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住户家庭安装维修标准作业规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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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户家庭安装维修标准作业规程(二)

  1.0目的

  规范住户家庭安装/维修程序,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住户家庭的安装/维修工作。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辖区内住户家庭的安装/维修工作。

  3.0职责

  3.1机电维修部主管负责检查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工作。

  3.2机电维修部组长负责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工作的组织实施。

  3.3机电维修部水电维修员具体负责住户家庭的安装/维修工作。

  4.0程序要点

  4.1水电维修员进住户家进行安装/维修时的基本要求

  4.1.1水电维修员进行住户家庭安装/维修时,要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处员工服务管理标准规程》。

  4.1.2水电维修员进行住户家庭安装/维修时,要做到如下两点:

  a)自觉维护公司及住户的权益,不做损害公司名誉的事;

  b)不能不懂装懂,遇到疑难问题要如实、详细地汇报给机电维修组长或机电维修部主管,请求支援解决。

  4.1.3水电为修员进行住户家庭维修时应征询住户意见,尽量恢复维修前的原貌原样,如有改动应征得住户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不能满足住户的要求,则应向住户解释清楚并表示歉意,尽量取得住户的谅解。

  4.1.4水电维修员进行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前,首先应设计好方案或者进行仔细检测、判断出故障部位(元器件)。严禁盲目安装或乱拆乱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返工或引起住户投诉。

  4.1.5水电维修员接到住户家庭安装/维修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准备好安装/维修所需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施工工具及清洁用品(塑料袋、干净抹布等),按与住户约定的时间提前5分钟赶到(特殊情况除外)。

  4.1.6水电维修员来到住户家门前,应先按门铃(3次左右),如无门铃时可用手轻轻敲门。见到住户时要先问好,简洁说明事由征得住户同意后方可进入室内进行安装/维修。

  4.1.7水电维修员进行安装/维修时,要把有碍操作的物品小心移开,并把一些可能受影响的物品遮盖、包扎好(用塑料布废报纸等)。尽量使噪音降到最低限度,严禁在室内高声喧哗、嬉笑取闹。

  4.1.8进入住户家庭,应按公司规定在鞋上套一次性干净套方可进入住户家庭。

  4.2家庭维修

  4.2.1日光灯维修:

  a)检查测量日光管两端电压是否正常,如不正常则应检修开关;

  b)检查启辉器管脚接触是否良好,否则应整修启辉器座;检查启辉器电容是否已击穿,玻璃管是否已发黑,如是则更换一个启辉器;

  c)检查光管两端是否较黑或灯丝已烧断,如是则应更换同规格的光管;

  d)检查日光管管脚是否接触良好,否则应整修日光灯管管座,整修后达不到要求的应更换;

  e)检查镇流器是否烧断、烧焦或存在短路现象,如是则应更换一个同规格的镇流器;

  f)维修工作完成后应开灯试验,日光管闪烁应不超过3次就能点亮,否则应重新检修,直至故障排除。

  4.2.2开关维修:

  a)计算用电负荷,如已超载则要求住户相应减少负荷,否则应申请增容;

  b)拉下总电源开关,用万用表检查有无短路故障,如有则应先对怀疑点进行检查,然后再逐一检查,直至故障排除;

  c)拉下总电源开关,用500V摇表检查线路绝缘情况,如果摇表指针“抬不起头”,则表明线路漏电,此时应逐条线路检查,直至故障排除;

  d)故障全部排除后,换上一个同规格的开关;

  e)试验开关应开闭正常。

  4.2.3电表维修:

  a)计算住户是否超载用电,如是则要求住户增容;

  b)对电表加负载试验,如有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则应更换一个经供电局校验后合格的电表;电表不转、电表转的异常快或慢、电表里面冒烟、电表接线柱烧穿;

  c)电表安装应方正牢固、无倾斜、无松动,注意进、出线的正确接法;

  d)安装完毕后进行通电实验,电表应转动灵活,无异常噪音;

  e)会同公共事物部管理员做好新旧电表底数的记录。

  4.2.4水咀、闸阀维修:

  a)关掉水咀、闸阀前的阀门,排空管内的水,拆下水咀或闸阀;

