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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规范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问题意见

509

青海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3
【实施日期】20**.04.13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住房委员会(二○○一年四月)
1994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1994〕112号)下发后,对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一些部门和企业在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上执行政策不一,部分单位给已按优惠政策参加房改的离退休职工发放了住房补助费,导致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给当前国企改革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现就规范我省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省政府青政〔1980〕39号和青政〔1990〕124号文件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来自:www.pmceo.com)坚决防止和纠正既住公房又领取住房补助费的问题出现”的有关规定,凡过去已安置并发放了住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不应再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优惠政策参加房改。对未享受上述政策的离退休职工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在城镇住房改革中,已参加房改并享受优惠政策购房,同时又领取了住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应将住房补助费或已购的房改房,选其一退还原工作单位。由于机构改革,原单位合并、撤消和转制的,将其退还现工作单位。对退回的住房补助费由收回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对所退还的房改房可作为单位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是社会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认真负责地做好清退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处理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出现新的分配不公,并耐心细致的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篇2:青海省人民政府规范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问题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3
【实施日期】20**.04.13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住房委员会(二○○一年四月)
1994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1994〕112号)下发后,对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一些部门和企业在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上执行政策不一,部分单位给已按优惠政策参加房改的离退休职工发放了住房补助费,导致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给当前国企改革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现就规范我省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省政府青政〔1980〕39号和青政〔1990〕124号文件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来自:www.pmceo.com)坚决防止和纠正既住公房又领取住房补助费的问题出现”的有关规定,凡过去已安置并发放了住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不应再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优惠政策参加房改。对未享受上述政策的离退休职工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在城镇住房改革中,已参加房改并享受优惠政策购房,同时又领取了住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应将住房补助费或已购的房改房,选其一退还原工作单位。由于机构改革,原单位合并、撤消和转制的,将其退还现工作单位。对退回的住房补助费由收回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对所退还的房改房可作为单位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是社会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认真负责地做好清退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处理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出现新的分配不公,并耐心细致的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篇3:住户智能ID卡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住户智能ID卡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1、智能ID卡小区住户专用,其他外来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2、住户欲购买ID卡时,须凭业主身份证,并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半寸免冠彩照一张,到管理处登记办理。

  3、在正常情况下,业主收楼后公司赠送ID卡两张,超出部分每张ID卡管理处收取工本费15元,每户仅限购买1至5张,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住户购买ID卡后,管理处作好登记,并标明姓名的ID卡发给指定持卡人,以便管理处和保安随时确认持卡人身份,防止他人盗用。

  5、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ID卡,切勿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请业主凭身份证或卡号,及时到管理处登记注销,以防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6、凡属遗失补卡,须到管理处注销和登记后,方可重新登记办理新卡,并交工本费15元/张。以上规定,如有不明之处,请向相关管理处咨询。

  编制:

  批准:

  维护:

  生效日期:

  抄 报:董事办、总经办 各1份

  下 发:各物业管理处、安全服务部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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