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

406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3.03
【实施日期】2000.0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计划,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已经批复的总投资规模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经各省计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20%由财政债券安排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80%投资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 各省(区、市)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
第八条 国家计委根据农网工程进展情况下达各省(区、市)投资计划,各省(区、市)计委要据此及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及单项工程投资计划。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和银行办理借贷手续,签订借贷合同;根据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资金配置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拨付资金,(来自:www.pmceo.com)严禁截留和滞留资金。
第九条 农网改造资金不得与生产、经营等其它资金混存混用,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财务准则的要求对农网项目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条 低压电网和供电台区的改造要建立专门的台账,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数额等要有明细账。
第十一条 农网改造

篇2: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3.03
【实施日期】2000.03.03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在已下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计基础〔1999〕382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省(区、市)均应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计委(计经委)、物价、财政、银行和项目法人等参加的农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有关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实行标准化设计。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电压等级工程项目的标准设计、以及配电台区、低压线路和进户线建设标准图,并制定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实行限额设计,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各类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限额。
第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其设计方案和投资应符合项目法人制定的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要求,并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设计方案和投资应符合项目法人制定的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要求,并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第三章 工程监理管理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建设要认真执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严禁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同体”作业。
第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新建工程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35千伏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丙级及以上监理资格,110千伏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乙级及以上监理资格。
第九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建设应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其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监理及以上监理资格。
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项目法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

篇3: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3.03
【实施日期】2000.0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计划,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已经批复的总投资规模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经各省计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20%由财政债券安排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80%投资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 各省(区、市)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
第八条 国家计委根据农网工程进展情况下达各省(区、市)投资计划,各省(区、市)计委要据此及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及单项工程投资计划。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和银行办理借贷手续,签订借贷合同;根据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资金配置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拨付资金,(来自:www.pmceo.com)严禁截留和滞留资金。
第九条 农网改造资金不得与生产、经营等其它资金混存混用,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财务准则的要求对农网项目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条 低压电网和供电台区的改造要建立专门的台账,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数额等要有明细账。
第十一条 农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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