  b)拧开水咀或闸阀,如密封胶垫;如闸杆磨损严重则应更换一个同规格的水咀或闸阀;

  c)在水咀或水管螺牙段缠绕水胶布(顺时针方向),装上水咀或闸阀;

  d)开水试验,螺牙连接处应不渗水,开关水咀或闸阀应灵活,水咀或闸阀关水后应漏水。

  4.2.5水表维修:

  a)关闭水表前的闸阀,排空管内的水,拆下水表;

  b)拆开水表,检查滤网是否被赃物堵住,如是则应清除赃物;清洁水表读数盘,重新装配好水表。如水表齿轮磨损严重应更换一个新水表;

  c)装回水表,应注意放好两端密封胶圈,水表的水流方向应与供水方向一致。水表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水平无倾斜;

  d)水表安装完毕后进行通水试验,接头处应不渗水,水表应转动灵活;

  e)会同公共事物部管理员做好新旧水表启用底数的记录。

  4.2.6煤气热水器维修:

  a)开机时不着火:

  --检查电池电压是否足够,如果不够则应更换同规格的电池;

  --如果开机能够听到“吱吱”的打火声,则说明打火部分正常否则

  应更换电子打火总成;

  --检查气路部分:一种情况是检查煤气瓶内是否有煤气或煤气瓶阀门是否拧开;第二种情况是检查煤气电磁阀是否卡住,

如是则应拆开电磁阀检修(擦除赃物、加润滑油)。

  b)开机时有“嘭”的爆炸声:

  --先关闭煤气瓶阀门;

  --用电风筒吹干高压灯火线;

  --调整点火间隙;

  --开机时如能听到清脆的电磁阀动作声响,则表明电磁阀工作正常,否则应拆开电磁阀修理(加润滑油、擦除赃物);

  --打开煤气瓶阀门。开机点火正常,反复试3-5次。

  c)燃烧火焰为红色应清除空气进气门赃物;

  d)先导阀门控制的煤气热水器维修:

  --开机时先导阀处未点火此时应修理先导阀;

  --开机时先导阀处点火,但主电磁阀打不开,不能正常点火。此时应拆修主电流磁阀(活动阀芯多次,清除污物)。

  4.2.7煤气灶维修:

  a)开机不着火:

  --开机时如点火电极无火花则说明压电陶瓷损坏,此时应更换点火器总成;

  --清除空气进气门赃物。

  b)燃烧火焰为红色:

  --清洁炉头管路及炉头赃物;

  --清除空气进气门赃物。

  c)漏煤气:

  --如软管接头处漏气则应整改处理接头处;

  --如点火器总成漏煤气则应拆换点火器总成。

  4.2.8坐厕水箱维修:

  a)水箱浮球阀漏水:

  --用手轻轻抬高浮球阀杆如能止漏,则应调整浮球阀杆阴部位螺钉;

  --用手轻轻抬高浮球阀杆如能止漏则应修整浮球阀封水位置;整修后仍漏水则应更换水箱配件总成。

  b)水箱出水胶塞漏水:

  --调整胶塞位置;

  --如胶塞已老化或变形则应更换胶塞。

  4.2.9电热水器维修:

  a)开关跳制:

  --电热棒生锈或老化导致漏电,此时应更换同规格的电热棒;

  --如是开关本身质量问题则应更换同规格的开关。

  4.2.10抽油烟机维修:

  a)检查电容是否变形、膨胀或爆裂,如是则应更换一个同规格的电容;

  b)检查电动机是否漏电,如是则应更换一个同型号规格的电动机;

  c)检查电动机轴是否阻滞难转动,如是则应对波丝加润滑油;

  d)检查电动机温度保护器是否烧坏,如烧坏则直接短接温度保护器。

  4.2.11空调器的维修:

  a)询问住户关于空调器的故障情况;

  b)检查空调器有无异常声响、有无异常气味,如有则应查找出具体故障部位并进行相应的整改;

  c)观察电器元件、接线头有无烧焦或松脱,如有则应进行相应整改;

  d)观察管路接头处有无油污,如有则说明此部位泄漏,此时应将接头处拧紧;

