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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举行办法(1997)

188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步进行。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村三级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派人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六)受理选民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组织检查验收并总结选举工作;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篇2:X村村民委员会干部守则

  某村村民委员会干部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和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区村委会工作。

  二、根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进行工作,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社区成员的疾苦,为居民谋福利、办实事,全心全意为社区成员服务。

  四、加强一班人的团结,同心同德,积极热情的搞好社区建设。

  五、遵纪守法,不循私情,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六、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则,组织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深化发展而努力。

  七、及时向政府和其派出机关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篇3:乡村村民委员会职责

  乡村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村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村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村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村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村委会工作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村民区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

  3、协助镇党委、政府做好与村村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村民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村全体村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镇党委、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村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村活动。

  4、发动驻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村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村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村民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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