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管理处照像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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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处照像机管理规定

  1)总值照相机作为工作应急、现场拍照使用,总值平时应妥善保管。

  2)遇有紧急事件、突发事件,物品、设备受损等情况发生时,总值应立即携照相机赶到现场,对物品、设备受损部位及今后可能因此次紧急事件或突发事件造成损失后果的事件现场进行清晰拍照。

  3)总值拍照后的照片应在当天下午下班前交项目经理秘书存入电脑,照相机内照片在存入电脑后应立即删除,确保存储卡内有足够空间以备下次使用。如果无特殊情况,每天白班总值接班时照相机存储卡内应无照片存储。

  4)管理处内部借用照相机,应在客服部《物品借用登记表》进行详细登记,借用照相机在下午17:30前必须返还,照相机存储卡内照片由照相机借用人负责保管、存储,照相机归还后总值应立即将存储卡内的照片删除。

  5)夜班总值应在交班前确保照相机电力充沛、存储卡空间充足。

篇2:物业管理处照像机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处照像机管理规定

  1)总值照相机作为工作应急、现场拍照使用,总值平时应妥善保管。

  2)遇有紧急事件、突发事件,物品、设备受损等情况发生时,总值应立即携照相机赶到现场,对物品、设备受损部位及今后可能因此次紧急事件或突发事件造成损失后果的事件现场进行清晰拍照。

  3)总值拍照后的照片应在当天下午下班前交项目经理秘书存入电脑,照相机内照片在存入电脑后应立即删除,确保存储卡内有足够空间以备下次使用。如果无特殊情况,每天白班总值接班时照相机存储卡内应无照片存储。

  4)管理处内部借用照相机,应在客服部《物品借用登记表》进行详细登记,借用照相机在下午17:30前必须返还,照相机存储卡内照片由照相机借用人负责保管、存储,照相机归还后总值应立即将存储卡内的照片删除。

  5)夜班总值应在交班前确保照相机电力充沛、存储卡空间充足。

篇3:业主委托管理财物的工作规定

  业主委托管理财物的工作规定

  1.目的

  妥善保管业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对其发生情况进行记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服务项目。

  3.定义

  无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负责人负责识别顾客财产问题,与业主明确责任

  管业部负责对委托管理的钥匙、业主(顾客)档案等进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对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等进行管理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业主或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财产,如房屋主体、各类设备、设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钥匙、车辆等、房屋租售信息、业主、顾客档案(业主、顾客的身份、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职业等)

  5.2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公司检验的顾客财产

  5.2.1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接管验收,执行《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5.2.2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防护管理,执行《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执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业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处需由专口负责人对物品进行确认,业主所委托的物品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如有必要须事前签订相关协议。

  5.3.2托管物品应首先检验物品的外观、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使用等,登记在《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5.3.3《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由业主与管理处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物品托管。

  5.3.4非业主本人领取物品,必须持有业主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

  5.3.5业主委托钥匙管理,执行《钥匙管理程序》

  5.4业主档案

  5.4.1业主入住时,管理处应对该业主建立档案,执行《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5.4.2管业部主管指派专人对业主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归档。

  5.4.3业主档案需经管业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阅,登记《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如需复印须经管理处负责人同意。

  5.4.4如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业主进行调查,管理处应验明证件并登记后予以配合。

  5.5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生不适用的情况,应管理处负责人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业主,并保持相关记录。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钥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7.质量记录

  TJVKWY7.5.4-K02-F1《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TJVKWY7.5.4-K02-F2《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

  TJVKWY7.5.4-K02-F3《顾客财产丢失、损坏记录》

  TJVKWY7.5.1-K02-F5《顾客委托(收回)钥匙登记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设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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