  e)用手摸吸气管,如果感觉吸气管温度跟环境温度差不多,则说明空调器制冷剂不够,此时应查找出制冷剂泄露部位并排除,然后再充注制冷剂;

  f)观察毛细管出口和蒸发器入口部分如有结霜,而其他部位有少量凝露或干燥无露,则表明空调器制冷剂不够,系统有泄漏,此时应查找出泄露部位并排除;

  g)用手摸干燥过滤器,正常时应比环境温度过高,如果手摸干燥过滤器发;凉的感觉,则说明干燥过滤器脏堵,此时应更换干燥过滤器;

  h)用复合压力表测量空调器高低压力,如果低压低于0.4Mpa,则说明空调器有泄漏,此时应查找出故障部位并排除。空调器正常时的高低压为(30℃):低压为0.49-0.54Mpa,高压为1.17-1.37Mpa;

  i)用钳形表测量运转电流,比较测量值与额定值是否有较大的偏差,如有则应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排除故障;

  j)全部工作完成后,启动空调器试运转,如仍有故障则应继续查找原因直至故障排除,

  4.3空调器的安装

  4.3.1窗式空调器安装:

  a)在窗口或墙壁上开一个孔(如果有预留孔则不用重开),其孔的大小空调器的外形尺寸决定;

  b)根据空调器的外形尺寸,用40×40mm的铝角钢制作一个支撑架;

  c)根据支撑架螺栓孔位置用冲击钻,在墙壁上钻孔,用膨胀螺栓固定支撑架;

  d)将窗式空调器安装在支撑架上,务必使窗式空调器外壳室内侧比室外高5-10mm;

  e)窗式空调器的室外部分的上面应装上一块倾斜的遮阳板伸出窗式空调器约20mm;

  f)用软泡或硬泡绝热材料塞住空调器四周空隙并在四周大上玻璃胶;

  g)试运转窗式空调器,确认一切正常。

  4.3.2分体式空调器的安装:

  a)根据室外机的外形尺寸,用40×40mm的铝角钢制作一个支撑架(应考虑室外机距墙为250mm为宜);

  b)打墙洞,墙洞的大小以能穿过连接管的护管为原则,墙洞应向室外侧向下倾斜;

  c)室内机组的安装:

  --用水平仪测量挂板是否平直,如平直则根据挂板上固定螺栓孔的位置在内墙上作出相应的记号;

  --根据记号在内墙上用冲击钻钻孔,在孔内装入胶粒;

  --重新用水平仪测定挂板是否平直,平直后用螺栓固定挂板;

  --挂上室内机组,务必使室内机组平直、牢固。

  d)室外机组的安装:

  --根据支撑螺栓孔的位置,在外墙或水泥支撑板上用冲击钻钻孔;

  --用膨胀螺栓固定支撑架架;

  --把室外机组安装在支撑架上。

  e)室内外机组的管路连接:

  --喇叭口连接时,一定要将两管同心对正,然后用手将螺母套入,最后用扳手紧固。紧固时应一把扳手固定,一把扳手旋转。紧固时应注意用力力度(φ16mm铜管,如果用20㎝扳手,凭腕力就基本上足够了;φ10mm铜管,如果用20㎝扳手,凭臂力就基本上足够了);

  --管路转弯处不允许有死弯,管路弯曲半径至少是管外径的3倍以上,并且不得有凹、扁等变形,应尽量减少管路弯曲次数;

  --管路连接好后,必须在其外部加以保温并用塑胶带包严。

  f)排除空气:

  --用扳手卸下液体和气体阀的堵帽,同时松开气体连接管螺母;

  --将液体阀的阀杆反时针转1/4圈,用手握住气体连接管螺母,如果手感到凉爽时则应迅速拧紧气体连接管螺母;

  --全部打开液体阀和气体阀,然后再将液体

阀和气体阀关3圈,装回液体阀的堵帽。

  g)系统捡漏:用肥皂水检查个螺母连接处是否有气泡冒出,如有气泡冒出则应再拧紧螺母,直至不冒气为止;

  h)将管路(包括排水管)整理好,并把墙孔用橡皮泥堵住;

  i)试运转:开机试验,过3-5分钟后应有凉风吹去,应无异声响,各种显示、指正正常,否则应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牵涉到产品质量问题则应及时请示主管退货。

