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2年)

86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文件

  粤人社发[20**]118号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来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篇2: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2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文件

  粤人社发[20**]118号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来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篇3: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4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

  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9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确保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督促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同时,要把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推进“双爱”活动的重要举措,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送清凉送健康”等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对职工的关爱。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自20**年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年6月23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