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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关于教学事故、差错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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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我校的教学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增强教职员工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保证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差错的发生,并使事故、差错一旦出现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差错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差错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受到严重损失等类似情况。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散布违背章程国法的言论或淫秽内容,或讲课内容有严重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2.教学主管部门在开学前还没有制定好教学计划、校历,使教学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失。

  3.教学主管部门没有按时订购教材,影响正常上课;违规订购学习资料,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4.教学主管部门在学籍管理和证书管理中不严肃认真,违规发放毕业证书、出具学历、成绩证明。

  6.教师使用实验室、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不按规定提前预约,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耽误上课。

  7.实验员准备实验不及时或错误,致使学生实验或教师演示无法正常进行。

  8.教师误课、擅自停课,私自找人代课、代监考,代人上课、监考等。

  9.不按时上交命题试卷(含答卷、答案以及听力磁带等)。

  10.未按要求布置考场、发放试卷、装订试卷或遗漏试卷。

  11.监考不负责任,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如看书看报、做题改卷、拨接电话等)等。

  12.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因试卷印刷、保管不当造成试题丢失泄密;在阅卷评分中不按评分标准评分、任意更改成绩。

  13.无故不参加市、校教研活动(开会、听课、学习、集体备课等)。

  14.不上交教学计划、总结、各种报表、登记簿、教案、听课记录本等。

  15.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情况。经学校领导研究认定为教学事故的。

  (二)教学差错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影响、教学效果不好的情况。

  1.教务员排课不当,造成场地、时间冲突,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

  2.教学管理人员在工作安排或协调管理上明显疏漏或失误,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期间(含早读、补课、培优)擅自离开教室,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拖堂影响教学效果。

  4.教师上课不管课堂纪律,造成课堂纪律松懈,影响教学效果。

  5.教师上课接、拨电话或携带手机发出有声讯号,影响上课。

  6.教师请假未及时通报教务处或不按时回校销假,不能按时上课或开展工作。

  7.年级统一测验、考试试卷命题粗制滥造,出现三处以上错漏。

  8.未按规定布置、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不及时批改作文(1周)、作业(1天)、试卷(3天),讲评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

  9.年级测验、考试命题试卷(含答卷、答案以及听力磁带等)出现错误3处以上(含3处)。

  10. 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和登记有错,不按时上交学生考试成绩,影响成绩统计、上报。

  11.参加教研活动(开会、听课、学习、集体备课等)迟到或早退。

  12.不按时上交教学计划、总结、各种报表、登记簿、教案、听课记录本等。

  13.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不及时报修;借用仪器设备不按规定登记、归还。

  14.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情况。经学校领导研究认定为教学差错的。

  二、教学事故与差错的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发生后,经调查了解、查清情况,写出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报告与处理意见,并由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一并报教务处交学校认定,最后由主管校长签署处理意见。

  (二)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追究责任人个人的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凡属教学差错,扣除本月纪律考核奖,并根据后果与责任者的态度,按情况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四)一学年内发生一次以上(含一次)教学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差错的年终目标管理奖降等,不能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对事故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停职检查。

  (五)凡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学校财产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凡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其本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三、本办法即日起执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咨询、举报电话:28zzzz3

  林桂中学

篇2: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推进学校本科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达成严明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以及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教学运行类事故、成绩与考试类事故和教学管理与服务类事故三类,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其中重大教学事故又分为两个等级,Ⅰ级重大教学事故和Ⅱ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一年中同一个人累计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一年中同一个人累计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记一次Ⅱ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等教学运行类事故按照附表1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八条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事故,按照附表2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九条 教学管理和服务类教学事故,按照附表3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或被举报后,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为责任单位(学院或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和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填写《z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协查反馈表》并提出处理意见。协查表由教学院长或主管处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部,并附相关书面调查核实材料。由教务部负责最终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出具《z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的,学校教务部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做出事故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务部所做出的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可向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述,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部认定;Ⅱ级重大教学事故经教务部认定,由主管校长签批后核准;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经教务部部长会议通过,由主管校长签批上报学校常委会核准。

  第十五条 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的事故责任人,或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项目及成果的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如涉及触犯党纪国法的,将同时报校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部、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有关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人事考核等方面的处理,由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此文件中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及实践类课。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事件中当事人没有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职责,导致教学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学生和相关学院,事后到教务部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过程及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部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部,《z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年修订)》校教〔20**〕13号同时废止。

篇3:经济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制度

  经济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课程体系改革,健全并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和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 教学组织事故

  1、 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

  2、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3、 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 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10课时以上;

  6、 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7、 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8、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9、 教师酒后上课,或者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的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0、 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11、 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12、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

  13、 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集体培训等;

  14、 学生旷课逃学,任课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通报,班主任未能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条 教学考核事故

  1、 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2、 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3、 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

  4、 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5、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6、以各种方式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第五条 教学保障事故

  1、 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3、 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4、 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三、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的责任人予以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2、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停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学科带头人和教坛之星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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