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威海市物业管理企业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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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物业管理企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威海市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的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国家或山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考核时间
按年度考核,每年的12月到次年的11月底。

第五条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基础管理;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三)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四)公共秩序管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
(六)绿化管理;
(七)精神文明建设;
(八)管理效益;
(九)业主满意率。

第七条考核方式
各物业管理企业对照《威海市物业管理企业年度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每季度自查一次,并将自查结果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每一个考核年度应当依据考核评分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和业主委员会至少一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检查。

第八条对考核达不到95分的物业管理企业,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限期一个月进行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篇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2000)

  建住房[1999]261号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为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四、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来自:www.pmceo.com),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五、申请评定资 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审批;三级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同意,可由地级以上城市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七、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来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八、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的需材料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审批部门。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

  九、《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本试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8)

  建设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住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水、电气等费用,是一项方便广大居民,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工作。请你们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代缴工作,努力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99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99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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