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绿地工程养护承包合同(样本)

1281

  绿地工程养护承包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养护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落实养管单位,招投标结果,乙方中标。现根据《合同法》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养护项目相关情况

  养护项目名称:

  养护地点:

  养护范围:

  养护面积:

  养护设施量:

  二.全年养护管理经费

  根据招投标文件,本合同养护项目中标单位为 元/ m2·年。承包方式为全额经济责任制承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贰 年,即 20** 年 1 月 1 日至 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提供给乙方本合同所述养护项目有关养护设施量及图纸资料;

  2.对乙方养护管理项目进行监督和考核检查;

  3.按规定核拨给乙方养护经费;

  4.合同期限届满,对本合同养护项目设施量进行清点。

  (二)乙方职责

  1.由乙方承包养护的本合同养护项目应达到 三 级 单位 绿地标准(见《**城市绿地等级标准》)。承包养护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操作规程及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合理组织,精心养护,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管理任务。

  2.对本合同养护项目实施养护管理所需的一切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服务由乙方自行组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对本合同养护项目实施养护管理所需的养护管理房由乙方自行解决。

  4.承包期限内,本合同养护项目设施量发生减少及毁损的,乙方应予及时补齐或修复,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保证本合同养护项目设施量无减少、无毁损。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养护管理计划及有关措施,以便甲方进行监督考核。

  6.乙方在搞好日常养护工作的同时,必须配合甲方参加市、局布置的各重**节庆和重**活动的临时布置任务。

  7.乙方必须重视安全工作,确保全年不出安全责任事故。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五.考核验收

  7.甲方每月采取定期普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办法对乙方养护质量进行考核验收。月平均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包括95分)的为合格;低于95分的,每下降 分,扣除月度养护经费的百分之 金额;低于90分的为不合格,不核拨当月养护经费。

  2.考核验收参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办法》执行。该办法由甲方负责提供。

  六.养护经费核拨方式

  1.养护经费按半年度核拨,即先养护后付款,每半年末支付总额的25%,分四次结清。考核后,由甲方核拨给乙方。

  2.由考核验收结果引起的经济扣罚直接在半年度核拨的养护经费中扣除。

  3.由绿地占用(经审批)引起的养护面积减少在次半年度核拨的养护经费中扣除。

  七.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责任

  1.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应上缴甲方全年养护经费的百分之 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按约履行的,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应予以全额无息返还。

  2.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不得擅自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若乙方违反,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保证金;若甲方违反,甲方应双倍返还合同保证金。

  3.合同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罚没全额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于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特别重**的,还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因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一年内累计 次考核不合格的;

  (2)非自然原因造成绿地设施重**损失( 元以上)或植物**规模( m2或乔木 株以上)死亡的。

  八.附则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养护项目经济损失的,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2.因城市建设需要致使本合同养护项目面积、设施发生变更的,由甲方根据实际变更比例适当增减核拨经费。

  3.若今后每年新增加绿地面积少于5万平方米的,直接由乙方负责管理,并按此标准执行。

  4.本合同招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对合同条款具有补充作用。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壹式肆份,正、副本各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副本壹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人签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帐 号:帐 号:

  电 话: 电 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2:校园卫生、爱护绿地、花木的管理规定

  校园卫生、爱护绿地、花木的管理规定

  为了巩固校园卫生、绿化成果,加强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请将冰果棍、塑料袋、包装纸袋(盒)、纸杯、垃圾、废杂物、烟头及吃剩下的果皮、果核扔到垃圾箱里,不要随地吐痰。

  二、保持校园卫生。畜力车役畜带粪兜,车主应保证路面无畜粪;单位或个人装修、改建产生的建筑垃圾要自觉地在限期内清运干净,无力清运的、报请房产科进行有偿清运;不准在垃圾箱内及草坪、道路上焚烧垃圾;垃圾不能倒在果皮箱里;看护好儿童,管好宠物,不要随地便溺。

  三、爱护草坪、不准在草坪中践踏行走和堆放物品,不准任何车辆在草坪上行驶、碾压、停放,不准私自在草坪上挖、栽种。

  四、为了人身和树木的安全,请学校和家长教育学生和儿童不要上树、折枝、摘果,不准往树上钉钉、栓绳;需伐树和清树头、树枝的需报请后勤服务集团。

  五、缤纷的色彩属于大家,请不要掐花或将园花家养。

  六、机动车、畜力车、三轮车不准在方砖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七、不要在操场护栏或其它公共设施上晾被褥、衣物。请全校干部、职工、家属、居民和大、中、小学学生支持学校的校园卫生、绿化工作,贵在参与、重在维护,让农大校园更加整洁、文明,焕发出充满着绿色的勃勃生机。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篇3: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2007)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二○○七年七月三日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不得被侵占、买卖和破坏;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城市绿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国有土地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全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周边线、已建成和规划待建绿地周边线,划定的城市绿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

  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纳入管理范围。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调整规划绿地的,由规划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新建项目需确定绿线、绿化用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 例》进行。其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定,立项规划设计必须保护现有绿地和古树名木,并按规定的标准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绿地恢复保证书,经批准后实施。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上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相邻地块土地市场评估价格3倍数额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

  损坏绿地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项存储,列入城建年度投资计划,用于补建和增加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和大树应设立保护范围。即:城市现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胸径在30至50厘米的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

  ; 第十五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5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大树。

  第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须由所在区绿化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终审并经现场复核;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按规定缴纳树木损害补偿费。移植的树木要确保存活。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画或张贴、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随意采摘果实、种子;

  (四)践踏、损毁花草;

  (五)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六)在绿地内或树木旁动用明火;

  (七)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搭建临时建筑;

  (八)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

  (九)损坏绿化设施;

  (十)其他损害绿地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规划预留绿地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损害城市绿地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除对造成损害给予赔偿外,对公民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按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大树和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大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评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由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来自:www.pmceo.com),临时使用城市绿地不按期归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绿地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沈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沈政发〔1993〕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