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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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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5月18日
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于20**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规划、工商、商务、卫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食娱乐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安排饮食娱乐业功能区,采取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环境污染。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新建饮食业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划设计要求:
(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应当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应当预留空调、天然气接口等设施的设置位置。
第七条 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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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1.06
【实施日期】1997.11.06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业经营管理、技术服务和营业演出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娱乐业是指营业性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音乐咖啡厅、酒吧、有歌乐手演唱(奏)的餐厅、时装表演、文艺演出、文化艺术培训和游乐场、电子游戏房及其它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的直属单位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单位;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三)自治区的群众团体;
(四)外省省直机关驻宁单位;
(五)军队军级机关驻宁直属单位;
(六)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
银川市、石嘴山市、银南行署、固原行署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单位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一)行署(市)的直属单位;
(二)行署(市)的群众团体;
(三)外省的行署(市)驻宁单位;
(四)军队师级机关驻宁直属单位;
(五)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单位;
(六)行署(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单位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一)县(市、区)的直

篇3: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19)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5月18日
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于20**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规划、工商、商务、卫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食娱乐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安排饮食娱乐业功能区,采取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环境污染。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新建饮食业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划设计要求:
(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应当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应当预留空调、天然气接口等设施的设置位置。
第七条 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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