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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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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损毁的,应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必须及时向局机关报告,以声明作废,局机关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持证人《行政执法证》:

  1.退休、辞职、调离的;

  2.辞退、开除的;

  3.因病、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2.遗失《行政执法证》未及时报告、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过期、作废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执行公务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索看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所载执法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与执法公务不相符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或终止其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持证人或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篇2: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损毁的,应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必须及时向局机关报告,以声明作废,局机关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持证人《行政执法证》:

  1.退休、辞职、调离的;

  2.辞退、开除的;

  3.因病、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2.遗失《行政执法证》未及时报告、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过期、作废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执行公务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索看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所载执法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与执法公务不相符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或终止其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持证人或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篇3:北京市物业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为加强本市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保证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制定本办法。

  二、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基本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培训对象为具有大专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单位经理;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管理业务的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

  四、物业管理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只能在一家物业管理单位任职。

  六、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复检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证书持有人须参加新一轮的培训。

  七、证书持有人平均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有效期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总学时或抽查时实际水平未达到任职资格要求者,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

  八、岗位合格证书不得交易、涂改、伪造;遗失者须向发证机关申明作废,方可补办。

  九、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取得资质合格证书和参加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在1999年年审前,使本单位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应参培人员的30%,20**年到达100%。未达到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仍未达标

  者,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十、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情况。北京市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考评办公室负责制定岗位培训办法,组织培训,进行考试、考核。

  十一、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守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者,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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