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19年)

7414

颁布期:20**0819
实施日期:20**0901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年8月19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照下列规定代征:
(一)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二)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
(四)流动人口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代征的社会抚养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后,财政部门应当将代征总额的5%返还代征机关,用于征收工作。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及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征收;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在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40%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子女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1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0000元;
(三)违反《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在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10%的社会抚养费;
(五)违反《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寄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并依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六)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符合再婚生育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经批准的征收3000元。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被查出时上一年度收入征收。如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应当以公布的标准计算征收;实际收入高于公布标准的,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征收。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应当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按规定及时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单位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依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应当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第九条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对居住偏远、不方便到金融机构缴纳的当事人,可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代缴点缴纳。
第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或批准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

征收单位未使用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征收单位未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收费专用章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当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奖励、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补贴等人(来自:www.pmceo.com)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贪污、挪用。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应当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和支出决算。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省有关规定可以配备必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应当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公布缴款人姓名、违反规定生育子女情况及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时间。
第十九条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坐支、私分、挤占、挥霍浪费社会抚养费的;
(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任意增减社会抚养费的;
(三)伪造、出卖、私自转借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票据、证件的;
(四)截留、克扣、贪污、挪用社会抚养费的;
(五)对检举、控告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

门会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20**年9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仍依照以前规定的征收管理办法追缴计划外生育费。

篇2: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19年)

颁布期:20**0819
实施日期:20**0901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年8月19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照下列规定代征:
(一)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二)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
(四)流动人口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代征的社会抚养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后,财政部门应当将代征总额的5%返还代征机关,用于征收工作。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及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征收;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在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40%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子女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1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0000元;
(三)违反《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在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10%的社会抚养费;
(五)违反《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寄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并依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六)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符合再婚生育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经批准的征收3000元。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被查出时上一年度收入征收。如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应当以公布的标准计算征收;实际收入高于公布标准的,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征收。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应当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按规定及时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单位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依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应当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第九条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对居住偏远、不方便到金融机构缴纳的当事人,可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代缴点缴纳。
第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或批准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

征收单位未使用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征收单位未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收费专用章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当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奖励、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补贴等人(来自:www.pmceo.com)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贪污、挪用。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应当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和支出决算。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省有关规定可以配备必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应当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公布缴款人姓名、违反规定生育子女情况及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时间。
第十九条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坐支、私分、挤占、挥霍浪费社会抚养费的;
(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任意增减社会抚养费的;
(三)伪造、出卖、私自转借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票据、证件的;
(四)截留、克扣、贪污、挪用社会抚养费的;
(五)对检举、控告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

门会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20**年9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仍依照以前规定的征收管理办法追缴计划外生育费。

篇3: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精神文明活动总结年终总结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精神文明活动总结年终总结

以人为本优质服务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精神文明活动总结

漾濞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现有职工4人,其中有3人具有大专学历,是一支作风扎实、业务技术精湛的高素质职工队伍,担负着全县11个乡镇所有机动车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稽查任务。多年来,全所职工用自己的青春和汗水为本县交通事业的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无私的奉献。经过多年的扎实努力和创建,**年,稽查所以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在漾濞彝族自治县这片美丽神奇的土地上,以“创新、奉献”为座右铭的交通规费征稽所宛若一颗流光四溢的璀璨明珠,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精神文明建设赞歌。

一、塑品牌,优服务,是稽查所创建文明窗口的宗旨

由于天天跟人、车、钱打交道,交通规费征稽所便成为了常人心目中的“实权单位”。也正因为如此,稽查所的全体工作人员明白,稍不留心就可能会犯错误,进而破坏单位形象。首先,我们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行动指南,在文明窗口创建上大做*,以“优服务”作为基本立足点。在创建中,干部职工转变思想观念,端正行业作风,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提出了“管理上层次、服务上档次”,推行“五公开一监督”制度,以“车户至上、服务第一”为标准,尽力为车户提供方便,做到熟人生人一个样,一张笑脸,一声问候迎车户已成风气。其次,我们将征收政策、标准、法律法规及办事流程、权限、时限等内容全部公开。强化自律和他律两道防线。增强行政执法、处理审批、行业管理的透明度,维护了征稽市场的公正、公平,把住了“人情关”、“金钱关”、“权力关”。同时,我们还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单位主办的各项贴近社会的“语言文明、形象文明、行为文明”等活动,加强交流协作,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有创新就有成果,有投入就有回报。从1997年全面开展“全心全意为车户服务”活动以来,干部职工紧紧拧成一股绳,全身心地投入当前工作之中。年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征收任务。我所先后获得局、处规费征收工作“先进征稽所”等荣誉。

二、通信息,网络化,是稽查所创建文明窗口的重要措施

当前是信息化的时代,传统的信息处理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部门业务扩增的需求。怎样将车辆登记、票据发放、养路费征收等操作化繁为简,集中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征稽所多次召开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大胆改革。实行电脑化办公,于**年实现了全省联网,将征收业务数据全部输入电脑,进行微机管理。从1996年开始,征稽所克服一切困难,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先后投入60多万元,维修办公场地,添置电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设立政务公开栏,建立对外自动化服务窗口,开展全新的业务管理方式。

有高效率的投入,就有高效率的回报。过去办理一台车辆的规费征收要经过很多手续。低效率的办公方式常常引起车主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征稽部门故意设卡,是想敲“竹杠”,因而不积极配合规费征稽工作。而现在,车主从缴费到领票,只要几分钟,极大地方便了车主。过去一位经常欠费的车主在缴费大厅意见簿上写道:“高效率的办公方式,让我感到交通规费征稽部门为我们提供了方便。以后,我再也没有理由拖欠应缴的费用了!”

三、多谈心,常沟通,是征稽所创建文明窗口的“法宝”

人的关键在思想。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多谈心、常沟通是必不可少的。从1994年建所以来,征稽所坚持谈心和谈心登记制度,即职工到新岗位时必谈,有叮嘱有期望;职工不顺心时必谈,有关怀有鼓励;遇到难题时必谈,热情帮助,克服困难;受奖得荣誉时必谈,珍惜荣誉,快马加鞭;职工出现过失时必谈,耐心教育,不再犯错;职工接受处罚时必谈,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议论热点问题时必谈,阐明道理,消除疑难;重大决策时必谈,政务公开,民主协商;改变决策时必谈,前因后果,一目了然;开展批评时必谈,克服怕字,解剖问题。

通过多年的交心谈心活动,征稽所谈出了心得,谈出了成果。1996年以来,我所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杜绝一切社会丑恶现象,没有发生一起严重的违规执法行为,自推出文明示范“窗口”服务、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以来,从未有职工被投诉或舆论暴光的情况发生。并年年通过县级和州级文明单位验收。

四、抓党建,讲带头,是稽查所创建文明窗口的传统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稽查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在思想建设方面,狠抓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和与交通征稽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在组织建设方面,狠抓股室建设,实行所领导包股室、股室包职工、职工包到事的“三包”责任制。在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开展挑重担、改作风、廉洁自律、遵守规章制度、增强团结的“五带头”活动,争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党员干部带头开展“学雷锋献爱心”活动,将困难职工和社会贫困户的冷暖挂在心上,积极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每年,全所人员捐款、捐物,资助重点受灾户和特殊困难户。特别是把广大车户当作亲人,想方设法为困难车主排忧解难。

由于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全所形成了团结干事、你争我赶、争当先进的喜人局面。1999年以来,稽查所连续三年被省交通厅评为全省交通规费征收“先进集体”,并连年被省州征稽局及团县委授予“青年文明号”的称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