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商城设备安全管理应急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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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设备安全管理及应急措施方案

  设备在运行中常常会因为某些非正常因素造成设备的停用、功能丧失或效能下降。这些原因会危害设备的正常使用,还会危害设备操作或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如果处理不及时,将会造成业主资产和个人不可挽回的损失。只有建立积极有效的管理预防措施,杜绝事故发生。对于发生的设备事故要及时维修,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发生。

  1设备故障处理

  1.1故障分类:

  设备在运行中,凡由于人为或非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情况均定义为故障,凡故障发生时,均应视情况分为重大故障和一般故障两级处理。

  重大故障:人身伤亡事故、设备故障导致经济损失超过万元以上。因故障引起商城停水、停电、发生火灾等。

  一般故障:除以上重大故障外,其他均为一般故障

  1.2故障处理细则

  *设备发生故障,值班人员根据要求判断事故类别。如为重大事故,立刻上报经理及设备的保修、保养专业单位。及时通知业主。并按要求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故障处理;如为一般故障。及时与设备的保修、保养专业单位联系。并协助处理

  *值班人员应根据设备检测、设备的参数及设备外部特征,判断故障的情况,尽快限制故障的发展。迅速排除危害人员及设备的因素。作好安全防范措施。并记录检测设备的信号显示及操作时间、故障现象。

  *值班人员配合有关人员进行故障处理时应迅速、果断、正确、镇静。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故障处理完毕后,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取证,查明故障产生的原因、形成机理及规律并做好预防措施。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及教育,制定防范措施。

  *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故障的全过程及处理意见详实记录,以文件形式上报经理及业主,并作好相关的档案。

  2各机电设备设施抢修、应急处理方案

  2.1停电应急处理措施

  zz国际商城配电系统设计了发电机作为突发停电的应急备用电源。平常发电机设定为自动工作状态,一旦商城发生高压环网柜或高压变电站故障、检修,发电应急备用电源启动。

  突发性市电停电后,自动设计状态的发电机会在6秒钟内起动运行提供备用电源。如发电机不起动,值班员应即时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查明故障原因,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备用供电设备,并积极组织人员抢修故障供电设备,及时恢复供电,尽量缩小停电影响范围。

  *查发电机主控制箱上选择开关的设置是否正确,如打在"停"或"手动"位置,应按日常检查程序进行检查,情况正常将选择开关拧到"自动"位置。

  *如选择开关位置正常,则检查切换柜择位开关,如有错,即刻纠正将其打在"自动"位置。

  *若以上两项都正确,则应检查主控制箱和切换柜控制回路的熔断器。如熔断器烧毁,则应先断开主回路开关,分回路断路器,更换后恢复合闸。在故障处理过程中,应先断开"市电、备用"电源切换柜,并即刻通知监控中心值班员、电梯值班员等做好应急准备等事项。

  *检查各设备机房、楼梯、通道、地下车库等出口地方的应急灯是否起用,并保证动作正常,作人员疏散照明之用。

  *如当班值班员无法短时间内消除故障,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通知业主做好应急准备。

  *事故处理完毕作好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上报管理处经理及业主领导。

  停电处理应急流程图:

  2.2给排水系统应急处理方案

  市政供水计划性停水,管理处提前通知业主,说明停水原因、停水时限等,做好水池蓄水工作。

  市政供水管网故障造成突发性停水,来不及通知业主时,管理处设法满足业主用水要求,事后向业主说明原因。

  由于供水设备故障造成突发事故,按下列程序执行:

  *接到事故报警后,机电运行维修组人员应在5分钟内赶现场控制事态发展。查出事故原因,及时抢修,不能及时处理的迅速向公司汇报,请求支援。

  *加压泵出现故障停止运转时,值班员应及时将该泵控制电源分闸,挂指示牌匾,并及时将备用泵投入使用,即时通知相关负责人组织抢修。

  *主管网漏水或爆管时,应即时停泵,关闭进水阀门,分管网漏水或爆管时,应即时关闭分管网阀门,并及时进行抢修。

  *事故不能在2小时处理的,管理处经理签发停水通知单,并附上处理方案告知业主。

  排水部分突发事故:

  *排水主管爆裂或堵塞时,应及时与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组织抢修。

  *污水井、雨水井管网爆裂或堵塞时,应及时组织抢修。

  *地下停车场集水坑排水不良时,应即时用潜水泵将水排除,并对排污泵、管网作检查、抢修。

  *设备、物资等受到排水影响引发不良后果现象的,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到现场及时抢修。

