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果洛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7311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果政办〔20**〕32号
二○○七年四月二日
果洛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国办发[2000]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6号)精神,根据我州实际,在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我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如下:
一、医疗补助原则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公务员及相关人员医疗补助。补助水平要求与我州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州编委、州人事局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组织部和州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来自:www.pmceo.com)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三、医疗补助费筹资标准
各统筹地区按上年医疗补助费使用情况,按上年度参保人员实发工资1%-4%筹集资金,但最低不少于1%。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及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省、州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时按规定补助医疗费用。
五、医疗补助标准
&n

篇2:咸宁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2007年)

  咸政办发[20**] 5号

  二○○七年一月一日

  咸宁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原则:凡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方可享受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现有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是:

  党群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办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来自:www.pmceo.com)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其他愿意比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负担,必须连续参保,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 筹资标准:从20**年1月1日起按公务员基本工资的4%进行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征缴总额的50%划入个人帐户,50%进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补助对象、办法和标准如下:对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当年缴清费用的单位中因患大病个人自付达到1.5万元以上的,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当年自付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总人数和个人负担总额,确定补助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每年12月份集中补助一次。

  第七条 医疗补助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管理,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配套实施,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