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每月20日,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25日前将党费汇总后转交学校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学校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篇2: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应按规定交纳党费。
第二条 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活的部分(奖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费缴纳与上缴办法
(一) 党员每月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党员本人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的,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或补交。预交或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 公司各党(总)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向公司党委工作部上缴一次党费。各党组织在向公司交纳党费时,须出示***党(总)支部收缴党费表一式两份,组织部收款人负责审查党员交费情况,签收和出具收款收据,并留存一份归档。
第四条 党费的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适用范围是:
(一) 培训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二) 订阅或购买用于进行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三) 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 补贴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五条 不能留存党费的基层党(总)支部,开展党的活动,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各单位从行政管理费中支付。
第六条 坚持向党员大会报告制度。党(总)支部每年年底应将党费收缴情况向党员大会报告或张榜公布。
篇3:规范党费收缴规定范例
规范党费收缴规定
根据*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及学校《关于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通知》(校党组函字[20**]9号)规定,集团党委根据集团实际情况,决定对各党支部党费交纳基数、交纳比例、交纳时间进行规范,如下:
一、党费交纳基数
按照中央从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中收缴党费之原则,与集团实际相结合,确定集团党费收缴基数如下:
事业编制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学校岗位工资、学校薪级工资、学校生活补贴、集团岗位工资、集团特殊津贴。
非事业编制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集团基本工资、集团岗位工资、集团特殊津贴。
二、党费交纳比例
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党费交纳时间
各党支部每月24日-27日填写《党费交纳表》(见附件)交至集团党务秘书,并做好存档工作;集团党务秘书每月28日-30日将各党支部上交的党费交至学校,并做好存档工作。
四、此规定从2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党费交纳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