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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严禁教师有偿补课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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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严禁教师有偿补课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为端正教育行风,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我校一直非常关注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做了大量扎实而有效的实际工作,现将学校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从源头上杜绝。

  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执行领导承包教师制,开学初将举报电话和领导承包教师名单面向社会公布于全体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我们每月进行一次师德事迹宣讲,学习师德标兵和优秀教师、教育专家的理念和先进事迹。开学初开展了师德大讨论,每位教师还书写了学习心得体会。

  二、学校与教师签定纠风责任状,从行动上约束。

  认真开展师德教育,结合东罗中心小学教工实际,做到有针对性、有措施,学校与教师签定师德师风建设承诺书。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在校树立“爱生如子”的教师典型,建立理解、尊重、信任、宽容的新型师生关系,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三、不定期找学生、家长进行座谈,了解教师思想及行为动态。

  通过与学生及家长的座谈,我们了解到学生及家长对我校的师德师风状况非常满意,班主任能利用自习课或午间休息时间对学困生进行无偿补课,没有进行有偿补课和参与社会办学及为社会办学提供生源提取好处费的事件发生。

  总之,我们能正确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能全力做好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为促进我区教育健康、蓬勃发展做出我们应尽的贡献,我校无一例“有偿补课”行为发生。

篇2: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徐教规(20**)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查实三次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自接到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南沙中学严禁有偿补课承诺书

  沙南中学严禁有偿补课承诺书

  我会认真学习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立志做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牢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奋斗,并着重承诺做到以下六点:

  1.不组织、不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不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不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不组织、不推荐和不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不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不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承诺人:沙南中学教师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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