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1997年)

1098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义务消防组织是人民群众防火救火的自防自救组织。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治安保卫组织、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指导。
第四条义务消防组织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协同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作好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内部防火、灭火工作,以及扑救外部火灾的救援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庄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业繁华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六条义务消防队的队员人数,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数、生产工艺、物质贮存量、火灾危险程度、周围环境、建筑状况等情况确定。企事业单位可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配备;火灾危险大的单位按不少于职工数的百分之七十配备。
第七条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可成立义务消防中队;有两个中队的单位,可成立义务消防大队。中队、大队可设正、副队长、指导员各一人,由本单位或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
第八条义务消防队应设值班室,值班室应配备火警电话和必要的消防器材以及队员个人装备,并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由队员轮流值班。
第九条义务消防队

篇2: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1997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义务消防组织是人民群众防火救火的自防自救组织。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治安保卫组织、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指导。
第四条义务消防组织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协同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作好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内部防火、灭火工作,以及扑救外部火灾的救援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庄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业繁华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六条义务消防队的队员人数,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数、生产工艺、物质贮存量、火灾危险程度、周围环境、建筑状况等情况确定。企事业单位可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配备;火灾危险大的单位按不少于职工数的百分之七十配备。
第七条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可成立义务消防中队;有两个中队的单位,可成立义务消防大队。中队、大队可设正、副队长、指导员各一人,由本单位或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
第八条义务消防队应设值班室,值班室应配备火警电话和必要的消防器材以及队员个人装备,并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由队员轮流值班。
第九条义务消防队

篇3:物业公司客服部收费绩效考核办法

  物业公司客服部收费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体现公司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费率,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2.1考核对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工作满二个月以上的员工,试用期人员不列入考核范围。

  2.2考核区域

  2.2.1涉及考核区域面积为:(客户服务中心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2.2.2不涉及考核区域面积为:(客户服务中心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2.2.2.1房产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个人考核范围,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2.2.2.2首次集中交房区域所应收物业服务费用及代收代支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标范围;

  第二章 绩效考核规定

  第一条考核内容

  1.1物业服务费、车辆服务费(机动车、非机动车)、代收代支、往年欠费收取、其他经营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车位出租、商铺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来访、档案管理、各部门协调配合、突发事件处理、业主及委托单位满意度;

  1.4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节能降耗;

  1.5秩序维护及车辆交通管控;

  1.6绿化养护、卫生保洁;

  1.7培训、仪容仪表、人才储备及员工流失率;

  1.8报销及报单、仓储管理;

  1.9合同执行跟踪情况、外委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

  1.10以上服务品质考核详见附件一;《客户服务中心品质考核细则》。

  第二条考核标准

  2.1物业服务费指标分配及参与考核人员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编制核定);

  2.1.2维修组: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编制核定);

  2.1.3安全组: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班长、主管);

  2.1.4环境组: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班长、主管);

  以上合计参与收费任务的人员共人,其余人员(计人,含行政办公人员等)可协助收费,但不列入单独奖励的范围,按统筹奖励。

  2.2考核基数(以金额为统计标准)

  2.2.1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储藏间、已售地下停车位等):按收费率完成%为考核基数;

  2.2.2代收代支费用:按季度收支金额完成 100%为考核基数;

  2.2.3地面停车服务费:按预算收费额定元为考核基数;

  2.2.4地下车库未售车位数:个,按出租率完成%为考核基数(根据客户服务中心实际情况额定);

  2.2.5非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按预算收费额定元为考核基数;

  2.2.6其余指标,以20**年年度预算最终确认的全年收支额为准;

  2.2.7前期介入的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地产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约定执行):按100%为考核基数;

  2.2.8人力资源成本按照年度预算核定的元为考核基数。

  2.3考核标准

  2.3.1经济指标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业服务费:以全年收费额完成元为考核基数;

  2.3.1.2以季为考核单位,全年的收费指标分解到每个季度:

  序号收费项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备注

  1物业服务费元%元%元%元%

  2地面停车费元%元%元%元%

  3地下停车费元%元%元%元%

  4非机动车停车费元%元%元%元%

  5其他业务收入元%元%元%元%

  6有偿服务收入元%元%元%元%

  合计

  第三条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时间

  3.1.1收集数据:下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考核数据提供方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客户服务中心经理按照工作审批单流程提交审核;

  3.1.3公布考核结果: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考核小组向员工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考核小组根据员工季度考核得分确定员工季度绩效工资,并将发放方案统一交付财务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时间: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时间: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时间: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时间: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间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评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小组成员:总经理、财务总监、运营副总经理、品质副总经理、财务经理、总经办经理;

  3.2.2指标分解,考核小组与被考核对象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户服务中心经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进行,超出该考核年度收取的费用不计入当年度考核业绩,计入下一年度的业绩考核;

  3.2.5考核奖金及绩效工资于本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第四条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4.1绩效工资及构成

  4.1.1涉及绩效考核工资的人员: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管、班长、客服管理员、维修工、内勤、收费员;

  4.1.2月绩效工资额定及构成:

  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员班长、维修工、内勤、收费员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个人工资计提500元/月、公司激励奖500元/月,合计1000元/月的绩效工资个人工资计提300元/月、公司激励奖300元/月,合计600元/月的绩效工资个人工资计提200元/月、公司激励奖200元/月,合计400元/月的绩效工资公司激励奖200元/月,合计200元/月的绩效工资公司激励奖100元/月,合计100元/月的绩效工资

  4.2考核规则

  4.2.1季度内完成考核目标的,绩效工资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全额发放;

  4.2.2季度内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当季度绩效工资暂时不予发放。在年终考核时完成全年度预算目标的则该季度绩效工资发放70%;

  4.2.3年终完成全年预算考核目标的,正常发放年终奖金(十三薪、绩效奖金、超额完成部分的奖励);

  4.2.4年终未完成个人全年考核目标的,绩效工资及年终奖不予发放,同时未完成定额指标进行淘汰;

  4.2.5考核期间内离职的人员或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员一律不予发放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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