  4.4给水管的安装

  4.4.1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出最佳管路走向(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住户要求、美观效果、最省材料以及最省人力)。

  4.4.2安装水管前的准备工作:

  a)根据《住户家庭安装/维修通知单》领取所需的主要材料(如水管、直通、弯头、三通、闸阀、水龙头、活接等);

  b)辅助材料(如水胶带、白色的有气或涂料、管码、胶粒等);

  c)借用所需的公用工具(如三轮车、开牙机等)。

  4.4.3给水管安装要领:

  a)整个给水管路安装只允许有一个活接头,并尽量留在接驳进水口处;

  b)给水管应尽量紧贴阴角、阳角或墙壁;

  c)给水管每米垂直偏差应<2mm,横向偏差应<1mm(吊线尺量);

  d)冷、热水管的安装要求是:当冷水管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必须在冷水管上面;当冷热水管垂直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面向的左侧;

  e)给水管每两米及拐弯处应加管码固定;

  f)刷白色的油漆或白色涂料(如住户需要的话);

  g)试水时应整个管路没有一处漏水。

  4.5安装/维修工作完成后,水电维修员应及时清扫工作场地:小的工作垃圾装入塑料袋内,大的工作垃圾(如泥沙、砖头、纸箱等)要搬到附近的垃圾桶(箱)边上。用干净的抹布擦拭弄脏了的各部位(如桌椅、墙壁、地面等)。恢复各物品的原来状态(位置)。

  4.6全部工作完成后,水电维修员要实验安装/维修后的效果给住户看,实验次数不少于3次;同时及时进行整改直至住户满意为止。

  4.7确认一切正常后,水电维修员应礼貌的请住户在《住户家庭安装/维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如果住户对此安装/维修收费有异议,水电维修员应根据《机电维修部制作维修项目收费规定》向住户作出详尽的解释,消除住户不必要的疑虑。

  4.8水电维修员离开住户家时,应礼貌地向住户道别、谢谢住户的支持、配合与谅解。

  4.9水电维修员回到机电维修部后要及时在《住户家庭安装/维修通知单上》做好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维修内容、所用主要材料、施工工时等,然后签上水电维修人员姓名以备日后查询。

  4.10机电维修部做好《住户家庭安装/维修通知单》登记工作。

  4.11公共场所及收楼遗留的水电安装/维修项目可按上述程序要点实施,完工后由水电维修员做好《维修整改工作单》与《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制作)通知单》的记录,由仓管员做好〈维修整改工作单登记表〉与〈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制作)通知单登记表〉。

  5.0记录

  5.1《住户家庭安装/维修通知单登记表》

  5.2《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制作)通知单登记表》

  5.3《维修整改工作单登记表》

  6.0相关支持文件

  《物业管理处员工服务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篇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10)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

  (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岗位证书》:

  (一)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

  (二)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三)欺诈用户,乱收费的。

  第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

  第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十七条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

  第十八条 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

  第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第二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并盖有企业公章,检验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还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

  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设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第二十三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维修的企业,应当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设立的,或者是经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

  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应当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签订维修委托协议。

  第二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第二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对本企业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应当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防火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属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五条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校工程部上门安装、维修服务守则

  学校工程部上门安装、维修服务守则

  1、双方预约的时间应按时上门服务,如有变动,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告知用户。

  2、进门前应先主动出示工作胸卡,请用户查验,语言要文明。

  3、上门施工要抓紧进度,不得闲坐聊天,以免影响用户日常工作。

  4、尊重用户的生活习惯,尽量保持室内环境清洁,施工要文明。

  5、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乱动室内的物品,损坏要照价赔偿。不得向用户索取小费或财物。

  6、维修施工需要更换材料的应先征得用户同意,并主动介绍合格的材料。

  7、维修完工后应向用户解释故障的情况,并交代安全用电的有关知识。

  8、维修定价应尽量准确,不得任意抬高价钱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9、安装或维修完工后,施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清楚有关表格,请用户验收后签名认证。如遇用户有不明之处应耐心解释至用户明白。

  10、要求全体施工人员要以良好的工作作风为用户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维护学校及水电管理服务部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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