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劳动集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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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集体合同范本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企业地点: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年 月 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协商代表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及其经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代表员工,共同组织协商组织,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 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以本合同为基础, 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十条 企业实行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企业人工成本的状况,长沙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停产放假,第一个月发给

  本人原标准工资,第二个月起按长沙市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八条 员工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企业可以在该员工的工资单扣除赔偿金,但扣除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二十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每周两天休息日制度。员工婚丧假、探亲假、哺乳期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www.pmceo.com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坚持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和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工 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 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三十一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保证员工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六章 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女员工因怀孕、生产、哺乳,在规定的休假期间给本人相应的工资或津贴,产假期间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员工怀孕后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产(含人工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七条 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为女员工每 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坚持男女员工平等的原则,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

  第四十条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工经济赔偿。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企业建立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制度。健全培训机构,保证培训经费和培训时间。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对在职员工进行技术等级培训、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育;对新招聘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资 格;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按需要对下岗员工进行转岗培训。员工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对通过自学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岗位培训和劳动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第四十五条 员工应积极参加企业及其所在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自身素质。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员工应依法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员工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和企业都有责任告知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帮助教育员工明确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按照本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企业与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权利、义务,依照《劳动法》、《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员工无过错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若本人续订合同,工会可以帮助协调,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考虑同意续订。

  第五十二条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按照《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程序执行。

  企业依照本条款裁减的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经营负有全面责任,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员工应服从领导,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生产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四条 企业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并依据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或惩罚。奖惩条件和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企业对员工做出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决定时,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并事先通知工会。

  第九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双方为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地合作。

  企业领导和工会正、副主席每 召开一次联席会,就涉及员工整体利益重大事宜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双方遵守联席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领导或其他代表应邀可以出席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可以应企业要求向企业通报工会开展的与企业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行政方代表、工会方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检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并有针对性地协商相应措施。

  第五十九条 建立定期的协商制度,重大问题,双方协商代表有一方提议,并征得另一方同意,可随时进行协商。

  第十章 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十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双方代表应在7日内进行协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内容。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

  1、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

  2、签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撤销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必须变更的。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形成新的决议,报告职代会后,应在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六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终止:企业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工会被依法解散;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经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期满 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应在7日内向审核本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一章 履行集体合同中的争议处理

  第六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作,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协商解决,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在协商处理争议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www.pmceo.com生争议,当事人不协商、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或在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采取过激行为,对方当事人申诉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违反本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相应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第六十七条 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新合同方案,新合同未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经企业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七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三份,副本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副本报送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仲裁部门或工会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集体劳动合同一般格式

  集体劳动合同一般格式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工作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别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 %的福利费用和 %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 %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经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花费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类费用细则。

  第十九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本文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厂察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安全履行;

  (5)其他约定的事项。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十一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十三章 期限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合同期满前 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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