  给排水系统应急处理流程图

  2.3电梯应急处理方案

  无论是停电或电梯自身发生故障造成意外停梯,还是因为消防系统报火警引起电梯迫降,都给乘梯人员带来极大不便,甚至使乘客按以下程序执行,保证乘客人身安全。

  *当消防系统报火警引起停梯时,消防值班人员应沉着冷静,迅速查清报警点位置和数量,电话通知保安值班人员急赴现场查看,同时用对讲电话提醒乘客保持镇静。现场确认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管理处组织人员灭火救灾;同时根据火灾轻重程度不同,对设有可作消防专用的电梯,将乘客运送到安全层站。通知司机或管理人员尽快在安全楼层停车,把

乘客运送到安全层站。轿厢开到安全的楼层,在乘客确已完全撤出后切断电源,把各层厅门关闭,防止向其他楼层延烧。若系统误报。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电梯、扶梯正常运行。

  *突发性停电或电梯自身故障引起电梯停止运行,值班人员应通过对讲电话告诉乘客不要惊慌失措,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轿厢外,然后立即通知电梯管理人员,根据楼层指示灯或小心开启外门察看,确定轿厢所在位置,在解救被困人员离开轿厢前,应先切断故障电梯电源,视情况依下列步骤放被因乘客:

  停于接近候梯厅门口的位置,且高于或低于楼面不超过0.5米时,用专用外门钥匙开启外门,同时用力缓慢打开轿厢门,协助乘客安全离开轿厢,然后重新将外门关好。

  轿厢停于远离侯梯厅门口的位置,如果轿厢门处于半关闭状态,应先将其完全关闭或开启,然后通过手动盘车使轿厢就近平层,用专用外门钥匙打开轿厢门解救出被困人员,然后重新将外门关好。

  手动盘车时,至少两人进行,一人双抓牢盘车轮,另一人撬开抱闸,每松开抱闸一次,盘车一次,进行间断操作。若轿厢停于候梯厅门口以上或以下位置时(以高于或低于楼面不超过0.5米为准),应松开报闸的同时把握紧盘车轮,用人力盘车使轿厢向正确方向移动,严禁松闸后让轿厢自行移动。

  *电梯自身发生故障时,解救出被困人员后立即组织人员检修,查事故原因,消除隐患,如不能自修,必须尽快通知电梯维修专业人员排除故障,恢复电梯正常运行,并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交管理处及业主。

  电梯应急处理流程图

  2.4消防系统应急措施

  监控中心24小时对各区域实时监控,同时认真落实巡逻制度,保安、清洁、机电人员要勤于检查、巡视,保证在自己的责任区内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真正做到火灾早发现、早扑灭、少损失。一旦发生火灾,保证火灾能初期在短时间扑灭,消除火灾对人员疏散的威胁,减少火灾损失,确保商城人员生命安全,按以下规定进行:

  发生火灾时,监控中心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入火灾应急状态,并启动义务消防员、保安员等进入着火区域抢险,争取在火灾发生初期,利用大楼内自有的消防器材灭火。

  若火势迅猛,管理处无能力灭火。应尽量控制火灾曼延,立即向"119"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根据着火区域的地点和火情的变化,作出相应的灭火方法和步骤:

  *消防人员引导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并组织突击队员进入火场。

  *监控中心人员开启消防广播,通知引导人群迅速撤离火区。首先通知着火层人员立即疏散。接着通知临近着火层人员。然后通知火灾有可能蔓延的楼层人员进行有序、有效的疏散。并告之人员保持镇静,按指挥进行自救、疏散。

  *配电管理人员应切断火场内所有电源。确保火势不因电器设备引起曼延。同时随时做好备用电源的转送工作。

  *给排水管理人员迅速启动水泵,保证消防水压正常,有足够水量灭火,

  *电梯管理人员按照电梯应急管理规定,利用消防梯进行疏散,并将客梯全部降至底层锁好,禁止使用。

  火灾消灭后,相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清理损失,作好善后处理工作后。将整理后以报告形式上报业主。

  消防系统应急流程图

篇2: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修正)

  (20**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 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图纸,应当在锅炉安装前报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种设备,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的气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物业知识教材:供电设备安全管理

  物业知训教材:供电设备安全管理

  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另一方面是保障设备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所实施的管理活动。加强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可以防止供电设施损坏、绝缘老化、误操作造成的短路、漏电引起的火灾、触电事故。

  一、加强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电能可造福于人类,但如果使用和管理不当,也常常给人们带来极大的危害,甚至伤人性命。因此,必须加强电气安全教育,使供电设备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力争供、用电过程中无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

