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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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修正)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年12月18日修订,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

  ,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

  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第九章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二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三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五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公司消防培训考试试题

  公司消防培训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在空位填上正确的内容,每空1分,共30分。)

  1、燃烧具备的三个条件:

  2、防火的四种基本措施:

  3、灭火的四种基本方法:

  4、导致电气线路火灾的三个原因:

  5、联众公司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化学品种类:

  6、发生火灾时报警的五个要素:

  7、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物----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如果在室外应选择在----方向喷射,对准火焰----,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

  8、钢结构在温度达到----℃时,强度损失大50%,如继续加热则失去承载能力。

  9、WRAP产线配有----、----、----灭火系统。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空位填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序号,每空2分,共30分。)

  1、下列()火灾可以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A、含碳固体可燃物B、易燃液体C、可燃气体D、可燃金属E、带电物体燃烧

  2、下列()情况容易导致电气线路火灾?

  A、用金属线捆扎绝缘导线或把绝缘导线挂在钉子上。B、电源过电压。

  C、带电作业。D、在线路上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超过了电气线路的负载能力。

  E、连接点由于热作用或长期震动使接头松动。F、用铜丝、铁丝代替熔断器的熔丝。

  3、下列()灯具最易引发火灾?

  A、白炽灯B、荧光灯C、卤钨灯D、高压汞灯E、钠灯

  4、潮湿地区作业安全电压不超过(),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

  A、6 VB、12VC、36

  D、48VE、110V

  5、灯具与可燃物间距不小于(),与地面高度不应低于(),当低于此要求时,必须加装防护设施。

  A、30cmB、50cmC、80cmD、1mE、m

  6、电动机在运行中,应根据电动机性能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可靠有效的保护装置。为防止发生短路,可采用各种类型的()作为短路保护,为防止发生过载,可采用()作为过载保护;为防止电动机因漏电而引发事故,可采用良好的()保护。

  A、热继电器B、熔断器C、接零D、接地E、温度保护

  7、下列()物质属于氧化剂?

  A、 HFB、H2SO4C、HNO3D、H2O2E、NaHSO3

  8、建筑结构破坏时的倒塌次序()。

  A、先墙壁,后吊顶,最后是屋顶B、先吊顶,后屋顶,最后是墙壁。

  C、先屋顶,后吊顶,最后是墙壁D、先吊顶,后墙壁,最后是屋顶。

  9、发生火灾被火围困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离。B、进入电梯,乘电梯到底层。

  C、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

  D、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或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

  E、白天,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晃眼的东西;晚上,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敲击东西,吸引救援者的注意。

  10、WRAP产线上轧机本体、地下油库和液压站设置(),电气室电缆夹层设置(),办公楼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A、水喷雾灭火系统;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C、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D、移动式灭火器配置系统;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电话系统。

  三、简答题(4题,共30分,请注意回答全面)

  1、当发现火灾时,现场只有你一个人,你应该怎么办?(8分)

  2、请指出干粉灭火器的适用火灾和使用方法。(8分)

  3、在逃生过程中,如果身上已经着火了,你应该怎么办?(7分)

  4、请分别指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的组成结构,以及使用方法。(7分)

  四、思考题(10分)

  1、请结合今天所学到的知识和您目前所处的工作岗位,谈谈你发现了哪些消防隐患。(如有时间,也可以不局限于您的工作岗位)

篇3:物业公司奖励与惩罚制度

  物业公司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营造公平、上进、奖惩分明的良好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使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体系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

  为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明确责任与义务,公司制定各种规定是实现企业目标的保证。公司要求员工有良好的遵守规定的自觉性,但规定和制度是必要的,公司订立的规定与制度使员工了解行为规范以及违反导致的后果。

  第三条 适用范围:集团本部及所属二级公司。

  第四条 奖惩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有功必赏、有错必纠、赏罚分明。

  第五条 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通报表杨、嘉奖、小功、大功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小过、大过、降级处理、辞退处理。

  第六条 奖惩形式

  一、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步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赏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奋敬业,勇于争先。公司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50-100元;小功:150-250元;大功:300-500元;

  1、通报表扬

  员工有下列良好表现,将会被予“通报表扬”,表扬可采取内部通报、当众表扬等形式。被授予表扬的原因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项目:

  1)品行端正、注意公德、拾金不昧等良好行为。

  2)热爱企业、爱惜公物、厉行节约等行为。

  3)遵章守纪、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堪为员工楷模者。

  4)工作中一贯自觉主动积极肯干表现良好有书面表扬者。

  5)热心服务,并有书面表扬者。

  6)团结同事,领导有力,较好提高部门业绩的管理人员。

  7)较好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如月度销售任务、岗位工作管理任务等)。

  8)提出较为良好的工作建议或行动方案者。

  9)关心企业和他人,无私奉献爱心,受到员工一致好评者。

  10)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11)能完成岗位工作,又能不断坚持继续学习提高者。

  12)其他有益于公司和岗位工作的良好表现行为,并有书面表扬者。

  2、嘉奖

  员工若有下列行为或表现(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将会被给予“嘉奖”,并于公司内部以发文形式公开表扬:

