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在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等建设,必须遵守本办
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大型项目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办法所称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集镇、建制镇的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规划单位负责规划设计。村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
篇2: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9)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在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等建设,必须遵守本办
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大型项目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办法所称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集镇、建制镇的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规划单位负责规划设计。村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
篇3:物业公司客服部收费绩效考核办法
物业公司客服部收费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体现公司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费率,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2.1考核对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工作满二个月以上的员工,试用期人员不列入考核范围。
2.2考核区域
2.2.1涉及考核区域面积为:(客户服务中心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2.2.2不涉及考核区域面积为:(客户服务中心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2.2.2.1房产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个人考核范围,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2.2.2.2首次集中交房区域所应收物业服务费用及代收代支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标范围;
第二章 绩效考核规定
第一条考核内容
1.1物业服务费、车辆服务费(机动车、非机动车)、代收代支、往年欠费收取、其他经营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车位出租、商铺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来访、档案管理、各部门协调配合、突发事件处理、业主及委托单位满意度;
1.4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节能降耗;
1.5秩序维护及车辆交通管控;
1.6绿化养护、卫生保洁;
1.7培训、仪容仪表、人才储备及员工流失率;
1.8报销及报单、仓储管理;
1.9合同执行跟踪情况、外委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
1.10以上服务品质考核详见附件一;《客户服务中心品质考核细则》。
第二条考核标准
2.1物业服务费指标分配及参与考核人员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编制核定);
2.1.2维修组: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编制核定);
2.1.3安全组: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班长、主管);
2.1.4环境组:完成全年收费任务的%,参与收费人员为人(班长、主管);
以上合计参与收费任务的人员共人,其余人员(计人,含行政办公人员等)可协助收费,但不列入单独奖励的范围,按统筹奖励。
2.2考核基数(以金额为统计标准)
2.2.1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储藏间、已售地下停车位等):按收费率完成%为考核基数;
2.2.2代收代支费用:按季度收支金额完成 100%为考核基数;
2.2.3地面停车服务费:按预算收费额定元为考核基数;
2.2.4地下车库未售车位数:个,按出租率完成%为考核基数(根据客户服务中心实际情况额定);
2.2.5非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按预算收费额定元为考核基数;
2.2.6其余指标,以20**年年度预算最终确认的全年收支额为准;
2.2.7前期介入的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地产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约定执行):按100%为考核基数;
2.2.8人力资源成本按照年度预算核定的元为考核基数。
2.3考核标准
2.3.1经济指标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业服务费:以全年收费额完成元为考核基数;
2.3.1.2以季为考核单位,全年的收费指标分解到每个季度:
序号收费项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备注
1物业服务费元%元%元%元%
2地面停车费元%元%元%元%
3地下停车费元%元%元%元%
4非机动车停车费元%元%元%元%
5其他业务收入元%元%元%元%
6有偿服务收入元%元%元%元%
合计
第三条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时间
3.1.1收集数据:下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考核数据提供方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客户服务中心经理按照工作审批单流程提交审核;
3.1.3公布考核结果: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考核小组向员工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考核小组根据员工季度考核得分确定员工季度绩效工资,并将发放方案统一交付财务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时间: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时间: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时间: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时间: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间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评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小组成员:总经理、财务总监、运营副总经理、品质副总经理、财务经理、总经办经理;
3.2.2指标分解,考核小组与被考核对象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户服务中心经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进行,超出该考核年度收取的费用不计入当年度考核业绩,计入下一年度的业绩考核;
3.2.5考核奖金及绩效工资于本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第四条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4.1绩效工资及构成
4.1.1涉及绩效考核工资的人员: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管、班长、客服管理员、维修工、内勤、收费员;
4.1.2月绩效工资额定及构成:
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员班长、维修工、内勤、收费员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个人工资计提500元/月、公司激励奖500元/月,合计1000元/月的绩效工资个人工资计提300元/月、公司激励奖300元/月,合计600元/月的绩效工资个人工资计提200元/月、公司激励奖200元/月,合计400元/月的绩效工资公司激励奖200元/月,合计200元/月的绩效工资公司激励奖100元/月,合计100元/月的绩效工资
4.2考核规则
4.2.1季度内完成考核目标的,绩效工资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全额发放;
4.2.2季度内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当季度绩效工资暂时不予发放。在年终考核时完成全年度预算目标的则该季度绩效工资发放70%;
4.2.3年终完成全年预算考核目标的,正常发放年终奖金(十三薪、绩效奖金、超额完成部分的奖励);
4.2.4年终未完成个人全年考核目标的,绩效工资及年终奖不予发放,同时未完成定额指标进行淘汰;
4.2.5考核期间内离职的人员或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员一律不予发放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