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商业用房租金支付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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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北京B溪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保障B溪家居广场业主的利益,就乙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中第六条"租金支付"的事宜,甲方同意为此担保,担保条款如下:

  一、甲方对上述委托合同中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乙方按时交付租金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向乙方交付的租金时,甲方以B溪家居广场的经营收入和甲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规定的储备金作为保证金,向乙方补偿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租金的事足部分。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期限为乙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委托合同之日起即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

  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商业用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备案机关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学校教师住房安排租金收取管理办法

  学校教师住房安排及租金收取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校住房的合理配置,按照“有偿住房”的原则,并结合学校住房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特制定《学校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教师校内住房为出发点,着力化解学校住房配置矛盾,积极促进学校“有序、平稳、和谐”地发展。

  二、租房原则

  1、优先原则。根据学校有限的少量住房实际情况,优先解决未参加房改而需要安排住房的在职教职工。

  2、普惠原则。针对教职工经济收入现状,学校对租房教职工的租房面积实行普惠政策。其租房面积计算公式:双职工(或长期住校教师)租房面积=实有房屋面积—20平方米;其余单职工租房面积=实有房屋面积—10平方米。

  3、有偿原则。学校推行以收取房租为主要方式的有偿住房配置制度。学校每半年(即6个月)按教职工租房面积,进行核算并一次性收取房租。

  4、平等原则。无论是学校管理干部、班主任、老教师及任课教师等,均一视同仁,无条件地按规定标准缴纳房租。

  三、租金标准

  1、按租房面积每月2.00元/平方米收取。

  2、调离本校教师应退还所租房屋。若情况特殊仍需继续租房,则房租金额按实有房屋面积每月10.00元/平方米收取。

  3、教师退休时,应向学校退还所租房屋。若情况特殊仍需继续租房,则房租金额按实有房屋面积每月2.00元/平方米收取。

  4、任何租房教师,严禁将学校住房转租他人。否则,房租金额按实有房屋面积每月15.00元/平方米收取。

  四、租房要求

  1、租房教师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增加附属设施等。

  2、学校对教师所租房屋的门锁、线路、管道等,一次性安装到位。若有损坏或丢失,概由租房教师负责维修与赔偿。

篇3: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1999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8.5

  实施日期:1999.8.5

  厦府(1999)综094号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减免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因提高房租而增加较多支出的下列人员:

  (一)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

  (二)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废军人;

  (三)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

  (四)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五)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条 减免标准

  住房面积在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标准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

  (一)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的租金减免(以1992年5月1日)前租金标准为基准计算增支部分)。

  1、1937年7月6日(含6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来自:www.pmceo.com),每户每月净增支出,给予全额减免;

  2、1937年7月6日以后至1945年9月2日(含2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0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3、1945年9月2日以后至1949年9月30日(含30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5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二)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三)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四)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五)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实行廉租办法: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元(含230元)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60%缴交;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300元(含300元)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75%缴交;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350元(含350元)以内的,提租的增支部门给予全额减免。

  4、上述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

  本条(一)、(二)、(三)、(四)款符合(五)款规定的按(五)款执行。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二)有工作单位的,本人及同住成员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三)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和区民政局出具证明;

  (四)到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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