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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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屋面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屋面包括可上人屋面和非上人屋面。

  可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可供人登临并从事相应活动的房屋屋盖。

  非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除专业维护作业外不得登临和从事各类活动的房屋屋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房屋屋面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房屋屋面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出租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自有或受托管理的房屋屋面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房屋屋面正常功能的义务,不得在屋面堆放物品、养殖动物、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得擅自在屋面从事花草种植及其他占用活动。

  第七条 利用房屋屋面安装太阳能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等,应当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按上款规定安装有关设施不得损坏房屋屋面。必要时,应当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对房屋屋面管理情况的定期巡查制度和房屋屋面维护管理情况的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反映房屋

篇2: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屋面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屋面包括可上人屋面和非上人屋面。

  可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可供人登临并从事相应活动的房屋屋盖。

  非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除专业维护作业外不得登临和从事各类活动的房屋屋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房屋屋面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房屋屋面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出租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自有或受托管理的房屋屋面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房屋屋面正常功能的义务,不得在屋面堆放物品、养殖动物、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得擅自在屋面从事花草种植及其他占用活动。

  第七条 利用房屋屋面安装太阳能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等,应当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按上款规定安装有关设施不得损坏房屋屋面。必要时,应当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对房屋屋面管理情况的定期巡查制度和房屋屋面维护管理情况的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反映房屋

篇3:中医院水电管道木器房屋维修制度

  中医院水、电、管道、木器、房屋维修制度

  1、在总务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电源、线路、水、木、房屋的维修工作。

  2、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节约使用器械,防止浪费,做到服从分配,主动热情,坚持三下(下收、下送、下修)做好医院后勤工作,为医院一线服务。

  3、负责做好全院、水、电、暖、家具、门窗、管道、木器、房屋、墙壁、路面、机械的检查装配维修工作。

  4、负责搞好院内绿化、卫生、氧气供应,用水的供应。

  5、密切配合医疗、教学、科研,定期深入科室和宿舍巡回检查,发现原因,及时维修,保证质量,对违章用电、水、材料要及时反映,按照医院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6、爱护医院内设施,修旧利废,勤俭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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