  (1)工作尽责成绩优异者(如季度连续达标、年度达标者);

  (2)忠于职守、技能优异、对本身职务具有特殊表现者;

  (3)热爱企业、爱惜公物、厉行节约,取得较好成效者;

  (4)对灾害预防措施妥当或灾害后修复工作勤勉,得以减少损失者。

  (5)维护企业利益,挽回公司损失或维护企业利益者。

  (6)勇于举报公司内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违法违纪等行为经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

  (7)提出较为良好的工作建议或行动方案,并取得较好实际效果的员工。

  (8)忠于职守、见义勇为者。

  (9)好人好事较好的提高公司美誉度者(如好人好事获见报等)

  (10)其他类似表现出色行为或业绩。

  (1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1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1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3、记小功

  员工若有下列表现、行为或工作成绩(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将会被给予“记小功”表扬,并于公司内部以发文形式公开表扬:

  (1)制订工作方案计划确实可取,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并执行认真,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效率优异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管理得当,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节省使用原物料,减低成本,获得优良效果者;

  (3)提供研究之具体建议,经采用后确有显著之优良效果者。

  (4)遇紧急及非常事故,应变得当,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者。

  (5)对员工纠纷事务处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6)拒受贿赂或馈赠,尽心尽守,谦洁作风者。

  (7)控制成本、节约物料,取得良好效益者。

  (8)举报公司内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违法违纪等,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行为经核查无误,情况属实,挽回公司重大损失者。

  (9)好人好事很好的提高公司形象及美誉度者(如获好人好事获地区主流煤体报道表扬,使公司形象及美誉度极大提高等)

  (10)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发现职责外事故,予以及时挽救,防止公司受到损害者。

  (11)其他类似维护公司利益优异表现和取得优异成绩的行为。

  (12)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13)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4、记大功

  员工若有下列表现、行为或工作成绩(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将会被给予“记大功”表扬,并于公司内部以发文形式公开表扬: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对历年来之行政管理,或技术上之困难处理得宜,致久积之恶习得排除者。

  (2)改进管理技术而发挥最大功能,及节省使用办公用品而降低成本,有据可证者。

  (3)遇重大灾等重大事故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勇抢救,致使公司之损失得以减轻至最低限度者。

  (4)举报、防治或消除重大灾害或检举重大的舞弊或盗窃,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5)对公司各项管理方法、操作流程等的重大改善,使公司得到明显收益者。

  (6)有益于公司发展的重大创新,并在实施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经济效益者。

  (7)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者。

  (8)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9)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10)其他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的行为。

  5、年终评奖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二、处罚:是对犯错误员工的教育和指导,公司奉行有错必纠的原则,鼓励知错必改,公司愿意帮助员工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50-100元;小过:200-300元;大过:400-1000元;降级处理;辞退处理。

  1、通报批评

  员工若初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将被处以通报批评:

  (1)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的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杂志、上网聊天、打瞌睡、吃零食、嬉戏、玩耍、运动、闲聊、打私人电话等。

  (2)上班时间,未经上司许可撤离工作岗位、串岗、空岗。

  (3)未按时完成或虚假完成任务、需提交方案、工作报告等。

  (4)对同事、访客不礼貌,在接待工作中出态度冷漠、语言生硬、顶撞、推卸责任等现象。

  (5)不爱护公物的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

  (6)不按规定使用指定的表格申请事、病假、出差等。

  (7)工作疏忽或不认真,幸未造成大障或损失者。

  (8)续假、逾期休假但不提前申请者。

  (9)未准时出席会议,屡教不改或无故缺席者。

  (10)文件或工作任务传达不及时、不到位者。

  (11)其他违反公司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过失行为。未按时完成工作报表的。

  2、警告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将受到警告处罚,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在工作时间睡觉,大声喧哗、争吵,扰乱工作正常秩序,情节轻微者。

  (2)没有正当理由,初次不服从上司的指示,或超越职权,扰乱职务制度。

  (3)怠慢业务,经上司提醒后仍未有改善。

  (4)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5)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6)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言行不上报或不及时制止。

  (7)浪费财物,情节轻微者;

  (8)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同事之间的团结。

  (9)品行不正,无礼、辱骂他人者;

  (10)调岗、请休假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混乱或延误工作者。

  (11)不按时归还公司借款或结算手续。

  (12)违反公司安全和消防管理规定。

  (13)破坏环境卫生者。

  (14)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5)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16)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17)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18)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19)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20)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21)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22)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23)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24)其他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一般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过失行为。

  3、记小过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将受到记小过处罚,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半年内已接受警告处罚二次者。

