理的服务风险

  大凡做过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人的都有“如履薄冰”的感触,稍不留神,就可能冒出什么事或什么差错,业主找上门来论理、索赔等等。有句业内行话:“物业管理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凡事都找物业公司,解决不了就是服务不好,动辄就以不交物业管理费用相威胁,出了事故就向物业公司索赔,这是物业管理企业面临的严重问题。物业管理各个过程的方方面面,任何一个过程和环节管理失误,特别是安全方面出现问题,都将直接或间接导致各种经济损失。

  比如:停车场只收五元的车位使用费,车丢了就找物业公司索赔,少则几万,多则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又比如犯罪分子潜入小区,发生了命案,物业公司又被业主索取巨额经济赔偿。就宜昌市来说,近年来因小区内丢失摩托车,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的案例已有多起。

  安全,是物业服务至关重要的一环,安全问题自然成了物业管理服务风险中最让人担忧的风险了。在近年的物业管理中,业主由于人身、财产受到侵害而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并引起社会各方关注。就实际情况而言,小区中业主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不分缘由均要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大多数保本微利的物业公司来说确实难以承受。但是,如果物业安全保卫工作存在明显瑕疵,如保安人员工作失职、保安设施失灵未及时维修等,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物业公司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3、物业管理的财务风险

  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击败竞争对手,在参加招投标争取新的物业项目时不能充分主张企业应得的利益要求,在标书或物业管理方案中承诺“我们只求顾客满意,不讲利润”、“亏损报价”,连“保本微利”都不提,甚至效仿个别财大气粗的名牌物业企业来个带资多少万接管。这种低价位入市的做法将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造成中标者许多后遗症,要么难以为继,要么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到头来业主和物业公司俱受其害。

  当电梯要大修了、供配电设备等待大修恢复供电、房子结构出现问题了亟待处理等等,都需要大笔的资金,谁来卖单?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但是,目前仍有许多物业的维修基金不能到位,即使维修基金已经到位,如果维修基金管理、使用不当或被挪作他用,这些带给物业公司的不仅仅是财务风险,对于一些小型的物业公司,遇到这种大的风险很可能就是能否生存下去的问题了。

  二、物业管理风险的规避方式

  如果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时,物业公司时常不得不买单“补锅”。例如:某小区六楼住户装修时乱扔建筑垃圾,造成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致使污水倒灌到二楼住户,造成二楼财产损失,同时一楼住户也因二楼楼板渗下的污水造成一定损失。受损失的业主不告楼上装修的业主,反而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进行索赔,后来法庭支持业主起诉,判物业公司因装修监管不到位、承诺的小修6小时修复未能履约而违约,结果物业公司败诉,赔了二楼赔一楼,吃了个“哑巴亏”。

  物业开发商早期建设遗留的本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的质量安全问题,物业管理企业也往往迫不得已去承担,这样的案例已不在少数。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女士经过某大厦门口时,不留神踩翻了铸铁污水井盖,女士落入井内受了重伤。事实上,原开发商提供的这种井盖本身就有隐患,车辆经过时井盖容易挪动位置,而开发商已撤走多年,物业公司平时只是在检查到井盖挪动后进行复位处理。开发商已撤走多年了,大厦当时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使有业主委员会,这个办事机构哪有能力赔付该女士医疗费呢?该女士又没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法律保护弱者的情景下,受伤女士的巨额医疗等费用无疑落到了物业公司身上,同时物业公司还不得不花大钱对大厦区域数十个井盖进行彻底改造。

  物业管理实践中不时出现的一系列类似问题。从理论上讲,业主在小区内的生命财产随时都有发生意外和遭受危险的可能,有时难以判断肇事者的时候,这一责任由谁承担更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的焦点。

  1、风险规避方式之一:把好合同关,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谨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规避物业管理风险的有力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对物业管理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各自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如果约定不明或承诺过度,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业主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约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规内容。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物业公司和业主所承担的义务,并且尽可能的明确责任,例如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车场停车,业主和物业公司分别承担哪些安全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消防规定的业主行为,导致后果的应承担哪些责任等等。

