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年)

4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5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来自:www.pmceo.com),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5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来自:www.pmceo.com),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篇3:小区装修违规处置条例

  小区装修违规处置条例

  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对违反规例的业主或其所雇之施工单位,将根据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赔偿经济损失

  5.凡装修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其进场施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本小区装修资格,直至诉诸法律。

  6.业主或住户如不遵守协议,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物业客户服务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违反规例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出入证、衣冠不整及劝阻不听者。

  ◇不遵守规定的装修作息时间,造成其他业主投诉的,不按规定时间施工,制造噪音。

  ◇随意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散装料和超长重料)及冲洗地面将水冲向电梯,破坏电梯装饰。

  ◇擅自拆装进户门及开户方向。

  ◇擅自改装智能化系统。

  ◇擅自移动电视天线插座位置和线路。

  ◇损坏公共设施或有不文明现象。

  ◇擅自在主梁和墙体剔凿致使钢筋裸露等。

  ◇过道和外墙受到损伤。

  ◇擅自拆除间隔墙。

  ◇擅自将防盗门装出规定的位置外,将窗花装出外墙及将防盗网装出外墙。

  ◇擅自拆除室内配电箱,改动线路或加装电表,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

  ◇擅自改动供水系统,改动上下水、电线(开关盒)。

  ◇擅自拆改供暖管线及供暖设施,改装地热不符合供暖公司相关规定。

  ◇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天台、屋面及不得随意拆掉阳台配重墙。

  ◇擅自拆改烟道,堵塞排气孔。

  ◇擅自移动消防设施。

  ◇业主未经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审批同意,私自动工装修。

  ◇因装修改造而造成楼层渗水、漏水、管道堵塞。

  ◇因装修而使楼板结构面层受损。

  ◇因装修而造成楼宇窗户及窗套受损、渗水。

  ◇私自封阳台、加设檐篷、装防盗门、网、附加建筑物或伸展室外广告及标志等。

  ◇进行室内间隔房间时,未按规定采用轻型材料。

  ◇装修队及施工人员未经批准私自搭接公共电路。

  ◇安装空调时,空调机不按指定位置安装

  ◇私自改造了燃气管道,安装燃气用具等。

  ◇随意改变窗台、窗框、玻璃、阳台、护栏、户门颜色和格调。

  ◇随意改变阳台功能。

  ◇随意拆改墙体,在承重墙、梁、柱上穿孔、削薄、挖槽。

  ◇填塞地漏和排水管道。

  ◇随意向窗外抛扔物品,丢弃装修垃圾,利用公共部位、场地加工装修材料。

  ◇夜间随意在业主家中留宿。

  ◇不得随意安装太阳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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