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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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政办发〔20**〕96号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省纠风办20**年全省治理公路三乱暨晋城治超现场会精神,加强全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治理超载超限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市纠风办的协调下,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为主,公安交警积极配合,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统一在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点共同进行集中治理。
第二条 根据省政府、省纠风办、省公安厅的文件批准,我市现有公路超限检测点3个(交口、白泉、西郊),交警治理超载卸货点5个(河下、白泉、乌玉、旧关、上董寨),集中治超载、超限安排如下:白泉公路治超限点和白泉交警治超载点合并于白泉公路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西郊公路治超限点和旧关交警治超载点合并在西郊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旧关、上董寨交警治超点,公路部门派人参与;河下、乌玉交警治超点,由交警负责,公路部门也要派人参加。
第三条 公安交警的职责:
1.负责超限检测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2.指挥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并引导超载超限30%以上的车辆进入货场卸货到30%以下。
3.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超限在30%以上的车辆和违规加高、加长、加宽改装车辆的治理与行政处罚。
4.对货运车辆超载不足30%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保证绿色通道畅通。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1.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治理超载超限的有关规定要求与标准,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利用检测设备进行严格检测。
2.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下的,按规定收取赔(补)偿费。
3.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上的,按规定一律予以卸货,并按规定标准和货运起运点到检测点的距离,收取赔(补)偿费。
4.按照晋价费字(20**)46号文件规定,负责货物的装卸、保管。
5.负责为公安交警派驻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五条 联合集中治理超载超限中,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对同一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处理,要以治理超限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准,不准重复收费或罚款,卸货一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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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

阳政办发〔20**〕96号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省纠风办20**年全省治理公路三乱暨晋城治超现场会精神,加强全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治理超载超限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市纠风办的协调下,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为主,公安交警积极配合,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统一在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点共同进行集中治理。
第二条 根据省政府、省纠风办、省公安厅的文件批准,我市现有公路超限检测点3个(交口、白泉、西郊),交警治理超载卸货点5个(河下、白泉、乌玉、旧关、上董寨),集中治超载、超限安排如下:白泉公路治超限点和白泉交警治超载点合并于白泉公路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西郊公路治超限点和旧关交警治超载点合并在西郊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旧关、上董寨交警治超点,公路部门派人参与;河下、乌玉交警治超点,由交警负责,公路部门也要派人参加。
第三条 公安交警的职责:
1.负责超限检测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2.指挥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并引导超载超限30%以上的车辆进入货场卸货到30%以下。
3.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超限在30%以上的车辆和违规加高、加长、加宽改装车辆的治理与行政处罚。
4.对货运车辆超载不足30%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保证绿色通道畅通。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1.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治理超载超限的有关规定要求与标准,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利用检测设备进行严格检测。
2.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下的,按规定收取赔(补)偿费。
3.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上的,按规定一律予以卸货,并按规定标准和货运起运点到检测点的距离,收取赔(补)偿费。
4.按照晋价费字(20**)46号文件规定,负责货物的装卸、保管。
5.负责为公安交警派驻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五条 联合集中治理超载超限中,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对同一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处理,要以治理超限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准,不准重复收费或罚款,卸货一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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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安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安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0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夯实各县区政府的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公平普惠学前教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排

  以县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分类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填写摸底清单(详见附件)、建立台账,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制订治理方案,在摸底排查基础上开展分类治理。

  (二)分类治理

  1.应移交但未移交的现有配套幼儿园。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经济适用房、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等小区,幼儿园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或小区配建幼儿园合同签订为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办成公办园。对幼儿园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可采取租赁、购置、置换、捐赠、购买服务等方式,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2.应配建幼儿园但未建的现有城镇小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对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中要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对现有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未按标准规划、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配建标准和省上相关要求,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配建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

  3.需配建幼儿园的在建或规划城镇小区。对缓建、缩建、停建和不建配套幼儿园的在建城镇小区,要严格对标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规划城镇小区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单个居住小区不够配建标准但连片居住区密集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区域,以县区为单位,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统筹补建规模相适应的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三)联合督查

  在各县区摸底自查、整改落实中,市级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开展联合督查和交叉检查,对摸底不清、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安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体育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委编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区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部门责任分工,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推进治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省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区要认真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治理措施及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订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明确工作时限。2019年4月16日前,各县区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和汇总上报清单及治理方案;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2019年12月底前,市级完成对各县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督查检查工作。

  各县区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送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陈开健   市教育体育局

  联系电话: 3212794  邮 箱:jyj3212794@ 126.com

  联 系 人:刘 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3336307  邮 箱:7291071@qq.com

  附件:1.安康市现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移交未移交治理清单.rar

  2.安康市现有城镇小区应配建但未建幼儿园治理清单.rar

  3.安康市在建或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摸排清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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