  不少物业管理公司常常过头承诺,说过头话,盲目提高管理指标,甚至超过企业水平和能力,脱离实际,图一时指标好看,哪管日后如何践诺,在“业主至上”口号下,时常不注意自身利益的保护,为了争一点市场份额,保证不丢车、不发生人身安全、偷盗事件、不发生刑事案件,大中小修保证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完毕。殊不知,这些都是理想的“奋斗目标”,可以作为内部管理的追求和内部考核,一旦纳入合同或作出其他形式的承诺,就给自己上了一个圈套,设下一个陷阱,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增大了。由于过头承诺,一旦业主被盗、被杀,一旦物业公司不能按承诺进行处理,业主动辄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将自食其果,甚至可能倾家荡产。

  前面所提及的关于污水倒灌的案例,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因业主原因造成公共管道堵塞的责任、物业公司装修监管的内容并且不轻易承诺小修多长时间内修复,法庭也不至于判物业公司违约。尽该尽的、所承诺的责任,切勿制定和公布过头的、不切实际的或难于实现的管理目标。

  物业公司与其他相关方的合同签订也应慎之又慎。在许多物业纠纷案例中,因合同缺陷带来风险的教训让人痛心而沉重,合同中的关键事项和条款可谓一字千金、万金,因合同条款考虑不周而带来的各种风险是人为的、本应避免的错误所造成的,物业公司应该建立适合自己的、完善的合同项目管理办法,大到保安、保洁和工程项目的分包,小至请外面师傅清掏化粪池、维修室外空调甚至修补一块瓷砖,立项、审批、合同会签的程序要到位,内容要完备,以此降低因合同条款不慎、疏忽、错误而产生的各类风险。

  2、风险规避方式之二:服务过程中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性提示服务”

  物业公司在所有管理环节中、所有服务过程之中都要做好“预防性提示服务”,即对于一些潜在可能发生的、但又不可预测不可杜绝的事故,物业公司必须做到事前的提醒和警示,尽量作到事中的监督。例如在人员复杂的写字楼每个租户门口贴上“写字楼人员复杂,离开时请务必断电断水,锁好门窗”等防火防盗警示语,在未设专人看守的单车停放处设置“本单车停放处仅提供免费停车场地,请车主保管好自己车辆”提示牌,在小区游泳池旁放置“请照管好您的孩子,小孩不得进入深水区”标示等等。

  物业公司应尽可能考虑到一切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能整改消除的当然更好,不能及时整改的,也必须向业主或其他相关方(包括物业公司内部员工)明示,在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在与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以及小区文明管理条约、小区公众管理规定或须知中,在物业公司内部各项服务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规程中,在所有针对不安全因素的提示和警示中,必须明确哪些不能做、哪些区域有危险、做哪些事应注意什么等等。一旦发现业主有违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后果的业主自负;一旦发现自己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便立即纠正,避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了这些事前的明示,物业公司做到了尽量告知、说服、管理之职,一旦有了纠纷,物业公司也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3、风险规避方式之三:转嫁风险

  许多业内人士认为,物业公司采用投保公众责任险中的场所责任险可以转嫁风险。这在理论是对的,现在问题在于,有能力而且愿意承担保险费的物业公司有几家?开发商为了获取最大利润是不愿意为小区业主和其个人财产、公共设备设施等购买保险的,那么剩下来只有物业公司动员全体业主,让业主为自己购买保险或物业公司代为向业主投保,回头向业主收取保险费。为此,物业公司实施有效宣传,向小区业主灌输保险意识和推广场所责任险已成为必要。

  转嫁风险的另一个有效方法就是监督和使用好公共维修基金,充分发挥维修基金的作用。物业公司要监督维修基金及时到位,监督业主管理好维修基金、使用好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可用于公共设备设施大中修,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花“业主”的钱,为业主办事,省自己的钱,这是降低物业管理企业财务风险的又一有效途径。

  总之,要规避物业管理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物业公司需要策划和实施好同业主和其他相关方之间多方位、多层次的责任约定,做好“预防性提示服务",有言在先,晓之以理,向业主做好宣传,让业主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和遵守各项公众管理规定,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向业主宣传并增强业主保险意识,以及有效发挥维修基金的作用也是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有效途径。同时物业公司也要注重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尽量做到周到、细致、完善,增强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为业主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篇3:三种物业管理服务方式内容

  三种物业管理服务方式内容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各类房屋和设备、设施及相关的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提供服务活动。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按服务性质和提供方式可分为三种:常规性公共服务、针对性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特约服务。