  二、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住宅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是做好供电安全管理的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主要内容有:

  ①住宅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必须在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的用地范围内进行。要在政府规划的线路走廊、配电房的用地上,架设导线、敷设电缆等供电设施。

  ②住宅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电力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一般是物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城市电力企业管理部门审批,由物业部门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实施。

  ③住宅区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物业部门接管。对已建成的住宅区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和采取防护措施时,必须与供电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协商,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④住宅区内从事建设的单位,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电的容量,变更和终止用电,都必须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审批手续。

  三、供电设施的安全操作管理

  供电设施的安全操作管理就是规范供电设施的操作程序,保证供电设施操作过程中的安全。供配电室的值班人员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用电基本知识,掌握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

  1.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①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使用操作杆、棒,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低压设备时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同时注意不要正向面对操作设备。

  ②严禁带电工作,紧急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在有监护人、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进行操作。

  ③自动开关自动跳闸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恢复供电。必要时可以试合闸一次。

  ④变配电室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⑤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短路,不能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

  ⑥设立安全标志。应对各种电气设备设立安全标志牌,配电室门前应设“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标志牌,处在施工中的供电设备,开关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施工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志牌。

  2.变配电室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为确保安全,防止误操作,按照国家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范》的规定,倒闸操作必须根据上级变配电所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命令,经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并填写操作票。

  (1)送电操作规程

  变配电所送电时,一般应从电源侧的开关合起,依次到负荷侧的开关。有高压断路器、高压隔离开关、低压断路器、低压刀开关的情况下,送电时,一定要按照:母线侧隔离开关(刀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开关)→断路器的合闸次序操作。

  (2)停电操作规程

  变配电所停电时,一般应从负荷侧的开关拉起,依次拉到电源侧开关。以保证每个开关断开的电流最小,较安全。有高压断路器、高压隔离开关、低压断路器、低压刀开关的电路中,停电时,一定要按照断路器→负荷侧隔离开关(刀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刀开关)的拉闸次序操作。

  (3)变压器维修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为确保在无电状态下对变压器进行维修,必须先拉开负荷侧的开关,再拉开高压侧的开关。用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变压器两侧挂上三相接地线,高低压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请勿合闸”警示牌,才能开始工作。

  (4)配电柜维修前的安全操作规程

  断开控制配电柜的断路器和前面的隔离开关,然后验电,确认无电时挂上三相短路接地线。当和临近带电体距离小于6cm时,设置绝缘隔板。在停电开关处挂警示牌。

  四、供电设备过负荷的安全管理

  供电设备过负荷是指用户的用电功率超过了供电系统的额定功率时的运行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开关电器、变压器、线路都有被烧坏的危险。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微波炉、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进入普通家庭,使居民用电功率大量增加。原有住宅的供电设计容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保险丝断裂、导线烧坏、电表烧坏等造成的停电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但影响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声誉,而且处理这些事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高度重视。

  通常解决过负荷问题有两个解决的办法:一种是改造增容。即需要换线、换变压器、换开关设备,增加供电容量。这种方法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物业管理公司往往难以解决改造任务和资金缺乏的矛盾。另一种方法是加强用电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限制沿街的商业店铺从居民住宅私接电线,居民安装大功率电器要申请接入低压电网,经批准后方能接入,以此来限制供电系统的过负荷。通过加强管理来保证居民基本的家用电器的正常使用,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的信誉和财物不受损失。

  五、供电设施防雷的安全管理

  供电设施遭雷击时,上百万伏的高压会沿着导线传播,击穿供电线路上的供电和用电设备,还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防雷势在必行。防雷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国家的防雷标准安装好防雷器具。二是管好防雷器具,保证雷雨季节防雷器具正常工作。

  (1)变配电所的防雷器具

  变配电所属于一级防雷建筑物,按照规定变配电所应装避雷针。避雷针由三部分组成:伸向高空的金属物叫接闪器,埋入大地的金属物体叫接地体,连接接闪器和接地体的是引下线。遭雷击时,避雷针可将雷电流迅速引入地下,避免其他设备受损。为防止雷电波沿导线传入配电所,在高压进线和低压出线上安装阀式避雷器。阀式避雷器在正常电压时呈现很高的电阻对电路工作无影响,当遇雷电的高压时呈现低阻,通过引下线和接地体将雷电流引入大地。

  (2)变配电所防雷器具的管理

  避雷器具的管理较简单。每年4月份雷雨季节前由变配电室的值班电工,进行一次避雷针、避雷器和接地体装置的试验、测量和维修,保证避雷器具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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