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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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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期间,同学杨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同学李某、王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同学的家长。在医院,黄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发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同学和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和精神损伤费1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课间被李某、王某撞倒造成身体伤害,李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其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承当教育、管理的责任。因此,对杨某在校期间身体被伤害,该小学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当一定责任。但由于杨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另两个同学的监护人赔付,且公安部门的鉴定已证明,杨某所受的伤害不会对其身体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起诉。原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学对伤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却不判决其承当责任的具体方式,结果不公,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课间嬉戏时致杨某受伤,有过错,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之规定,应由两名同学的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在他们不慎致伤杨某的过程中,学校不存在管理过错,故不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予以撤销。

[点评]

  由于未成年同学相互间的追逐、玩耍、打闹、玩笑等行为,而造成的同学身体受伤的情况,在中小学校中是比较常见、多发的。本案就是典型的由此而引发的同学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了此类事故,学校是否有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学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即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同学在校受伤,学校就有过错,应承当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推翻了这一结论,认为此案中学校无管理过错,不负责任。实际上,两级法院都是在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判断学校的责任,而分歧的关键在于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上。一审的判决,以只要未成年同学是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就一定有过错的逻辑,推导出学校有责任。这样的判断,不只没有指出学校具体的侵权行为和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支持,显得过于武断;而且也没有考虑学校教育的具体特点和由此会给教育活动带来负面的影响。这样的判决不只没有促进学校明确自身的责任范围,加强对相关情形的防范,反倒得出了无论自身如何尽责,只要发生同学事故都难以免责的结论。为防止如此案这样事故的发生,学校就很可能选择消极的措施,于是就出现了许多学校限制同学课间活动、减少校外活动的不正常现象。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的错误,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那么如何确定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以明确在类似的事故中学校是否有管理过错呢?首先,要明确学校职责的来源。学校、教师对同学在校期间的人身平安负有维护的职责,是来源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维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来源于有些理论所认为的学校是未成年同学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而享有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尽到管理的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和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

  以本案为例,未成年的同学课间追逐打闹从小朋友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防止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同学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假如小朋友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同学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假如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和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当局部责任。当然,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是难以完全予以客观化描述的,关键还是以教师是否根据专业的知识、职业的道德,尽到了谨慎管理者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

篇2:高级中学课间操管理暂行条例

  高级中学课间操管理暂行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及《中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全面提高学生身体健康素质;

  第二条:培养学生积极健体的意识,自觉的、主动性,掌握健体知识、要领;

  第三条:培养学生团队精神、纪律观念、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雷厉风行的作风,做事认真务实的态度,不畏艰难,战胜困难的勇气;

  第四条:创石油高中体育教育特色,向全体学生及社会展示石油高中学生风貌,争创国家一流的体育工作示范学校;

  二、管 理

  (一)组 织

  第五条:政教处主抓。政教处与教务处、艺体处、体育教研室齐抓共管;

  第六条:政教处协调两处管理主任抓好班主任对班级课间操的管理;

  第七条:体育教研室负责课间操学生队伍的组织,领操员的落实,广播操知识要领的传授、广播带的播放,广播操的升级;体育教师要分片保干,负责学生上间操期间的管理及要求。

  第八条:两处管理主任侧重于所在处的班级学生出席、集合,做操态度、列队的管理;

  第九条:课间操程序:集合-做广播体操-集合-班级风貌展示。(班级风貌展示,在操场建设完进行);

  (二)班主任

  第十条:抓好课间操是班主任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班主任要对本处的管理主任负责,对班级上课间操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本班学生课间操工作;

  第十一条:班主任要准时到操场组织班级学生队伍,在准备乐曲停止前,把本班级学生队伍组织完成;

  第十二条:班主任要抓好两头带中间,把排头的站位组织好,然后深入队伍深处至排尾,让学生做到站位标准,站姿规范;

  第十三条:队伍整合完成,班主任要清点本班学生出操人数,落实未参加出操学生的原因,并对无故不出操学生按班规进行教育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的上操态度,做操质量班主任负全责,教育帮助指导学生高质量完成体操任务;

  第十五条:班主任必须参加课间操的组织管理工作,除公出(出校参加教研活动)外,不得以做其它工作为由,占用间操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列队归班,要求每班站成四列纵队,以各种变换形式整齐化一进入楼内;

  第十七条:有班歌的班级,在归班途中唱班歌,暂无班歌的班级,在归班途中唱军歌或喊口号;

  第十八条:班主任要随班级队伍进入楼内,不许在中途退场或离开班级队伍;

  (三)学 生

  第十九条:课间操每班留一人值日,除小记者社团、值周学生外,每位学生必须参加课间操,特殊情况(骨折、伤筋骨)经校医鉴定后,方可留在室内;

  第二十条:第二节下课后,每位学生要迅速地到运动场准备上操;

  第二十一条:禁止利用课间操时间,以取水、取信、打电话、上厕所、值日、看屋、身体不适等为由不上操;

  第二十二条:集合要做到快、静、齐,自觉找准位置,听从指挥,禁止插兜、说话、做小动作;

  第二十三条:做操过程中,动作要规范、舒展、流畅,精神饱满;

  第二十四条:体委要认真负责,协助班主任老师督促本班学生出操,组织好班级学生队伍;

  第二十五条:每年的三月中旬的第三周至九月中旬的第二周的周末,学生必须穿校服上操;

  第二十六条:禁止穿高跟鞋、“鸡肠”裤等不符合要求的服装上操;

  三、考 核

  第二十八条:政教处负责对班主任抓课间操履行责任情况及班级学生出操情况进行考核;两处管理主任协助政教处对本处班级学生的集合、做操态度、出席人数进行管理。考核成绩纳入班主任及班级考核成绩中。

篇3:中心小学校 课间操量化评分表

  中心小学校 “课间操”量化评分表

  分值

  项目 扣分情况 说明

  出操

  人数 每少一人扣一人,扣0.2分 值日生不计

  出操

  秩序 做操时混乱、说笑扣1分 学生打闹、谈笑

  是否做到“静和齐” 1、 5分钟仍有学生末到扣1分;

  2、 队列队形没有排好扣1分 1、5分钟仍有5人以上末到扣1分;2、前后左右不成一条直线

  班主任或副班主任 一人未到扣1分 以中午分饭教师为准;如有特殊情况例外

  出操

  质量 出操质量一般扣1分;较差的扣2分 较好:整体效果好;一般:有5人做操动作不到位,较差:在10人以上做操不到位;

  散开和退场质量 退场质量一般扣0.5分,较差扣1分 较好:1分钟内成体操队形散开,退场时队伍整齐,不乱跑;较差:到做操时,队或学生到处乱跑;

  领操

  质量 领操质量一般扣0.5分,较差扣1分 领操员应为本班最高水平

  体育委员

  组织 较好扣0分;一般扣05分;较差扣1分 体育委员认真,口令准确,声音宏亮,组织能力强

  特殊

  情况 如旷操、病、事假、其它原因等 对各种情况应仔细记录,并如实根据情况扣分

  备注 各种特殊情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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