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意见

7252
宁政发[20**]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
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指具有本区或外省区市农业户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在本区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都应参加医疗保险。到20** 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二、实行积极灵活的医疗保险形式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应根据农民工在本单位务工期限的长短,选择不同的保险形式参加医疗保险。其中,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应选择下列(一)、(二)中的一种保险形式参加医疗保险。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应选择第(三)种形式参保。
(一)各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的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
(二)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单建住院统筹方式)。
(三)参加原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农民工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和待遇。
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个人身份,按照当地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保办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三、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
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不计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有效保期内)。
(一)筹资标准。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筹资费率一般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其中用人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 10%。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具体缴费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确定当年缴费数额,每年向社会公布。
(二)缴费办法。季节性用工按季节工期缴费,其它用工按季度、半年、1年一次性缴费的办法缴纳(最低应按季度缴费)。
(三)支付范围。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不予

篇2:龙岩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政办〔20**〕266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95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住院、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全市统一政策,基金实行县(市、区)分别核算。

  第三条 凡本市依法成立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仍按原办法参保。对稳定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原则上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缴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费率每月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今后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住院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不设立个人帐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农民工的30日内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招用符合参保对象条件的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从本办法颁布之月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断保(来自:www.pmceo.com),在续保时,其参保人员在参保6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第六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规定,纳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最高限额、个人负担比例,以及转诊转外住院或回原籍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和其他医疗服务管理等,参照本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统一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由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农民工参保方式的认定由用人单位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认定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3、招用农民工名册。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签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参加社会保险险种等基本信息及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本单位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认定申报材料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认定手续。

  第九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次月5日前,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报,明确变更事由,经核实后,变更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不做变更手续的,按原有人员继续缴费。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办理住院医疗保险IC卡。IC卡工本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患病时,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

  第十一条 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就业稳定后可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补缴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期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后,其连续缴费年限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差额部分以补缴时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减去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后的80%计算出补缴金额,补缴期间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立案,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篇3:晋中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9年)

(市政办发[20**]37号)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晋中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我市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我市或者外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3%。其中2.5%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划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为期限缴纳,在每季首月10日前,以现金或转帐方式足额缴纳。
第五条 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农民工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对于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未在工商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的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证、开户银行证明;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三)参保人员近期1寸照片2张;
(四)填报《晋中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农民工个人参保登记表》。经医保中心审核登记并缴费后,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发放医疗保险证、卡。
第九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其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我市现行基本医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对农民工门诊费用未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