  一、常规性公共服务

  常规性公共服务面向全体业主和承租人,目的是保证物业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保证小区内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美化人们的生活环境,这一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通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和承租人不需额外提出要求。这项服务大致包含以下八项内容:

  1)住房建筑主体的管理内容 实施这项管理和服务的目的是使住房保持完好,确保其各功能的正常发挥。具体包括:

  A、住房基本情况的掌握,即包括对房屋数量、建筑形式、产权、守好程度、使用现状等的调查、记录,建立住房物业完整、准确的档案资料。具体形式有图、表、册、卡等,还要及时根据情况的变化更新档案记录。

  B、住房修缮及时管理,即包括住房的日常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C、房屋装修管理,即对业主和承租人在住房提出申请,从设计、材料、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和管理。

  2)住房设备、设施的管理 这项管理的目的是使住房及其配套设备设施保持完好,住户能够正常使用。具体包括:金侨世纪苑各项设备设施基本情况的掌握,如设备设施的种类、分布、管线走向、完好情况等。B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维修、保养和更新。

  3)小区卫生管理 这项管理的目的是为住户保持一个洁净的生活环境主要工作有小区的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

  4)绿化管理 目的是美化小区环境。主要工作有园林绿地的营造和保养及小区整体环境的美化等。

  5)治安管理 目的是保障小区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主要工作包括小区安全、保卫,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理,以及小区内干扰现象的排除等。

  6)车辆道路管理 目的是维护小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主要工作有小区内内车辆的保管、道路的管理及交通秩序的维护等。

  以上各项内容又称为公共性服务。

  8)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指为业主和承租人代收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及电话费等公共事业性费用。

  二、针对性专项服务

  针对性专项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为改善和提高住户的工作生活条件,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一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事先设立服务项目,并将服务内容与质量、收费标准予以公布,当住户需要这项服务时,可自行选择。内容主要有:

  1) 针对日常生活提供的各项家政服务。该项服务包括:为住户收洗衣物、被褥;为住户代购物品;为住户提供室内清扫、装修服务;为住户保管自行车、机动车及车辆的保养、维修等;

  2) 商业服务方面。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商业经营服务项目。包括商业网点的开设与管理以及服务经营活动的开展。如开设小型商场、美容美发店、修理店等。

  3) 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方面。包括这些方面设施的配备和管理及活动的开展。如:图书馆、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各类补习班;设立医疗站;开办各种健身设施,健身房、网球场等;

  4) 金融服务方面。包括代办各种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引入储蓄所、证券营业所等;

  5) 经纪代理中介服务。指物业管理企业适应业主的需要开设的中介、代理等服务事项。如物业代理销售、租赁及相关的策划、评估等。

  6) 社会福利方面。这方面的服务一般是低价或无偿提供的。如照顾孤寡老人、拥军优属等。

  三、委托性特约服务

  委托性特约服务是为满足小区内个别住户的委托而提供的服务,一般未在合同或专项服务中设立。

  在这三项服务中第一类是物业管理企业为住户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而第三类服务可根据住户的需要确定。

  业主和物业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们购买房屋之后,持有房屋的产权,就可以被称为业主。一般讨论和物业的关系时,比较专业地管房屋持有者叫业主。主业有权参加物业管理的权力,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物业的义务。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是通过业主委员会实现的。

  一般说,小区住户作为小区产权人或使用人,拥有的权力是:

  1) 享有委托管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并有权向业主和管理委员会提出自己对物业管理服务现状的意见和建议,要求业主管理委员长会就此与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促进问题的解决。

  2) 参加业主大会,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并对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增减和撤换拥有表决权。

  3) 有权监督业主管理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4) 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服务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为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小区住户应尽义务主要包括:

  1) 按时、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2) 按照业主大会决议精神,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积极加以配合。

  3) 积极参加业主大会,并对小区和物业管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在于:

  1) 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对小区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有权要求小区业主和住户加以配合。

  2) 在服务达到与业主管理委员会约定的标准时,有按规定收费权力。

  3) 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小区住户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小区住户委托,并收取适当管理和服务费用的同时,必须要尽到提高小区居民居住质量的义务。主要包括:

  1) 尽力达到委托管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费。

  2) 对于居民提出的要求,要在各项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尽力给以满足。

  3) 遵守业主管理委员会有关各项决定和政府的有关规定。

  4) 按照规定,定期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汇报收支帐目,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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