  (2)管理监督方面松弛,致下属工作散漫、怠情、推诿或回避责任者。

  (3)涂改或撕毁考勤记录、识别证、涂墙壁或机器设备者。

  (4)未经公司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上班者。

  (5)投机取巧、隐瞒真相、牟取非份利益者。

  (6)任意浪费使用原料或损坏公物者,价值500元以下。

  (7)不遵循主管指导,影响工作或业务之推行,为公司带来损失者。

  (8)托代签或伪造考勤记录者。

  (9)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者。

  (10)虚报开支、冒抵开支、虚假销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

  (11)知情不报、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

  (12)弄虚作假,虚报假单或费用者。

  (13)消极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规定操作,情节严重者。

  (14)挪用公款者。

  (15)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16)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17)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18)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19)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20)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21)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4、记大过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予以记大过,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一年内已接受两次记小过处罚者。

  (2)忽视职责,违反正确工作方式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公司财务损失者。

  (3)行为粗暴或不检,破坏纪律,屡诫不改者。

  (4)疏于监督或错误指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5)利用职务之便,取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护私人物件者;

  (6)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及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工具者;

  (7)虚报开支、冒抵开支、虚假销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8)不利公司之谣言或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9)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10)员工评论其他同事薪资福利情况。

  (11)造谣生事,散播不实谣言,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上司明知下属有违纪情况或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13)弄虚作假,虚报假单或费用情节严重者。

  (14)消极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规定操作,情节极为严重者。

  (15)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

  (16)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17)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著。

  (18)故意撕毁公文者。

  (19)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20)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21)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22)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23)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4)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5)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26)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5、降级处理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记予降级处理,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疏忽工作引发事故或因其行为导致公司遭受较大损失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3)行为顽抗或轻蔑主管或类似之行为者。

  (4)未具正当理由对其主管指派之任务屡次拒绝执行者。

  (5)对公司授予之职务无法胜任者。

  (6)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酿成重大灾害,致公司受损不菲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7)员工本人吐露本人薪资者,降低一级基本工资。

  (8)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员工泄露他人薪资者,当事人工资降低一级基本工资,人力资源行政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工资统一降半级。

  (9)背后辱骂老板经证实者。

  (10)有意损害公司形象经证实者。

  (11)上司明知下属有违纪情况或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情节严重、恶劣者。

  6、辞退处理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记予辞退处理,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在工作上供词谎骗、隐瞒过失,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2)犯有偷窃行为;未经许可携带或企图携带公司贵重物品离开;携带或企图携带国家法规或公司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或危险性的物品进入公司。

  (3)因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的建筑、设备、器具及其它贵重物品丢失或严重损坏等,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4)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机密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权利。

  (5)贪污、侵占、挪用公司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收受不当钱财、受贿、串通外来人员监守自盗公司财物或在业务往来中收取回扣等非法收入(无论金额多少)。

  (6)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劳教、监禁或判刑;或做出了受社会广泛谴责之行为。

  (7)对上司、同事或下级施加暴行、恐吓、打击报复。

  (8)加入任何非法组织(如*组织、恐怖组织、传销组织等)

  (9)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吸毒。

  (10)消极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规定操作,情节恶劣者。

  (11)严重的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以下行为)

  a.在求职时提供假资料,伪造个人经历或为达到让公司雇佣而采取不正当的方式。

  b.加入公司之前,未报告自己所得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将影响自己工作能力的健康问题。

  c.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

  d.弄虚作假,虚报假单或费用情节极端严重者。

  e.员工在长病假期间至任何其他公司或机构工作。

  f.向外散布对公司污蔑性言论。

  (12)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13)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14)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1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16)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17)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18)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1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20)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21)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22)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3)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24)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25)年度内累计六次记大过行为者。

  (26)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27)其它应给予除名。

  第七条 奖惩关系

  1、通报表扬三次等嘉奖一次,嘉奖二次等于记小功一次;记小功二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2、通报批评三次给予警告一次,警告二次等于记小过一次;记小过二次等于记大过一次,连续三次记大过辞退处理;

  3、记大过二次基本工资下调一级,岗位补贴下调一级;记大过三次辞退处理,此累计不做奖金、罚款仅做为年终考评依据。

  4、奖惩事项将作为年终考核及升迁之依据。

  5、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50元,小功奖励100元,大功奖励200元;大过罚扣2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6、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操作细则

  1、奖惩事实由各部门负责人提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或审批,奖励或惩罚事件在小过(含小过)、小功(含小功)以下者,由人力资源行政总监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励或惩罚事件在大功(含大功)或大过(含大过)以上者,由副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审核,总经理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审批后人力资源行政部将以发文形式于公司内部通报,发文后生效。

  2、《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功或过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3、奖惩款项由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依奖惩通报文于员工当月工资中计入或扣减。

  4、各部门负责记录并存档各员工的奖惩事实及相关通报文件,每年12月初收收集汇总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奖惩记录将对员工的年终评估、晋升、降级及个人职业发展产生影响。

  1、人力资源行政部作为本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奖惩制度的拟定、审核、培训、推广、解释,并负责日常信息的收集、反馈和研究修改。

  2、原则上,所有奖惩均以通报形式公布,特殊情况可由公司负责人酌情灵活处理。

  第九条 其他

  实际工作中,遇到无依据的奖惩条例,则以总经理临时批复为准,并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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