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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73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11.16
【实施日期】1999.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持证执法另有规定外,均须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来自:www.pmceo.com)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使用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也可以申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各地区、市、县(市、区)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岗位及执法职责;
(二)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按照本办法经过

篇2:动监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  动监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人投诉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

  第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不公开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或拖延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六) 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投诉后,视不同情形,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答复投诉人。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所自受理执法投诉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 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所工作人员应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篇3:Z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二、追究形式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

  三、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未按规定承诺期限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在执法检查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3、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4、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新设立企业开业实地调查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抵押物登记申请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无前置审批证件、文件擅自办理工商登记的;

  3、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无特殊原因搁置不办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5、违规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6、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追究程序

  对执法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追究,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结合年终考评,视情节轻重,在作出追究的同时,相应扣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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